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禁酒令:连私人聚会都要报备,他们有何底气替别人辩护?
新浪财经头条
来源:法经网
一个连私人聚餐都要报备的律师群体,如何能挺直腰杆为公民权利辩护?
2025年6月8日,安徽一则要求律师“宴请需报备、一律禁酒”的通知四处流传,引发行业震动。
通知要求:党员律师向司法局报备宴请,非党员律师向律所报备,并明确禁止饮酒。
“骇我一跳,晚上喝两杯,压压惊。”重庆一位律师就此调侃。
这一政策被质疑混淆了律师职业与公职人员身份,也混淆了权力与权利的界限,折射出公权力对民间生活过度干预的倾向。
身份错位:律师≠公职人员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与公职人员有着本质区别。公职人员手中掌握着公权力,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和政府公信力,对他们进行严格的吃喝限制,防止权力寻租、以权谋私,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律师虽然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其本质却是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依法独立执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将针对公职人员的“禁酒令”简单移植到律师群体,暴露出政策制定者对法律职业属性的认知偏差。
“最严律师禁酒令”
这种偏差在具体执行中更为明显。某地司法局要求律师“工作日晚餐禁酒”,却未界定“工作时间”外延——律师加班研讨案件后的私人聚餐是否算“工作相关”?某律所要求报备“所有三人以上聚餐”,但家庭聚会是否也要备案?这些模糊地带让律师陷入“自我审查”困境。
更荒诞的是,某地律协督查组夜间突袭餐厅抽查律师饮酒情况,被舆论批评为“执法权滥用”。
此类政策的法律依据同样存疑。《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目前尚无全国性法律授权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私人聚餐进行监管,地方性“禁酒令”的合法性基础薄弱。2024年重庆某社区“禁办酒席”事件中,当地政府最终承认“缺乏法律授权”,被迫撤回通知。
矫枉过正的治理逻辑
这种公权力过度介入民间生活的现象,反映出一种不良倾向。公权力的行使应当有明确的边界,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整治违规吃喝,本应针对公职人员中存在的“奢靡享乐”“拉帮结派”“权力寻租”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而不是随意扩大范围。
当公权力过度干预民间领域,会让民众产生不安感,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活力。
其实,“禁酒令”的扩大化,折射出运动式治理的惯性思维。
各地律师竞相学习“违规吃喝”
近年来,公职人员违规吃喝整治取得成效,但部分地方将“经验”盲目推广:一是主体泛化,从公务员扩展到教师、医生,最终波及律师;二是场景扩大:从公务接待延伸到私人聚会;二是标准模糊:从“严禁酗酒”升级为“滴酒不沾”。
这种“一刀切”做法违背比例原则。广西某法院对缓刑人员发出“禁酒令”时,至少限定了“因酗酒犯罪”的前提。而律师群体中,99%的执业者从未因饮酒引发职业违规,却要承受全员监管成本。
更值得警惕的是监管手段的异化。一家律所设立“酒精检测岗”,律师上班需吹气测酒。这些措施名为“管理”,实为对人格权的侵犯。《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保护“私人生活安宁”,司法机关却在带头突破法律边界。
权力越界的深层危害
当公权力无序扩张,势必产生连锁反应,比如职业伦理混乱、法治生态恶化、社会治理失效。
律师是法治社会的“啄木鸟”,其职业独立性是监督公权力的重要保障。当律师自身成为监管对象,法律职业共同体将失去制衡力量。历史经验表明,对律师群体的行政化管控,往往伴随着法治建设的倒退。
参照《立法法》第80条,禁止部门规章减损公民权利。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监管,应严格限定在《律师法》第48条规定的“执业行为”范畴,不得介入私人生活领域。
全国律协已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不当交往”有明确界定。应充分发挥律协的行业自律功能,避免行政力量越俎代庖。北京某律所试点“职业道德委员会”,由资深律师评议疑似违规行为,
律师手中的法典,既是维护当事人权利的武器,也是抵御公权扩张的盾牌。当法律人自己都需要“饮酒备案”时,这个社会的法治温度恐怕已降至冰点。
毕竟,一个连私人聚餐都要报备的律师群体,如何能挺直腰杆为公民权利辩护?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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