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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与信用卡“羊毛党”联手套现?律师:当心涉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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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茜

据《商学院》近日报道,知名第三方支付公司拉卡拉疑涉信用卡套现灰产被华夏银行等“拉黑”。《商学院》引述专家观点指出,“有些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POS机,与用户联手套取现金,故意制造虚假商业买卖交易单据,银行的‘拉黑’行为主要是用来防范信用卡和收单机构的恶性交易防范金融风险”。

针对上述报道,10月27日拉卡拉方面对媒体回应称,“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开展POS机业务。对于冒用拉卡拉名义进行违规操作的行为,我们一向严查不怠。”

华夏银行于今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华夏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规则》公告显示,该行对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受理的交易不再累计积分,同时“不累计积分的支付机构将不定期更新”。

根据华夏银行公布的收单机构商户编码前三位号码,被“拉黑”的机构有19家,分别为:卡友支付、拉卡拉、汇付、银盛支付、联动优势、易生支付、海科融通、现代金融、随行付、开店宝、中付支付、钱宝科技、嘉联支付、付临门、国通星驿、和融通、瑞银信、乐刷、畅捷通

华夏银行并不是今年首家“拉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银行。在华夏银行之前,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已经分别在今年6月和9月宣布对上述19家第三方支付机构消费不再累计积分。

此外,在广发银行今年6月更新的“不累计积分商户名单”中,瑞银信、现代金控、海科融通、拉卡拉、付临门、随行付、嘉联支付、乐刷、银盛、中付、拉卡拉、钱宝等16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名列其中。

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曾杰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信用卡套现并不是灰色产业,而是黑色产业。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而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POS机,与用户联手套取现金,故意制造虚假商业买卖交易单据,就属于一种典型的非法开展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就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禁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情形,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量刑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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