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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水泥股权纠纷仲裁13次延期:白衣骑士难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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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问

四年的拉锯,12亿资金,13份延期裁决通知书,在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水水泥”)股权代持仲裁案的当事人陈宏庆(个人微博)看来,他已然陷入了一场漫长的等待。

10月19日,陈宏庆在微博上表示,自己收到了来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的第13份延期裁决通知书,通知书显示,“因仲裁程序进行的需要”,仲裁庭无法在2021年10月17日以前作出裁决,裁决期限延长至2022年1月31日,除夕当天。

“对于再次延期、仍未能出具裁决非常失望。” 陈宏庆对笔者表示,“仲裁程序中,经仲裁委同意可以延期,虽然本案已经是第十三次延期,只能继续等待,期待本次如期裁决”。

有律师表示,仲裁案件延期13次没有作出裁决,在仲裁界是非常罕见的。实际上,这场“借款协议争议仲裁案”背后是对山水水泥职工股份的争夺,并可能将影响这家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最终归属。

昔日“白衣骑士”

在山水水泥长达数年的控制权争夺风波中,来自河南的投资人陈宏庆曾经扮演过“白衣骑士”的角色。

山水水泥于2008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系中国首家在香港红筹股上市的水泥企业。其官网资料显示,该公司水泥产能约1亿吨,是长江以北最大的水泥集团。然而,自2013年开始,这家企业就笼罩在控制权纷争的阴影下。

上市之初,山水水泥近4000名职工的持股平台——中国山水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山水投资”)曾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时任董事长张才奎作为信托受益人,是山水水泥和山水投资的绝对控制人。2013年,张才奎父子欲折价回购职工股份,这一举动受到了高管和职工的激烈反对,后者成立了山水职工维权委员会与张才奎父子抗衡,并在香港提起信托诉讼。

此后,山水职工维权委员会与张才奎父子分别拉拢了央企、民企和外企等多方资本以壮大阵营,山水水泥逐步变成了一家没有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双方对抗胶着之际,河南商人陈宏庆犹如“白衣骑士”般登场。

据陈宏庆自述,2015年,山水水泥职工以及职工维权委员会为避免张才奎强行回购职工股份,同时也为实现职工股份变现,开始寻找第三方出资收购职工股份,陈宏庆正是由此介入了山水水泥。通过协商,双方拟定采取由陈宏庆透过11名购股代表向职工股东购股的方式购股。

然而,这样的交易模式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引线。

2015年8月,陈宏庆与来自山水水泥的购股代表签署了《借款协议》,以月息千分之五的利率提供购股专项资金,职工购股代表则与职工股东签署《股份买卖协议》,购买2091名职工股东的股份311701股。为此陈宏庆前后支付了12亿元。同时,陈宏庆与购股代表签署了《股份实质权益质押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11名购股代表中,有10名购股代表也在前述2091名职工股东之列。

一股两卖?

时间来到2017年,新股东亚洲水泥(中国)控股公司(简称“亚洲水泥”)、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材”)和天瑞集团先后进入山水水泥的董事会,失势的张才奎父子退出了山水水泥的“牌局”。但是,上市公司并未恢复平静,新的势力之间矛盾重重,这也导致陈宏庆的收购出现变数。

此时,前述10名购股代表对外宣布其自身为购股方,购股代表与陈宏庆之间系借款关系,而后购股代表解除了与职工股东的股份买卖协议。2017年9月,新的买家——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济南产发”)出现,并与职工股东签订了购股协议,直指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之位。

在陈宏庆看来,这无异于“一股两卖”,他砸了真金白银,却“颗粒无收”。

2017年9月,陈宏庆通过贸仲委,就10名购股代表的违约行为申请仲裁,申请确认陈宏庆与购股代表之间是委托购股关系。其中,刘某权案经过13次延期,裁决期限延至2022年1月31日,也就是本文一开始提及的案件。

