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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证监会加强金融机构高管问责 实施核心职能主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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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10月17日下午消息,为加强香港金融机构高管问责,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宣布全面实施核心职能主管制度,目前约有1万人被持牌的金融机构委任为负责管理重要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

2017年10月16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通函要求注册机构必须同时向金管局及证监会提交其最新的管理架构资料及组织架构图,随后证监会在12月16日向所有持牌金融机构发出通函,引入“核心职能主管制度”措施来加强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的问责性,及提升高级管理层对他们在现行监管制度下的责任的认知。

该通函的主要内容关于在金融机构中,谁应被视为持牌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并列出对持牌机构的营运至关重要的八项核心职能。证监会要求持牌机构应委任适当人选担任每项有关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对持牌机构负有整体管理监督责任的人士,以及负责管理主要业务职能的人士,都应寻求证监会核准他们成为负责人员。

这八项核心职能是:整体管理监督、主要业务、运作监控与检讨、风险管理、财务与会计、资讯科技、合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根据证监会的要求,自2017年4月18日起金融机构的牌照申请人及现有持牌机构须向证监会提供最新的管理架构资料及组织架构图,最迟需要在今年7月17日或之前提交所需的资料。而整体管理监督及主要业务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则要求在六个月过渡期,也就是2017年10月16日之前申请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这一制度制度的六个月过渡期已于2017年今日结束。

在过渡期内,约10000人获持牌机构委任为核心职能主管,当中约40%并非持牌人士。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今天表示,核心职能主管制度自实施以来,有效地厘清持牌机构高级管理层的问责性,及提升他们对自己在香港监管制度下的责任的认知,“许多机构都努力地加强其管治架构,情况令人鼓舞。”

在新制度下,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机构的有效及高效管理需要承担“首要责任”,证监会指出,他们应当清楚知道向其施加的责任,以及因未能履行责任而在法律上须承担的潜在后果。(新浪财经彭琳 发自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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