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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物资公司原经理借虚假抵债协议私吞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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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转让土地 老总贪百万

昌平区物资总公司原经理 伙同他人编造虚假抵债协议 私吞卖地部分钱款 因贪污受贿终审判16年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昌平区物资总公司原经理曹振明,在下属公司转让土地过程中,伙同他人编造虚假抵债协议,将卖土地的326万元中的70万元交给公司,其余钱财与同伙私分,个人侵吞百万。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曹振明有期徒刑16年。两名同伙也被判刑。

法院查明借虚假抵债协议 3人贪污土地转让费

此案共有3名被告人。

57岁的曹振明,于2008年10月30日开始担任昌平区物资总公司经理。

61岁的郑睿在一家评估公司工作,51岁的王炜是昊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昌平法院查明,1993年,昌平区物资总公司下属的昌平某公司在河北省黄骅市购买了20亩土地,2010年黄骅市国土局欲回购该地。昌平区物资总公司向上级单位北京昌平商业贸易总公司汇报后,商贸总公司向昌平区国资委请示,国资委批复由商贸总公司负责该地回购事宜,后由曹振明负责具体工作。

2011年9月至2013年2月间,曹振明在负责办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与王炜、郑睿编造将上述土地转给北京昊天盛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虚假抵债协议,由王炜、郑睿以昊天公司的名义将20亩土地转让给黄骅市,昊天公司得款326万余元。

王炜、郑睿向曹振明谎称得到190万元,3人将70万元上交昌平区物资总公司后,将剩余款项私分。曹振明参与侵吞土地转让款100余万元,王炜、郑睿参与侵吞土地转让款240余万元。

此外,法院还查明,2013年初至4月期间,曹振明在其办公室内,先后两次收受北京某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已判刑)给予的现金总计12万元,为卢某延长租赁合同、违法改建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城大街80号院提供帮助。

判决构成贪污、受贿 两罪并罚终审判16年

2014年5月19日上午,昌平区纪委办案人员从物资总公司曹振明办公室,将其带回区纪委进行谈话调查。同日,纪委办案人员找到王炜,王炜主动配合纪委办案人员,接受谈话调查,主动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伙同曹振明贪污的问题。

曹振明供述,转让土地过程中,因黄骅市国土局告知政府没钱,这项工程暂停。王炜说郑睿在外面认识的人多,让他去帮忙问一下。过了一段时间,王炜说办这事有戏了,但他们无权处置这块土地。王炜和郑睿就提出,伪造一个物资总公司将这块土地抵给昊天公司的协议,曹振明同意了。

2012年底,王炜告诉曹振明这件事弄成了。

昌平法院认为,曹振明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王炜、郑睿将国有财产占为己有,3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曹振明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

昌平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曹振明有期徒刑10年半,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以贪污罪,判处王炜有期徒刑7年;以贪污罪,判处郑睿有期徒刑12年。

一审判决后,曹振明和郑睿不服,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曹振明、郑睿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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