此外,因购股代表在山东针对仲裁协议效力提起诉讼,另外9案一度中止,后山东高院驳回9名购股代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申请。2020年8月31日陈宏庆申请恢复,贸仲委于2021年6月7日起恢复仲裁程序。经过数次开庭,9案庭审已结束,11月13日或将迎来裁决。

在仲裁之外,陈宏庆于2018年7月开始,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汝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出售股份的职工股东为被告,提起股权转让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在已经公开的判决中,河南法院均认定陈宏庆享有案涉股份实质权益。河南高院更是于2020年5月底认定,购股代表将股份权益转让给案外人济南产发,侵犯了股份真实买方陈宏庆应享有的股份权益。

但作为另一涉案利益方,济南产发也在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以1657名山水水泥职工为被告提起诉讼。最后,山东法院认定山水水泥职工和济南产发于2017年9月签订的股份权益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济南产发实质享有涉案股份权益。

这样一来,两地的判决出现了外观上的冲突:针对同一标的股份,河南诉讼判令股份归属于陈宏庆,山东判决判令股份归属于济南产发。

陈宏庆方面认为,济南产发提起的诉讼属虚假诉讼,济南产发、山水水泥职工及职工代表的代理律师隐瞒真实情况,故意遗漏陈宏庆作为案件当事人。产发集团购股的前提系购股代表解除与职工股东的股份买卖协议,但实际上购股方是陈宏庆而不是购股代表,购股代表没有权利解除股份买卖协议。

因此,案件又回到核心问题:陈宏庆与购股代表签订的《借款协议》究竟是委托购股协议,还是单纯的借款关系?

对于陈宏庆的说法,笔者未能联系上涉案购股代表作出回应,山水水泥公司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济南产发亦未作出回应。

罕见的13次裁决延期

对于本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柏立团律师分析指出,陈宏庆与购股代表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七条(见下图)明确约定,未经陈宏庆书面同意,职工代表不得转让其取得的山水投资股份。现在各方争议焦点之一是,陈宏庆认为上述实质是股权代持而非借款,而职工代表一方则称系借款。

判断究竟是借款还是股权代持应以交易实质来判断,根据河南、山东二地法院查明的事实,股权代持实质性商业安排可以认定,职工代表所述之为借款协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图:陈宏庆提供的《借款协议》第七条

柏立团律师认为,尽管各方交易之本质目的在于实现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但山水水泥系香港联交所之上市公司,并不受中国证券法约束,且争议股权系上市公司母公司之股权,并非直接指向上市公司,因而引用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判决股权代持行为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13次延期裁决,笔者未能从贸仲委取得正式回应。但据笔者了解,该案目前尚处保密期,相关仲裁员不能对外透露案情。

北京威诺律师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对笔者表示,仲裁案件延期13次没有作出裁决,在仲裁界是非常罕见的。仲裁机构非常追求办案效率,甚至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督促仲裁员的办案进度。一般的案件,在3--5个月内基本都能结案。

他指出,案件超时,一般有这些情况:被申请人地址不详或者错误,在送达程序上费时;仲裁员因故退出,重新选定仲裁员,部分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某些证据需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耗费较多时间;有的案件当事人对仲裁机构是否有权管辖提出异议,需要法院审理;等等。如果这些因素特别碰巧地叠加在一个案件中,可能会大大延长案件审理的时间。

对于延期裁决的情况,柏立团律师对笔者表示,可能是仲裁委员会内部出现了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他进一步指出,从近期上海金融法院的类似判例来看,法院倾向于认定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无效。在本案上,由于河南和山东两地法院的先前判决结果出现了外观上的冲突,因此,对贸仲委而言,无论是裁决代持有效或无效,都可能否定法院的结论。

在拿到延期裁决通知书后,陈宏庆在微博上写道,“对于第13次延期,本人只能选择无奈接受。但是对于无限期的拖延,本人坚决反对,强烈抗议。我的疑虑也许是多余的,在疑虑的背后仍然对胜诉充满期待。” 

今年除夕,陈宏庆是否能盼来一纸裁决,从而结束四年的拉锯?其前途或依然迷雾重重。(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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