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消费

国兴嘉业地产所售商品房空调不制冷 竟怪北京太热

新浪综合

关注

空调不制冷 国兴嘉业判赔

来源:法制晚报 杨国华

业主在观湖国际购买住宅 配置的中央空调使用效果年年不达标 法院判开发商赔偿10万余元

肖先生在北京市朝阳区的观湖国际购买了一套住房,约定该房屋含空调等设备、设施,能够满足交房后业主入住的标准,但在此后数年时间里,中央空调年年维修,年年都不达标。

按照肖先生的说法:至今(2016年年底)其小区的中央空调的制冷效果依然达不到使用标准。《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国兴嘉业地产赔偿肖先生中央空调款55452元、中央空调拆装费8000元、其他损失40000元。

代理此案的律师告诉法晚记者,除了业主肖先生,他还代理了另外三位业主的诉讼案,均以业主获胜而告终。

事件   

高档住宅配中央空调 却年年不制冷

2005年底,肖先生与北京国兴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兴嘉业地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由其开发的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88号观湖国际 7号楼的一套住房,房屋建筑面积为262.2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216.58平方米。根据约定,该房屋为精装修,含空调等设备、设施,能够满足交房后业主入住的标准。

2006年5月份,国兴嘉业地产交付房屋。但入住后的当年夏天,肖先生就发现所谓的高档房屋的空调制冷存在严重不足的问题,最好的制冷状态在28℃、29℃(设计标准为26℃),而且空调主机从未停止运转,同时开启三个以上房间的空调,空调机不工作。

肖先生表示,在他发现此问题的同时,也了解到7号楼2单元05户型(预售时为G1户型)的房屋,均出现同样的空调制冷严重不足问题。为此,他与全体05户型的业主曾多次反映情况,被告每次均答应给予维修。按照肖先生的说法,从2006 年夏天至2013年夏天,开发商虽然每年都给予维修,但至今(2016年年底)中央空调的制冷效果依然达不到使用标准。

“在此期间,我一直不明白什么原因造成了空调不制冷,开发商也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2014年5月中旬,我得知其他业主就中央空调使用效果不达标问题起诉获胜,才知道开发商已经违约了。”肖先生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将国兴嘉业地产诉至法院索赔。

庭审

  开发商:不是空调不制冷 是北京太热

据了解,观湖国际可谓是名副其实的高档住宅,其物业管理费接近每平方米4元。资料显示:观湖国际位于东四环北路88号,紧邻朝阳公园。定位为高档住宅小区。链家地产挂售的几个二手房显示:该小区的房屋大部分每平方米均在10万元以上。

面对业主肖先生的起诉,国兴嘉业地产表示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国兴嘉业地产称,没有证据表明涉诉房屋的中央空调存在质量问题。首先,原告诉状中称空调温度不够,但就空调设计方面国家没有专门标准,公司采用的是舒适型设计的空调,而非强力制冷的空调。其次,近年来北京夏季极端性炎热天气较多,才造成原告感觉比较热,但这不能说明涉诉房屋的空调有设计问题。

国兴嘉业地产认为,公司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安装空调,并经过验收,是合格的。而且,原告在2006年入住后并没有向公司主张过空调的报修,其公司不认可原告关于空调自始至终存在问题的陈述。“现原告入住至今已八九年,很可能因为其空调的保养维护以及制冷剂的缺乏等问题,导致空调目前无法达到正常制冷效果。”

综上,国兴嘉业地产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交锋   业主提交记录表 空调运行40分钟仅降1℃

对于开发商的解释,肖先生也表示不认可。据了解,在庭审中,肖先生为证明涉诉房屋内的中央空调达不到设计标准中的26℃,提交了其2015年8月14日、2015年8月15日在涉诉房屋内自行测温的温度记录表、测温过程视频及证人书面证言。

肖先生提交的测温记录表显示:2015年8月14日11时的室外干球温度为32.1℃,室内各房间温度为29.4℃至33.8℃,将中央空调设定温度为24℃并运行40分钟后,室内有空调的各房间温度为28℃至31℃;2015年8月15日18时的室外干球温度为32.9℃,室内各房间温度为29.8℃至31.6℃,将中央空调设定温度为24℃并运行40分钟后,室内有空调的各房间温度为28.1℃至31.4℃。

探测

 法官实地测量 空调半小时降2℃

不过,对于上述证据,开发商国兴嘉业地产均表示不予认可。

记者注意到,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8月19日10时到涉诉房屋内进行测温。测温时,室外阴凉处温度为28.3℃,室外阳光下温度为29.8℃。开启空调前,涉诉房屋内各房间温度为27.4℃至30.1℃。

随后,将涉诉房屋的窗户全部关闭、拉上深色窗帘,并将中央空调全部开启、设定温度为16℃。半小时后,房屋内各房间温度为25.4℃至28.5℃。

 判决

 开发商担责 判赔业主10万余元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本次交易的标的物是涉诉房屋及其附带的精装修,而中央空调作为精装修的一部分,也属于预售合同的标的物,被告作为出卖人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空调。

法院认为,结合原告提交的其自行测温的证据以及法院到涉诉房屋内的测温情况,进一步印证了该中央空调制冷效果确有问题。开发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买受人交付了符合质量标准的中央空调,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国兴嘉业地产赔偿原告肖先生中央空调款55452元、中央空调拆装费8000元、其他损失40000元。

一审判决后,国兴嘉业地产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今年3月1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决。日前,代理此案的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彭彦斌律师告诉法晚记者,目前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