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阳兵:关于“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例检索报告
关于“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例检索报告
蒋阳兵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检索问题
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处理情况。
检索工具
1、综合引擎检索
百度、启信宝、巨潮资讯网
2、案例数据库
Alpha智能法律数据库、法信、裁判文书网
检索方法
1、关键词检索法
1)上市公司、破产
2)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3)上市公司、破产和解
4)上司公司、破产清算
2、案例中寻找相关法检索法
在找到案例时,以其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到法信中寻找相关法律法规全文。
3、在百度查找到相关资讯后,到启信宝和巨潮资讯网查找相关公司的破产案件信息。
相关结果
(一)债权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清算
1、哈尔滨鼎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号:(2007)沈中民破字第 16 号
案情:因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哈尔滨鼎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2007年10月11日,沈阳中院依法受理了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中辽国际是一家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由于连续三年亏损,已处于严重资不低债的境地,存在重大的退市风险。沈阳中院在对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中辽国际向法院提出了破产和解申请,并向法院提交了战略投资人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组减债的和解方案。受理此案后,沈阳中院指定辽宁省政府金融办、省证监局、省银监局、沈阳市企业破产办、市工商局、市税务员、市劳动局和广东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十几家权威机构和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参加清算。随后召开债权人大会,采取分头摸底、分组讨论、对号就座、记名表决的方式,将企业的破产清算审计报告先提供给债权人审阅,然后提出减债和解方案交债权人审议,使债权人认识到中辽国际的资产和经营状况,最终代表82.7%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和解减债方案。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
案号:(2020)粤03破申105号
案情: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被申请人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法院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之前,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准许撤回。
3、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债权人浙江中大新佳贸易有限公司、嘉兴诚欣制衣有限公司、平湖市宇荣服饰有限公司、海宁红树林服饰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案号:(2021)新0104破申9号、(2021)新0104破申8号、(2021)新0104破申11号、(2021)新0104破申10号。
法院尚未作出相关裁定。
4、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阶段
案号:(2021)粤01破申367号、(2021)粤01破申368号
案情:7月30日,蓝盾股份发布《关于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发出的编号为(2021)粤01破申367、368号的《通知书》。《通知书》称,申请人蔡斌、李安平分别以被申请人蓝盾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广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蓝盾股份称,广州中院将于8月3日对上述事项进行听证,目前暂未受理申请人上述申请。如果公司破产清算申请被法院受理,公司就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9月22日,蓝盾股份发布截至目前最新的上述破产清算进展称,鉴于公司注册地址已变更,登记机关为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中院根据相关法规条例的规定认为其不具有管辖权,特作出如下裁定对蔡斌、李安平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阶段
案号:(2021)川15破申42号、(2021)川15破申41号
法院尚未出审查结果。
(二)债权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1、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2期)
案号:(2015)宁商破字第00026号
案情:2015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被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船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申请对舜天船舶公司进行重整。
裁判要旨: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系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的案件,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启动最高法院与证监会会商机制。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行,对内需要解决重整状下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对外需要协调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之间冲突。通过会商机制形成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法院在参考该意见的基础上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八条关于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会商机制
会议认为,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会商机制。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关材料函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排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会商案件进行研究。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按照与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相同的审核标准,对提起会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究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
2、债权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同类案件:(2021)皖08破1号重庆烽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正进行中。
3、债权人西安碧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上市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不知因何原因,申请人在法院立案审查期间主动撤回申请。
(三)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重整
不予受理债务人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案号:(2021)粤03破申409号
申请人:债务人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2021年7月12日,猛狮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理由是猛狮科技公司资金流断裂、众多债务无法按时偿还,已经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2021年7月30日,法院为识别猛狮科技公司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依据猛狮科技公司的申请,决定对猛狮科技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为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调查债务人基本情况。2021年10月25日,猛狮科技公司临时管理人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向法院申请延长预重整期间一个月,法院予以准许。但猛狮科技公司未能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无异议函。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股票交易负责监督管理,猛狮科技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应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异议函。截至目前,猛狮科技公司未能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异议函,且已超过预重整期间,故本院不予受理猛狮科技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终结预重整。
(四)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
(2021)粤03破申242号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21)粤03破申250号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案情:2021年4月,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破产重整。深圳中院随后裁定进行预重整,并指定管理人开展预重整工作。12月15日,腾邦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股票交易负责监督管理,腾邦申请破产重整,应当取得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截至目前,公司未能取得该无异议函,且已超过预重整期间,故不予受理腾邦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对于(2021)粤03破申242号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暂未发现法院作出处理。
(五)上市公司申请破产和解
1、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和解案
案号:(2021)京01破申655号
案情:2019年8月15日晚,*ST华业(600240.SH)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以破产和解的方式,化解公司当前债务。希望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清偿、以股抵债、留债展期、引入战略投资者融资等方式实现与债权人的和解,降低公司资产负债比例。*ST华业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
裁判结果:在审查期间,华业资本公司向法院提交撤回和解申请书,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条准许撤回和解申请。
检索分析与总结
通过公开渠道尚未发现有上市公司经破产清算程序后主体消亡。到目前为止有许多家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全部都能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获得新生,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的,因种种原因债权人撤回了申请。破产无疑是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涅槃重生的一个很好路径,对于债务人来说是一个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对社会来说,可创造更大的价值。
关于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出资额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重整的,还应当提交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根据第八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会商机制”。
关于申请上市公司破产和解方面的例子较为稀少,但破产和解成功也能使上市公司获得新生,避免退市风险,保障股民利益,上市公司亦可免除部分债务或延长还款期限以便轻装上阵,获得新生,维护和平衡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