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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基金的合伙协议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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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资管法律合规(微信号:trust-lawyer)

作者 | 顾兴波

根据组织形式不同,目前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本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整理了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合伙协议(基金合同)必备条款,供读者参考。

 一、合伙型基金概述 

合伙型基金,即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合伙型基金具有法律实体,但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GP负责合伙事务并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从基金管理方式上, GP可以自任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专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GP担任基金管理人的,由GP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再由已登记的管理人进行合伙型基金备案;另行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该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由其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二、合伙型基金的合伙协议 

根据《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与一般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相比,合伙型基金的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有以下特别条款须明确约定:

 1、合伙协议的结构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应含有“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合伙协议的结构包括:合伙企业(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合伙人及其出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管理方式、托管事项、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投资事项、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费用和支出、合伙人会议、财务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违约责任、一致性等。

 2、管理方式 

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合伙协议中应明确管理人和管理方式,并列明管理人的权限及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做出约定。但是,合伙协议不得做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基金管理、投资决策及其他超越《合伙企业》规定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行为的约定。

合伙协议不得通过设立由部分合伙人参与的理事会等日常机构,行使超越合伙人会议的职能。

 3、托管事项 

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托管的,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托管机构的名称或明确全体合伙人在托管事宜上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挑选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等。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托管的,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合伙型基金不进行托管,并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4、投资事项 

合伙协议应列明本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以及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所投资标的担保措施、举债及担保限制等做出约定。

 5、费用和支出 

合伙协议应列明与合伙企业费用的核算和支付有关的事项,具体可以包括合伙企业费用的计提原则、承担费用的范围、计算及支付方式、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的费用等。

 6、信息披露制度 

合伙协议应对本合伙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度等内容做出约定。(信息披露要点请点击文末的“阅读原文”查看)

 7、一致性 

合伙协议应明确规定当合伙协议的内容与合伙人之间的其他协议或文件内容相冲突的,以合伙协议为准。若合伙协议有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版本为准。

 8、份额信息备份 

订明全体合伙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全体合伙人)数据的备份。

 9、报送披露信息 

订明全体合伙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根据目前的基金备案情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契约型为主,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有限合伙型基金与美元基金等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具有“先分后税” 的税收政策、区域化的税收减免、对未上市企业投资工商确权清晰等优势,较适合股权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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