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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集团被接管 我的保单还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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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集团被接管,我的保单还保险吗?

聂国春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2月23日,保监会发布消息称,自即日起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为一年。

接管工作组进驻

“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4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对安邦集团实行接管。”保监会称。

据介绍,保监会将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成立接管工作组,全面接管安邦集团经营管理,全权行使安邦集团三会一层职责。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任接管工作组组长,接管期限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

从接管之日起,安邦保险集团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相关职能全部由接管工作组承担;接管工作组组长行使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接管工作组行使该公司经营管理权。公司所有资金往来、资产买卖、信息发布、除传统保险业务外的合同签订等行为,均需经接管工作组同意。接管期间,暂时停止公司人员调整调动。

缘起吴小晖被查

根据保监会公告,接管安邦集团的一大诱因是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今日披露的消息称,近日,该院依法对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事实上,吴小晖被有关部门带走的传言最早出现于2017年6月13日晚间。次日凌晨,安邦集团发布声明称,吴小晖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职,已授权集团相关高管代为履行职务,集团经营状况一切正常。此次检方的公诉信息,证实吴小晖被带走。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17年6月以来,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工作安排,派出工作组进驻安邦集团,深入开展现场检查,强化公司现场监管,督促公司改善经营管理。经监管检查发现,安邦集团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问题,保监会已依法责令安邦集团调整吴小晖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目前,安邦集团经营总体稳定,业务运行基本平稳,保险消费者及各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安邦集团债权债务不变

在我国金融监管史上,监管层接管金融企业的情形并不多见。

此次保监会接管安邦集团,依据的是《保险法》第144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指出

从法条可以看出,保监会接管保险公司不是“应当”而是“可以”,也就是说保监会没有义务接管保险公司,其有救还是不救的选择权。显然,这次的选择是前者。其次,接管的标准是“危及偿付能力”,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连保险都不保险了,谁还敢投保呢?!因此,及时出手给市场和金融消费者信心,也是必然选择。”肖飒说,不过,根据该条第三款,接管不是托管,也不是包干,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因接管而转移到接管者身上。而且接管是有期限的。

肖飒分析认为,从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看,大型金融机构陷入困顿的出路有限,即便是政府出面,也要面临重大选择:要么卖,要么死。卖,也就是被其他机构并购;死,保监会确有权利向法院申请被接管的企业破产。

保险消费者利益不受影响

保监会主动接管安邦集团的直接原因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防止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那么,安邦集团的偿付能力到底如何呢?

官网信息显示,安邦集团是一家全球化的保险集团公司,总资产约为19710亿人民币。业务领域涵盖寿险、财产险和意外险、健康险、养老险、银行和资产管理等。根据安邦人寿和安邦财险公布的2017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此后未公布),安邦人寿2017年一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1.25%,比上季度末下降16.4个百分点;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9.20%,比上季度末下降20.84个百分点。

安邦财险方面,2017年一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62.48%,比上季度末下降16.75个百分点;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414.83%,比上季度末下降19.4个百分点。

显然,上述数据均满足保监会要求的偿付能力大于100%的要求。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管理学院副教授郭振华指出,即便安邦集团偿付能力不达标,保险消费者也不用担心,因为有相应的保险机制——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来保障保户利益。

据了解,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基金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以及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收。

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根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修订人寿保险合同。

事实上,目前还没有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此前,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曾主导两起“管理救助”。

记者查阅发现,保障基金公司曾通过接手管理持有的新华人寿股份,维护了新华人寿的稳定与发展,最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了保障基金的退出,并推动新华人寿顺利上市。而在中华联合的风险处置方面,保障基金公司则运用注资的手段,加快中华联合的市场化重组,而中华联合亦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解决了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及亏损等问题。在保障基金进入后不久,中华联合的经营状况逐渐走好。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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