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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发布《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 公募FOF读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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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理财不二牛

原标题:监管层发布《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公募FOF全面进入读秒!(附全文) 

自上月底监管机构发布了《基金中基金(FOF)审核指引》之后,近日公募FOF又迎来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展:牛妹独家获悉,监管层下发了《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在关于发布《指引》的议案中表示,该文件经由理事审议通过后将正式发布。

大伙儿都知道,估值相关事宜是公募FOF相当关键的一环,也是目前上报了产品的公司们和广大投资者最关注的话题,因此本次《指引》的出台相当于宣告FOF全面进入读秒的状态。

该议案的下发日期为4月27日,监管机构还要求收到的理事在今天(5月4日)中午12时前将表决结果进行反馈。一位沪上公募投研部人士表示,或是征询估值委员会成员的意见,而另一家大型公募人士则坦言“我们公司已经反馈了,应该是没有意见”。

在议案中,监管机构对《指引》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了概括,牛妹这里一并列出供大伙儿参考。文末还附上了《指引》全文,想一睹为快的小伙伴可以直接拉到文末观看。

一、《指引》的起草过程

2016年10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牵头组织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托管行制定了《指引》初稿,并在估值小组内部征求意见。

2016年11月2日,协会组织估值小组成员和相关专家召开座谈会,确立了《指引》整体框架以及估值日定义、上市基金估值标准等重要内容。

2016年11月14日和12月13日,协会就修改后的《指引》分两次召集部分估值小组成员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对上市交易货币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基金权益处理等核心条款进行了修改。

2016年12月底,协会就《指引》书面征求证监会机构部和会计部意见,期间就基金申报中的审核要点和会计估值原则等反复沟通,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条款。

2017年3月,证监会机构部和会计部书面反馈无异议后,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指引》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适时发布,并报证监会同意。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和估值业务处理两个部分。总则对基金中基金的估值原则进行概述;估值业务处理分别确定了非上市基金、上市基金的估值方法,规范了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并就估值处理时点和监控机制提出要求。

(一)总则部分

总则部分重点规范四方面内容。

一是考虑到可投资标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在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等方面的不一致可能对基金中基金估值公允性产生影响,要求管理人谨慎设定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策略。

二是考虑到部分上市基金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可交易,两个市场价格可能不一致,要求管理人充分考虑份额计划的退出方式对估值价选取的影响。

三是明确定义了“估值日”为“净值归属日”的概念。

四是明确相关标准将定期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和产品创新的需要。

(二)估值业务处理

1、分别明确上市基金和非上市基金的估值方法

对于非上市基金分为非货币基金和货币基金两类进行估值。投资非货币基金的,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对 于上市基金按照基金类别列举了投资ETF、LOF、定开/封闭式、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等品种的情况分别规定;其中,投资ETF按照ETF联接和非ETF联 接区分估值标准。具体来说,非ETF联接按照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ETF联接按照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投资LOF按所 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估值;投资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采用收盘价估值;投资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采用份额净值估值或按所投 基金的收益计提基金收益。

2、明确特殊情况下的估值处理原则

特 殊情况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的估值频率一致但是未公布净值的情形;二是所投资基金以收盘价估值而估值日无交易,分别从市场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和未发生重大变化两种情况阐述估值原则;三是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拆算或拆分的估值处理。

3、明确估值处理时点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的基金为基础确定

对 于标的基金按照指引规定全部以收盘价估值的,应当在取得收盘价的当日对基金中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处理,并在次日披露基金中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对于标的基金按照指引规定未全部以收盘价估值的,应当根据标的基金合同约定在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 日)对基金中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处理,并在次日披露基金中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ETF联接基金在持有的目标ETF的估值当日 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处理,并在次日披露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一、总则

(一)为规范基金中基金的估值,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基金中基金,是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中基金份额净值时,可参考本指引。

(四) 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关注可投资标的基金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与基金中基金所采用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的一致性。当可投资标的 基金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与基金中基金存在差异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设定投资策略时评估该差异对基金中基金估值公允性的影响。

(五) 基金中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境内上市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等提供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和一级市场份额 申购赎回方式的标的基金时,应考虑投资份额的计划退出方式对估值价选取的影响,并参照本指引所列示的上市基金估值原则进行估值。本指引中的上市基金估值原 则是为适应当前的市场条件和产品类型而制定的,并将根据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六)本指引所称估值日,是指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七)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估值处理范围

(1)【非上市基金估值】基金中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二)【上市基金估值】基金中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ETF联接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4、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三)【特殊情况处理】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四)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一)至第(三)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 【估值处理时点】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对于标的基金按照本指引规定全部以收盘价估值的,应当在取得收盘价的当日对基金中基金进行会 计核算和估值处理,并在次日披露基金中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对于标的基金按照本指引规定未全部以收盘价估值的,应当根据标的基金 合同约定在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对基金中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处理,并在次日披露基金中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TF联接基金在持有的目标ETF的估值当日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处理,并在次日披露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监控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以上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

责任编辑:徐巧 SF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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