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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追问个税法修正案:5000元起征点怎么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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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起征点是怎么算出来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追问个税法修正案:别让“税收法定”原则打折扣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为社会关注度最高的法律之一,个税法上一次修订时全国人大就收到了来自社会公众的23万余条意见。如此“高人气”,从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个税法修正的分组审议中便有着直接体现:从起征点的计算到最高边际税率的去留,从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设置到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与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就上述问题“接力”提出意见和建议,分组审议中一度出现“抢麦”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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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减除费用

建议“不要搞全国一个标准”

1980年至今,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经历了3次调整,从最初的800元上浮至现行的3500元。此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则在此前基础上,上调至5000元。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报告时说,这一标准是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

但是,这5000元具体是如何计算得出的?多位委员就此追问,并反映:在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并无相关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明春认为,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设定与收入水平、物价水平、财政收支的健康状况都有关系,但这些信息在议案中都没有,委员难以判断5000元这一数字是否合理。

不仅如此,多位与会委员还认为相较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定为5000元“还是偏低”。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建议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上升至7000元;全国人大代表、格力集团董事长董明珠还建议最好能上调至10000元。

昨日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尹中卿表示,7年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7%左右,CPI增幅2%左右。随着经济发展,要扩大内需,在整个收入格局中居民收入占比也是在逐步下降,因而需要通过提高居民收入比重来扩大消费,这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把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6000元或7000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晓东则建议,现阶段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定为8000至10000元是比较合适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鲜铁可还建议“不要搞全国一个标准”,要依据各地区的人均基本生活支出水平,区分不同区域的实际消费水平来设计免征额和扣除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彭勃则建议在个税征收时要考虑到家庭人均所得的问题。比如,同样两个家庭,一个家庭夫妻双方月收入均为4500元,虽然家庭的实际月收入达9000元,但按照新的纳税标准无需纳税;另一个家庭仅丈夫一人工作,月收入6000元,按照新的纳税标准却要纳税。“单纯计算个人所得,不考虑家庭人均所得的话,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都会有些问题。”彭勃说。

2

关于高收入群体征税

有委员称45%税率恐影响引才

不仅是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引发热议,45%的最高边际税率也是多位委员建议去除的内容。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的7档超额累进税率。

今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对部分税率及级距进行了调整,但对30%、35%和45%三档税率并未进行调整。

与会委员认为,45%的最高边际税率高于大多数国家标准,不仅不利于引进人才,也使得高收入人群避税动机很强。

“对高收入,只要是合法取得,收入与贡献是相匹配的,多交税是必要的,但要取之有‘度’,目的是调动这部分人群继续创造更多财富的积极性,以便留住高端人才,能够吸引人才回国服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伟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松指出,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的45%最高边际税率在全球范围内偏高,因而,对纳税人的反激励作用就明显增加,同时对投资和储蓄也带来妨碍,可能导致纳税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而设法分解、隐瞒所得,从客观上强化了纳税人逃税的意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玉波对此也表示赞同,高收入群体如果按照工薪所得交纳个税,最高适用45%的税率,不仅远高于资本性收入20%的税率,也高于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在工薪所得税高边际税率下,高收入群体避税动机很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举例称,现在有不少香港人回内地工作,香港个人所得税税率与内地差距比较大,香港税率最高是17%,内地是45%,对一些香港人回内地工作带来很大影响。

因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在分组审议发言中,提出2个调整方案:一是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比如降到40%;二是,如果一定要维持45%这一数值,可以考虑提高第六档和第七档的应纳税额。比如把年收入96万适用45%税率提高为100万适用于该税率。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罗艳还建议,为吸引高素质人才,将最高边际税率45%下降到35%,并提高全年应纳税额,比如提高到月收入超过10万,年收入超过120万。

此外,针对明星等超高收入人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建议建立更加清晰明确的超高的累进税税率,在50万以上再划分几个档次,比如建立100万的档次、500万的档次、1000万的档次,年薪50万的人收35%,100万的收50%,1000万的收75%以上等。

3

关于税前专项附加扣除

建议列入独生子女赡养老人费用

6月19日,刘昆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介绍,草案在目前“五险一金”等扣除项目的基础上,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也计入专项附加扣除。

全国人大代表杨松认为,这五项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加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的公平合理,充分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功能,也照顾到了生活压力比较大的特定群体。

在肯定的同时,多位委员、代表也建议要将独生子女赡养费用列入专项附加扣除。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王军认为,我国实行了30多年的计划生育,在实行这一基本国策时,国家对养老问题也是做出承诺的。如今这些“一胎”小孩也面临赡养老人的问题,作为国家对这些家庭在政策上的补偿,应该将他们的养老所需经费纳入专项附加扣除。

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对此也表示赞同,她计算发现,从目前来看,以“双独”家庭为例,两个人需要赡养4个老人,如果再考虑二胎政策,人均供养人口数约为3人,远高于目前全国就业者平均供养人数的1 .93人。

此外,考虑到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的国情,以及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中国老人养老方式仍是主要依靠家庭养老,非常需要子女扶助等现实情况,周燕芳认为有必要把独生子女或个人和家庭赡养老人列入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从而有助于实现收入的调节。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周建军还建议,除独生子女赡养费用外,还应将残疾子女的供养、因病和失去劳动能力的配偶、配偶的老人列入专项扣除范围。

4

关于“税收法定”原则

法律授权较多规范性恐打折扣

“修正案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授权比较多,一共22条,其中五条涉及到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廖晓军在分组审议发言中,开门见山地指出:个税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如果法律条款中比较多的内容都授权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来确定,老百姓单独看法并不能搞清楚哪些收入要纳税、哪些收入不纳税,还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在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把握着,法律在执行性、明确性、规范性上都将打折扣。

据了解,此次提交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规定等暂未做出明确规定,称将交由国务院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作出进一步规定。

廖晓军谈到,虽然当前个税处在改革当中,很多事情尚未发生或即将发生,有些条款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认识和完善,“但作为人人关心的一部法律,最好不要怕繁琐,在法里规定的尽量规定得细一些,尽量减少不确定因素。”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敏也直言: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实施和步骤、按照国库管理的办法进行退税、储蓄存款利息等办法都要交由国务院制定,这让“税收法定”的原则打了折扣。

南都记者关注到,昨天的分组审议中,针对个税征收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到底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个税法中进行规定,还是交由国务院或有关部门来规定,成为委员和代表们追问的一个焦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指出,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所有的税收问题要经过人大讨论决定,不经过就不叫税收法定;所有税务问题都要变成法律,无法便无税;此外,征税主体也要由法律确定,并接受人大监督。

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洪宇还特别回顾了“税收法定”被写入立法法的过程: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2015年立法法修改中,对这一条作出具体表述。但在立法法修正案审议环节,曾发生相当激烈的争议,三天72个小时审议该法的时间内出现多次反复,经过激烈的争议、争辩、讨论,还是作出重大修改,将税收法定原则体现得比较好。

“税收法定,就是要由人大通过立法来确定,不是哪个部门自己可以确定”,周洪宇建议,个人所得税修正案中相关表述应修改完善。

本版采写:

南都记者 程姝雯 卜羽勤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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