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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养老保险涉嫌违法遭保监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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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罚〔2016〕12号

当事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养老)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25-26层

法定代表人:谢一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太平养老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平养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

该公司2014年1月-4月销售的《太平盛世团体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保单件数为212件,保费收入合计82,471万元。截至2015年4月20日,207件保单生效满一年后陆续退保,退保金合计85,684万元。

该公司向保监会报备的《太平盛世团体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为终身年金产品,保险分单明确保险责任至终身。但该公司在其作为投保人、集团内部员工为被保险人的8张保单中,向被保险人个人邮箱发送“2014‘马上赢’员工福利1号保险分单”特别约定,“自扣款次日起满一年后退保,退保金预期为保费的105.6%”。上述保单保费收入合计14,763万元,满一年后退保金合计15,589万元。在向其他客户销售的保单中,保险人在发送的电子分单上约定满一年后退保,退保金额预期分别为保费的105.5%、105.9%或105.95%。上述保单共计204件,保费收入合计67,708万元,满一年后退保金合计70,095万元。

经抽查该公司2014年12月21日-31日期间承保的1,222件团险新契约保单,其中512件保单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改变已备案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涉及险种12个,保费收入合计15,865.19万元。

二、在投保人非被保险人父母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该公司2014年承保的团险保单中,存在非被保险人的父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问题。其中,被保险人年龄小于16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共计190,332人。公司团险业务承保时,核心系统未设置对未成年人保额限制的校验功能,系统无法自动识别。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清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太平养老予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在投保人非被保险人父母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我会决定对太平养老予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6年5月24日

责任编辑:秦婷 SF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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