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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把FOF交由市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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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FOF交由市场选择

尽管复杂的FOF不排除利用估值模型估值的可能性,但具体估值方法与技术仍需监管机构及市场探索。FOF未来能否长期繁荣,不能仅靠短期营销策略和复制美国的成功经验,而是取决于中国金融市场的特征与法制环境下的清晰产品定位与市场选择。

杨柳 朱弘 杜海岚/文

基金中基金(Fund of Funds,即FOF)是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9月23日,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下称“《指引》”),即将拉开中国FOF的发行序幕。

实际上,金融产品的兴衰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其长期繁荣不能仅靠短期营销策略,而需要投资者的广泛认可和长期持有。FOF未来是否“热卖”不在于复制美国的成功经验,而是取决于中国金融市场的特征与法制环境下的清晰产品定位。

FOF源于美国,从1990年年底的20只产品、资产规模不足15亿美元发展至2015年年底的1401只产品,资产规模达17216.22亿美元(见图1),产品年复合增长率约为32.55%,远高于同期非货币市场公募基金。美国FOF的蓬勃发展主要归功于养老金制度改革,即“401K计划”,而中国养老金制度的改革仍处于探索阶段。2015年出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虽被视作“401K计划”的中国版本,但在具体投资品种上并未“偏爱”公募基金。年金和保险资金管理人具备自主选择基金的投研能力,对投资FOF的“热度”不高。

虽然人口老龄化推动中国社保基金、养老金入市将是大概率事件,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资金、保险资金的政策支持力度也将被不断强化,这使得FOF的销售有非常广泛的“想象空间”,但蓬勃发展依旧仰赖政策的最终落地。近年来,在低利率环境下,银行自身投资能力薄弱及自营资金规模的加速增长助推了银行委外业务的扩大,2015年年底已达2万亿元并将持续增长。FOF风险分散,业绩波动性低,更有可能在短期内率先得到银行委外资金的青睐。

中国FOF产品定位面临的问题

FOF有两种主流产品定位,即资产配置型FOF和优选基金公司型FOF。前者以被动型基金为主要投资标的,侧重资产或股票行业配置,但由于基金公司产品线普遍不完备,更可能侧重以全市场基金为选择范围的“外部型FOF”。后者精选主动型基金,侧重对基金公司的评估,如果基金公司主动管理能力优异,就可以发行以本公司旗下基金为投资对象的“内部型FOF”,既节省管理成本,又避免双重收费。

然而,两类产品都将面临基金种类匮乏的问题,其中资产配置型FOF受到的影响更大。根据《指引》,FOF需将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基金。中国公募基金以股票型基金(1998年首现)、混合型基金(2001年首现)、债券型基金(2002年首现)、货币市场基金(2003年首现)等传统型基金为主,QDII基金(2007年首现)、另类投资基金(2013年首现)严重不足,商品类基金2016年才开始兴起,指数基金等被动型股票基金的数量和规模较小。

根据《指引》的规定,剔除运作期限少于1年或净资产不足1亿元的基金以及分级基金母基金,截至2016年二季度末,中国被动型股票基金只有139只,其中ETF55只,ETF联接41只,仅覆盖金融、地产、消费、信息、医药、军工等部分行业。虽然分级基金A份额具有固定收益属性,在市场下跌过程中有可能获得可观收益,但《指引》禁止FOF投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将分级A排除。2015年6月12日至2015年8月26日,市场急剧下跌,业绩排名前20的基金中,分级A高达16只。总之,在配置标的缺乏的情况下,资产配置型FOF的投资应更注重择时。

优选基金公司型FOF则面临中国主动型基金业绩同质化严重、同涨同跌明显的问题。以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平均5年期回撤为参考指标,2008年11月4日和2015年8月26日,超过90%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跌幅超过10%(见图2、图3)。这表明FOF管理人精选基金未必能有效分散风险和增强收益,很可能获得平均损益。

中国FOF产品定位路径选择

FOF在美国的成功在于产品设计立足于市场,定位于满足投资者需求。FOF以公募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理论上风险更分散,业绩更稳健,更适合作为社保基金、年金、养老金、部分保险资金、个人退休账户投资者的目标基金,如美国市场占比最高的即是目标日期型FOF。然而,受制于中国金融市场环境与法规政策,低风险、低波动率的FOF却很难得到相应目标群体的鼎力支持,而需直面各类投资者,产品定位和市场销售将面临窘境,近年来生命周期基金在中国的“冷遇”就可见一斑。

因此,FOF的产品设计和发行销售依旧需坚持销售适用性原则,“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基金公司可将FOF的最大回撤分解至持仓的每只基金,通过对每只持仓基金的控制和止损,实现对整体最大回撤的控制,即围绕“风险调整后的收益”设计和销售FOF。

未来基金公司对FOF的产品定位或可选择如下路径。第一,尝试定制化FOF路线,在精确划分市场群体、有效识别资金特性、评估客户需求的基础上,定位于每款FOF满足某一特定群体的投资需求。第二,设计发行指数型FOF。借鉴美国Vanguard公司主销指数基金的模式,依靠公司股东及平台资源优势,推出各类指数基金(宽基指数、行业指数、风格指数、主题指数等)。市场和投资者是否长期选择FOF,将最终依赖于基金公司在中国金融市场和法制环境下的产品定位。

