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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假冒南京同仁堂 八旬老太打官司赚了八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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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快讯|保健食品瞎吹牛,还假冒“南京同仁堂”,八旬老太打官司“赚”了八万九!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不少老人都经历过被人忽悠参加了“免费体检”“听养生讲座”“免费旅游”,然后再被忽悠花几千甚至几万元买了一堆保健食品的事儿。

买到涉嫌假冒、号称治病有奇效的保健食品怎么办?今年80岁的北京消费者丁女士给出的答案是上法院讨说法。

前不久,老太太刚打赢了一场官司,除了拿到了退货款8900元,还获得了10倍赔偿89000元。

八旬老太花8900元

买了3套保健食品

外包装上醒目标示

“南京同仁堂”

2016年8月25日,丁女士花8900元从北京瑞业兴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业兴堂公司)购买了九草灵方3套(9盒,共54瓶),该公司于9月1日给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丁**九草灵方3套货款(南京同仁堂)8900元。”

当时,瑞业兴堂公司还向老人赠送了“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3盒,外包装上标有“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产品批号为150801号。

九草灵方的外包装上也标有醒目的“南京同仁堂”字样,其产品说明记载:产品名称为补王虫草精;主要原料为冬虫夏草菌丝、香菇、灵芝、莜麦;保健功能为抑制肿瘤、免疫调节、对化学性肝损伤有一定保护作用;适宜人群为体弱多病、中老年人、尤适于手术后化疗中的体质虚弱者;注意事项为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治疗作用。

后来,丁女士向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咨询上述两种产品的生产信息,对方回复称两种产品均非该公司生产,并分别出具情况说明。

丁女士认为瑞业兴堂公司销售的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问题包括:

  • 未正确标明品牌;

  • 标签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描述;

  • 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 以及违法在食品中添加添加冬虫夏草、灵芝等中药材等。

丁女士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判令商家“退一赔十”。

一审法院认定

商家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依据《消法》判令

商家向消费者“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瑞业兴堂公司出售给丁女士保健品九草灵方,并赠送安宫牛黄丸。其中,九草灵方虽取得相关保健食品审批,虽标有委托单位、生产企业等信息,但该产品外包装上却标有显著的“南京同仁堂”字样,该字样及其他产品信息的标注形式、字体大小、位置等容易使消费者,尤其是使老年消费者产生南京同仁堂系生产企业的误解,构成欺诈。

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判令瑞业兴堂公司向丁女士退还货款8900,并增加3倍赔偿2670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认定涉案保健食品

标签存在多处违法情节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判令商家“退一赔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瑞业兴堂公司所销售的补王虫草精为保健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为受上述法律调整并且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特殊食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保健食品的说明书中载明:保健功能为“抑制肿瘤、免疫调节、对化学性肝损伤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其中“抑制肿瘤”的表述直接涉及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同时,涉案保健食品的标签上没有标注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以上均表明涉案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食品安全法》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相违背,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并且,涉案保健食品的说明书中将适宜人群表述为:“体弱多病、中老年人、尤适于手术后化疗中的体质虚弱者”,该种表述不但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所发布的保健品功能及相对应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的规范表述不符,尤其是直接将“手术后化疗中的患者”作为适宜人群进行表述,极易对消费者中的患者人群在选购商品时造成误导。

另外,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保健食品实为贵州苗氏药业所生产,但在产品外包装上显著标示“南京同仁堂”字样,而普通消费者所熟知的南京同仁堂为制药企业,该种具有欺诈性的标示加之说明书中涉及疾病治疗这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以及对适宜人群的违规宣传,使得涉案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并且极易对消费者形成误导。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强调,涉案保健食品的标签、标志和说明书中涉及的多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表现从外观上即可以做出判断,瑞业兴堂公司作为销售者对上述情形应认定为明知。

最终,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等法律规定,支持了丁女士“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判令瑞业兴堂公司退还货款8900元,并增加10倍赔偿89000元。

保健食品

虚假宣传问题多

如何辨别请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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