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长春分行基金负责人无从业资格被责令改正
来源:吉林省证监局
关于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时间:2017-12-14 来源:
吉证监决〔2017〕14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经查,你行分管基金业务的部门负责人无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规定。
现要求你行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并于2017年12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整改情况采取后续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