FOF的两种估值思路

基金净值是投资者买卖基金的价格,估值是基金定价的过程,估值技术则是基金价格的形成机制。金融资产定价是现代金融经济学的核心研究课题,“定价权”是经济成果分配的主导力量。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基金估值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的价格,实际掌握基金的定价权。为保障投资者在基金经济利益分配中的正当权益,基金净值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实际价值,中国对基金估值方法采取法定原则,体现出国家权力对基金公司定价权的管制。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指引》,FOF必须将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基金,其估值技术则更为复杂。目前,基金公司需于交易所收盘后估算基金当日(T日)份额净值(本文的基金净值指基金的份额净值,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是投资者买卖基金的价格),在次日(T+1日)早9点前向证监会报送,并在法定媒介上公开披露。除非FOF全部持仓场内交易型基金,以基金当日收盘价估值,否则基金公司无法及时完成FOF的估值、报备及披露。这就产生了两种解决思路,改变估值规则的市场思路及改变报备、披露规则的监管思路。

在2014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颁布前,中国没有严格法律意义上的FOF,但存在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私募金融产品,其管理人多以产品持仓场外基金前一个交易日(T-1日)的净值,场内基金当日收盘价估值(即T-1日估值模式)。而《指引》要求基金公司在FOF持仓基金披露净值的次日(T+2日)披露FOF净值,因此,基金公司可以依旧采取持仓基金当日净值估值(即T日估值模式)。

思路差异反映出FOF估值的核心问题,即FOF的当日估值是否必须采用持仓基金的当日净值。FOF买卖基金只能以该基金的T日净值为交易价格,而如果FOF以持仓基金T-1日净值估值,则会导致投资者买卖FOF所付出或获得的对价不等于FOF基金资产的当日价值,存在一日价差。

一般而言,基金份额净值日波幅较小,单日盈亏不产生显著的影响。2013年7月至2016年6月,全部股票型基金及偏股型、灵活配置型混合基金的单日收益率在-2%-2%之间的概率高达79.22%,涨跌幅超过10%的概率不足1%(见图1)。

但如遇市场大涨大跌的情况,基金不但要承受持仓证券的投资损益,也会因赎回规则承担赎回导致的额外损失,基金净值会出现大幅波动。2015年8月21日至8月28日,前四个交易日上证综指累计下跌20.11%,后两个交易日上涨10.43%,同期涨跌幅超过10%的基金数量显著增加(见图2)。T-1日估值模式的最大问题在于增加专业投资者的套利机会,破坏交易公平,摊薄基金资产收益,损害投资者权益。公募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未知价法”原则,保证所有投资者在买卖基金份额时都不知道基金净值,避免具备信息优势的投资者套利。然而,如果FOF采取持仓基金T-1日净值估值,部分专业投资者可能知晓FOF持仓基金比例,即可估算出FOF的当日净值,以“已知价”买卖基金,在市场剧烈波动、基金净值单日涨跌幅增大的情形下大规模套利,严重摊薄基金收益。FOF在遭遇巨额赎回变现持仓基金时,也会因资产价值与价格的进一步偏离承担更多的流动性损失。因此,T-1日估值模式不能体现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

新估值思路存在的问题

如果采取T日估值模式,需注意《办法》与《指引》之间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关系。FOF必须在T+1日持仓基金净值披露后进行估值,与《办法》要求基金公司每日计算开放式基金净值并于次日披露的规定相冲突,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指引》规定。《指引》要求基金公司T+2日披露FOF净值,但未明确申购赎回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时间,则应当适用《办法》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的规定。

中国对基金份额的权属变动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需经基金公司注册登记确认后发生权属变动效力。如果采取T+1日登记确认的行业惯例,则基金公司需在T+1日持仓基金净值披露后计算净值并通知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的注册登记和资金清算系统面临改造。如果改以T+2日或T+3日登记确认,在投资者已交付申购款而申购申请未确认前,申购款仍属于销售结算资金(《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规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包括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不属于基金资产,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挪用,只能滞留于销售账户,既无法划付至托管户,有损投资效率,也不能与赎回款轧差,减轻赎回变现压力,期间产生的活期利息还须于确认日折算成投资者份额,增加操作风险。而赎回款只有在赎回申请登记确认后才不属于基金资产,不承担投资盈亏。以T日净值作为赎回价格,则投资者未承担赎回申请日至确认日的投资盈亏,造成基金资产和投资者之间的不当得利及合法权益损失。

综上所述,《指引》确定了FOF估值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公允性原则,但具体估值方法与技术仍需监管机构及市场探索而定。FOF估值牵涉到注册登记、资金划付、信息披露、投资及流动性管理等多个环节,既需满足公募基金一般性法规要求,又需解决货币基金每万份收益的估值方法、QDII基金难于T+1日参与估值等特殊问题。因此,复杂的FOF不排除利用估值模型估值的可能性。

基金估值是投资者获得公平交易价格的基础,估值原则与估值技术法定是中国对基金公司“定价权”的直接制约,也是对基金资产权益分配的间接管控。基金公司应当勤勉尽职地履行FOF估值、披露等管理人义务,并在持仓基金估值错误的情况下,切实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及向过错方追偿的法律责任。

杨柳为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朱弘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创新部产品主管;杜海岚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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