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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受损小区赔偿考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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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进入“法治新常态”的环境下,如果天津港爆炸受损小区居民选择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考验法治成色的同时,也将迎来推动法治进步的良机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刘兴成

2015年8月12日晚,全球第四大港口天津港国际物流中心区域内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剧烈爆炸,万科海港城、金域蓝湾、启航嘉园等多个小区受损严重。受损房屋如何赔偿成为业主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并考验中国的法治走向。

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居于世界首位,GDP总量成为世界第二。由于市场经济的经验不够丰富,市场规则不够坚毅,在摆脱贫穷落后的过程中,中国人逐步养成了重收益、轻忧患的习惯,形成了成本意识强、风险意识弱的性格。

瑞海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和过程,体现了这种丑恶习惯和败坏性格决定的悲剧命运,足以在法治经济方面毁三观。中国的市场和法治,必须在“向前看”与“一切向钱看”之间重新做出抉择。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瑞海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注册成立时,经营许可项目明确表明“危化品除外”。2014年5月8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瑞海公司已经获得危化品经营资质。

在2014年5月8日以前,瑞海公司已获得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出具的合格意见书,并通过了相关部门的规划审批、安全评价、环境评估。

报新闻媒体报道,瑞海公司的隐名股东之一董社轩的关系主要在公安、消防方面。瑞海公司的另一个隐名股东于学伟的关系主要在安监、港口管理局、海关、海事、环保方面。消防、规划、环评、安评在关系面前被层层突破。

纸面上合格的消防、规划、环评、安评,反衬了危化品仓库与居民区之间没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的尴尬现实,更与瑞海公司危化品仓库发生火灾和爆炸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残酷事故不匹配。

追根溯源,用关系突破消防、规划、环评、安评四道关口,用特权支配法律法规,目的在于少支出、多赚钱,而对发生事故抱有侥幸心理。

侵权者的风险意识弱,受害者的风险意识也强不到哪里去。小区居民虽然大多不知道邻居瑞海公司有危化品仓库,起码不清楚危化品仓库的或有风险究竟有多大,但除了移动资产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大部分购买了商业险外,大多数小区居民没有购买足够的人身保险,更没有为动产和不动产购买财产保险。

正如天津港爆炸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没有想到会发生意外事故一样,没有人能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防患于未然和未雨绸缪等成语,应当成为中国人防范风险的智慧源泉。

经济学的原理是,增加成本可以降低风险。购买商业保险即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降低风险举措。同时,购买商业保险更是爱家人和对家人负责的表现。

小区房屋回购是个难题

距离爆炸点3公里以内的小区超过10个,都是知名房地产企业万科集团、招商地产、中交集团、泰达集团、万通集团、天保基建、合生集团、天津松江地产等公司的产品。在爆炸点约3公里范围内的小区,有超过1.5万户居民。海港城户数约为3300户,启航嘉园约有1300户,合生君景湾约900户,天滨公寓约1800户,瑞嘉公寓约3100户,幸福居约1400户,悦蓝轩约600户,金域蓝湾约1900户,伴景湾家园约920户。

小区业主对爆炸受害的诉求各不相同,但业主普遍对爆炸心有余悸,担心空气、水、土壤和楼体中残留的有害物质对身体健康造成影响,预测爆炸周围的房屋会贬值,希望房屋被回购,并希望回购价格按照爆炸发生前所在地的市场均价确定房屋价值。

如果小区居民购买了房屋财产保险,爆炸发生后,居民向保险公司索赔,实现回购房屋的目标不是什么难事。问题是没有购买房屋财产保险,就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导致附近小区房屋受损的瑞海公司危化品仓库爆炸,在事故调查结果公布之前不清楚是先发生火灾导致爆炸,还是先发生爆炸导致火灾再引起爆炸,也不清楚危化品仓库爆炸是瑞海公司的内部原因,还是外部原因。

小区居民要实现回购房屋的诉求,首先需要明确爆炸的责任主体。在不能排除瑞海公司也是受害者的情况下,小区居民就房屋受损向瑞海公司索赔或要求回购,缺乏事实和证据依据。

即使瑞海公司是危化品仓库爆炸的始作俑者,爆炸的损失之巨是瑞海公司的不可承受之重。小区居民让瑞海公司回购房屋,恐怕不是现实之举。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业主一手交钱,开发商一手交房,房屋买卖交易已经完成,且爆炸不是开发商引起的,开发商没有回购房屋的法律义务。开发商有权利不回购房屋,小区业主也对开发商不回购无话可说。

除非开发商做慈善自愿回购房屋,政府没有强制开发商回购房屋的权力。如果政府强制开发商回购房屋,开发商有权抵制,甚至会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

政府没有义务向小区居民回购房屋。政府与房屋买卖交易没有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交易的中立者。

政府本身不创造财富,政府没有金钱回购房屋。如果政府迫于小区居民的压力回购房屋,谁来为政府埋单?是纳税人为政府埋单。因此,如果政府回购房屋,实质上是纳税人回购房屋。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政府不能用纳税人金钱回购房屋。

在小区房屋回购成为难题的情况下,对于离爆炸中心较远的小区来说,房屋受损程度不大,没有必要提出回购要求。受损不大的房屋经过修复,周围环境经过整改,配套设施加以完善,小区业主可以返回自己的房屋居住。

受损索赔诉讼推动法治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既“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又“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不是只有安评部门有遵守危险化学品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义务,所有的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都有义务遵守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既然瑞海公司和批准瑞海公司开业的消防、规划、环评、安评等部门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天津港爆炸受损小区居民就有权追究这些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天津港爆炸受损小区居民有权起诉瑞海公司和批准瑞海公司开业的消防、规划、环评、安评等部门以及为瑞海公司出具安评报告的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要求瑞海公司和批准瑞海公司开业的消防、规划、环评、安评等部门以及中滨海盛公司对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有消防、规划、环评、安评等政府部门以及中滨海盛公司对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天津港爆炸受损小区居民就能避免瑞海公司没有赔偿能力的风险或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的风险,该权利行使具有可行性。

天津港爆炸受损小区居民也可以抛开瑞海公司和中滨海盛公司,对消防、规划、环评、安评等政府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的官本位社会,“民告官”本来是一件很艰难的事。但在中国进入“法治新常态”的环境下,如果天津港爆炸受损小区居民选择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考验法治成色的同时,也将迎来推动法治进步的良机。

责任编辑:郭一晨 SF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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