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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外汇局放大招 外资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市两大便利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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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报记者 吴君

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发布,央行、外管局就《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主要讲到未来给予境外投资者的两大便利:

第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将QFII/RQFII项下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第二,同一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间,可在境内直接划转(双向)。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3月末境外机构和个人持有境内人民币债券资产18187.57亿元,同比增长29.34%,海外投资者正在积极加大对中国债市的投资,随着操作的更加便利化,也将促进其投资。

同时,外汇管理局数据显示,4月末,累计批准RQFII额度6706.72亿元人民币;累计批准QFII额度1057.96亿美元,均较之前大幅增加。

拟允许双向非交易过户、境内直接划转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给予两大便利,方便其资金方面的操作。

第一项便利是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项下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具体如何操作?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托管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然后,相关托管行及结算代理人在境外投资者完成债券非交易过户时,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国际收支虚拟申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关于非交易过户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具体操作流程,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第二项便利是同一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间,可在境内直接划转(双向)。

具体怎么操作?境外投资者应向QFII/RQFII托管行提出将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请;或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QFII/RQFII托管账户的申请。

然后,托管行/结算代理人在完成资金境内划转的同时,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国际收支虚拟申报。

另外,新规还指出,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只需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

海外投资者积极涌入  正在加大对中国债市的投资

央行网站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境外机构和个人持有境内人民币债券资产18187.57亿元,同比增长29.34%;环比增长0.66%。可见,海外投资者对中国债市的兴趣非常大,正在积极加大投资。

今年4月初,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表示,2019年以来境外机构进入中国债券市场的速度大幅加快,贝莱德、领航等全球最大的资管公司旗下产品大规模进入市场。一季度境外机构投资者新开户联网数量近300家,较2018年一季度翻两番,是2018年全年开户数的70%;一季度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成交9191亿元,较2018年一季度增长31%。

另外,我们来看看中国债券信息网的统计,截至2019年4月末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单,共有75家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比去年同期的65家增长15%左右;同时还有347家商业类机构,比去年同期的304家增长14%左右,包括最新进入的包括道富环球投资、瑞银基金管理、美盛投资基金、三井住友银行等。

实际上,今年4月1日起,以人民币计价的中国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债券开始被纳入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并将在20个月内分步完成。完成纳入后,人民币计价的中国债券将成为继美元、欧元、日元之后第四大计价货币债券。

多家国际银行预计,伴随中国被纳入全球主流债券指数,中国将在未来5年吸引7000亿美元至8000亿美元的海外资金流入。

业内人士认为,人民币债券纳入国际主流债券指数,一方面会带来海外增量资金的持续涌入,另一方面也将助力中国债市加速开放进程,并与国际市场深度接轨。

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

实际上,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密集落地,今年1月,美国标普获准进入中国信用评级市场,这意味着外资信用评级机构将首次进入中国境内市场开展评级业务;证监会宣布拟合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并放宽准入条件、扩大投资范围;2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熊猫债”指引,明确“熊猫债”发行的核心制度安排,熊猫债市场发展进一步规范;还有,央行、外汇局联合发文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所涉资金的管理原则,实行登记管理,并且可由外籍员工自主选择参与资金来源;还有最新发布的《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征求意见稿)》,都是提升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的举措。

央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曾经撰文称,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包括改革完善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RQFII、QDII、RQDII等)外汇管理制度,债券市场便利并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熊猫债),衍生品市场支持扩大境内商品期货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扩大互联互通的覆盖范围,完善债券通,继续扩大基金互认产品范围。支持国内金融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研究允许中资机构参与离岸人民币市场、证券期货机构开展跨境业务、扩大证券公司结售汇试点等开放措施,等等。

今年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为满足境外投资者扩大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需求,经国务院批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总额度由1500亿美元增加至3000亿美元。业内人士认为,提高QFII总额度,进一步实施“对外开放”,积极引导外资中长期资金入市。

数据也显示,截至4月末,中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获批额度为1057.96亿美元,上月末为1015.96亿美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获批额度为6706.72亿元人民币,上月末为6609.72亿元人民币。

以下是《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征求意见稿)》和《债券非交易过户及资金境内划转国际收支申报指引》的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项下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托管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非交易过户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具体操作流程,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二、相关托管行及结算代理人在境外投资者完成债券非交易过户时,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国际收支虚拟申报(具体指引附后)。

三、同一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间,可在境内直接划转(双向)。境外投资者应向QFII/RQFII托管行提出将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请;或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QFII/RQFII托管账户的申请。

托管行/结算代理人在完成资金境内划转的同时,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国际收支虚拟申报(具体指引附后)。

四、相关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根据自身职责,按本通知规定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过户和资金划转的服务、数据报送和监测工作。

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划转信息。

五、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只需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

六、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施行。现行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债券非交易过户及资金境内划转国际收支申报指引

一、托管行及结算代理人在境外投资者完成债券非交易过户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国际收支虚拟申报:

(一)境外投资者(QFII/RQFII)债券账户内债券过户至直接投资债券账户时,QFII/RQFII托管行应虚拟申报一笔QFII/RQFII资金汇出,同时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应等额虚拟申报一笔直接投资资金汇入,两笔交易均申报在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债券项下,申报金额均以所过户债券的公允价值为准,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RQFII债券过户至CIBM(虚拟申报)”字样。

(二)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债券账户内债券过户至QFII/RQFII债券账户时,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应虚拟申报一笔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同时QFII/RQFII托管行应等额虚拟申报一笔QFII/RQFII资金汇入,两笔交易均申报在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债券项下,申报金额均以所过户债券的公允价值为准,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CIBM债券过户至QFII/RQFII(虚拟申报)”字样。

二、托管行及结算代理人在完成资金境内划转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国际收支虚拟申报:

(一)QFII/RQFII托管账户向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划转资金时,由QFII/RQFII托管行虚拟申报一笔资金汇出,同时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虚拟申报一笔资金汇入,两笔交易均申报在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债券项下,申报金额即划转金额,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RQFII向CIBM划转资金(虚拟申报)”字样。

(二)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向QFII/RQFII托管账户划转资金时,由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虚拟申报一笔资金汇出,同时QFII/RQFII托管行虚拟申报一笔资金汇入,两笔交易均申报在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债券项下,申报金额即划转金额,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CIBM向QFII/RQFII划转资金(虚拟申报)”字样。

三、本指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编辑: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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