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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细化资管机构私募产品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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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细化资管机构私募产品备案管理

来源:中国基金报 记者 吴君

针对当前私募资管业务新规实行以来出现的种种情况,上周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下称《备案管理规范》),旨在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私募资管产品备案管理要求,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协会表示,7月1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对私募资管业务作了严格规范。新规实施以来,协会严格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加强对私募资管产品的备案管理。然而,协会在备案核查实践中发现部分机构对新规条款的内涵和界定存在理解不到位、理解偏差等情况,部分机构则利用条文的局限性来寻求规避监管的空间。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要求,根据《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协会研究制定了《备案管理规范》。

据了解,该规范主要着眼于私募资管产品备案环节涉及的材料提交、备案程序等操作问题以及履行监测职能角度,在法规基础上,从行业自律层面进一步强化私募资管产品的规范性要求。1~3号文件为《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和《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一、文件明确了协会的备案核查和产品监测职责,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备案合规义务、备案程序、法律责任等做了总体性规定;二、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私募资管产品须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了细化,督促管理人谨慎遴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三、文件详细说明了结构化资管计划的备案要求;四、针对部分突出风险,进一步强化自律规范要求,如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安全垫”+超额业绩报酬等方式变相设立不符合规定的结构化产品。

协会表示,下一步将在正本清源、强化约束的前提下,深化落实《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引导行业提高合规风控能力。同时,协会也将根据私募资管业务实际情况,以及行业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建议,及时修订完善《备案管理规范》,共同促进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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