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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白山某营业部陷倒贷纠纷 营业部经理牵线倒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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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白山某营业部陷倒贷纠纷 原负责人坚称是职务行为

来源:新财经观察

由于客户到期还不上贷款,为避免还贷违约率攀高,通过“倒贷”借新还旧已不鲜见。然而,“替人背债”或者“过桥资金”业务时下频现纠纷,风险也随之暴露。

新财金观察就了解到这么一个案例,6年前,在中国工商银行白山市分行(以下简称白山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的“穿针引线”下,当地李子江等替人“做过桥”偿还贷款数千万贷款,不过在收到相关款项后,银行方面认为这是个人行为。

此后,工商银行白山分行因不认账,被起诉到法院。如今,在经过一审、二审败诉及最高法驳回再审申请后,李子江等人亦不知如何追寻数千万款项。

在金融分析人士看来,“拆东墙补西墙”的“倒贷”行为,虽然容易掩盖银行不良贷款的风险,但如何防范银行员工介入“倒贷”行为,以及后续引发风险谁来承担,也是当前银行业不容忽视的问题。

营业部经理牵线倒贷

事情还要追溯到2012年。当年,白山分行给于竹兵所在的营业部下达了2亿元的贷款任务。

于竹兵的身份是白山分行营业部的经理。他出具的一份书面文件显示,白山分行营业部经过努力向当时煤炭生意红火的企业等发放12笔贷款,总共金额约2亿元。

不过,一场意外,让这些企业还贷成了问题。2013年,吉林省吉煤集团八宝煤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受此影响,银行逐渐收紧对煤炭企业放贷,并由此导致原贷款企业资金紧张,贷款到期时无法偿还贷款。

几乎同时,白山分行下达了“采取一切方法帮助企业倒贷,不允许出现一笔不良贷款”的指示。此后,为落实该指示,白山分行营业部经过大家研究决定四处借款、担保偿还营业部贷款。

于竹兵称,2013年,为使贷款客户白山市帅桐煤炭物资经销公司及时偿还贷款,白山分行营业部领导及市场营销部主任王进全,都签字向恒泰村镇银行借款进行倒贷。与此同时,营业部副经理唱志刚和王进全借用自然人李子江的承兑汇票,卖出后进行倒贷。

因时隔多年,王进全已记不清当时的具体的情况,但他承认确实存在倒贷之事。

在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白山民初字第60号的民事判决书中,原告李子江诉称:2013年初,白山分行为完成贷款清收指标,由白山分行营业部经理于竹兵先后11次向李子江借款(其中银行承兑汇票9份1315万元及现金2次25万元)1340万元,用于贷款倒贷。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参与倒贷的第三方,也不是白干。

比如,2014年,于竹兵以受白山分行营业部委托的名义,向当地自然人王健等借款为贷款企业偿还贷款,同时由贷款企业向王健等人承诺,支付高达30%左右的利息。

而于竹兵手持的授权书,也让李子江、王健等人有了底,在他们看来:和国有银行打交道,有保障,是一笔不错的生意。

一份盖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营业部个人信贷业务专用章”的《授权委托书》显示,白山分行营业部委托于竹兵代表单位与个人洽谈借款合同担保事项。授权书载明,包括但不仅限于代表单位向个人借款,代表单位签订担保协议,为他人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等民事行为。

新财金观察获得的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显示,甲方(贷款方)王健;乙方(借款方)中国工商银行白山分行营业部;丙方(担保方)于竹兵。

该合同载明:甲方(王健)向乙方(工行白山分行营业部)提供借款550万元,落款处乙方由于竹兵签字并加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营业部个人信贷业务专用章”。

2014年,王健本人及朋友先后向工行白山分行营业部提供借款1980万,上述借款全部由于竹兵作为担保人,乙方(借款人)均为工行白山分行营业部,并盖有其业务专用章。

法院判决称是个人行为

新财金观察小编梳理发现,经于竹兵牵线参与倒贷的资金,至少在3000多万。而在相关担保合同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营业部个人信贷业务专用章”,成为接下来事件发展的关键所在。

根据一份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17日至2014年10月17日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显示,甲方(借款人)孙贵林,向乙方(白山分行营业部)提供400万借款,担保方仍是于竹兵,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息3%。该合同仍加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营业部个人信贷业务专用章”。

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27日的一份资料补充称上述400万贷款,用于本行(工行白山分行营业部)搭桥倒贷业务。经理于竹兵向通化市孙贵林个人借款用于本行企业倒贷。

对于王健及孙贵林等人向白山分行营业部提供的1980万借款,于竹兵表示认可,但他同时坚称:“这些钱都用来替企业倒贷,我并没有挪用。”

值得注意的是,情况类似的不只一次出现。对于这些资金的流向,于竹兵称是通过企业最终达到了营业部账户。

于竹兵在一份材料中列举了白山市金瑞普煤炭物资经销公司的例子。2012年9月6日,11月19日,发放商品融资贷款1400万,2013年4月25日开始偿还贷款,营业部于2013年5月24日借款100万、6月24日借款110万、7月24日借款54万,上述款项进入企业账户后并没有被挪用,于次日偿还银行贷款,这些银行有流水记录。

因盖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营业部个人信贷业务专用章”,而被王健、李子江等认为是最稳妥保障的想法,却不被银行方面认同,于竹兵的行为被认定为是个人行为。

借出3000多万的王健、李子江等人却不这样认为。身为牵线人的于竹兵在一份材料中称:“多人帮助贷款企业倒贷,因为白山分行不认账被起诉到法院。”

在李子江诉白山分行的判决书中,白山分行称:营业部没有收到、使用、处分过该案涉及的9张汇票及25万现金,也没有委托任何人接收、使用处分过。

此外,对于上述印章,白山分行认为,盖印章不是外部向内借款的专业印章,也不是公章、一般性的合同专业章。无论是从章型还是印文文义上,李子江都没有理由相信于竹兵有以营业部名义借用巨额款项的授权。

法院认定,李子江提供1340万借款的事实存在,但是于竹兵以营业部名义借款行为被定性不构成表见代理,亦不属于职务行为等,因此白山分行不承担偿还义务。

不过,于竹兵坚称,“我并不是为个人借款,借款倒贷普遍存在,借的钱全部间接还给银行了,银行没有造成一分钱损失,反而是我找的提供借款的朋友成了被害人。”

后话:几千万借款谁来偿还?

俗话说,偷鸡不成蚀把米。不过,用这句俗话形容李子江、王健等人并不恰当,但他们找不回来的,却是白花花的银子。

据白山分行内部人士称,于竹兵以营业部名义的借款或者担保金额达8000多万。

不过,在李子江起诉白山分行的法院判决书中,法院最终认定,李子江提供1340万借款的事实存在,但是于竹兵以营业部名义借款行为被定性不构成表见代理,亦不属于职务行为等,因此工行白山分行不承担偿还义务。

此外,工行白山分行辩称,借款合同无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14项业务范围和经营权限,其中不包括向非同业企业或自然人借款这一项,因此上述行为违法无效;此外营业部作为工行白山分行的内设机构,非独立法人,不能形成独立代理意见,不是民商法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因此借款合同无效。

其次,营业部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不具备其专用权限以外的签章效力,对此李子江没有尽到其应尽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个人信贷业务专用章只能加盖在个人信贷合同上,加盖再此外的合同、收据、借据上都不具有签章的权限和效力。

不过,对于倒贷是否存在,白山分行并没有正面回应。但在辩词中,白山分行称,于竹兵所借的钱并没有直接进入白山分行的账户。

“我作为多年从事银行工作的管理层,当然熟悉法律法规,如果没有默许或者授意,我怎么敢出去借款、倒贷?”于竹兵称。

“为了避免形成不良贷款,(白山)市(分)行多次召开会议,坚决不允许各支行出现一笔不良贷款,采取一切办法帮助企业倒贷,在市行多次催促之下,并经过研究才决定到处借款、担保偿还营业部贷款,才使贷款没有形成不良。”于竹兵在一份书面材料中写到。

不过,对于是否经过默许或者授意,于竹兵也不能提供直接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3月,白山分行以于竹兵违规对外借款,并使用个人信贷业务章和公章等问题,给工行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根据相关规定,经白山分行研究决定给与开除处处分。

如今,于竹兵已经离开白山分行营业部两年多时间,但他经手的几千万款项,也因相关企业倒闭,如同被黑洞吸走一样而杳无音信,而李子江、王健等人更是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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