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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震:网贷投资者诉讼通过集体诉讼是在为政府分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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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10月17日下午,2018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在北京万达文华酒店召开,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在“数字微贷:创新与规范专题讨论会”上发表演讲。

以下是黄震发言实录:

黄震:我作为法学专家今天想谈个最简单问题,放贷行为是金融消费行为吗?今天微信里在传一个通知,由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了很久了,有微信朋友在转,我就借这个机会和大家探讨一下有关问题。民间借贷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吗?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权利还是一种行政赋予的经营性权利,这是我们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如果把它视为一种民事权利,这种权利能不能为行政所限制,文件里设计到一些核心问题,如果把放贷行为视为金融消费,是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去放贷,并且每天都可以去放贷?这个文件是禁止从事经营性放贷业务,并不是说你可以每天去消费这种放贷行为的,只能偶然的,不能随机从事放贷作为业务或盈利模式。这是我们必须去高度重视的,这是这个文件所透视的精神。

作为民事行为,它不是可以作为一种经营行为的。这个文件讲到“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放贷业务为日常业务活动”,有个概念就联系在一起了,当前很多投资者主张金融消费者在维权,如果不是一种金融消费行为,你还能不能把这后面所说的,当你的损失出现之后,能不能作为金融消费者去主张权利就联系在一起了。对这个问题,放贷行为是不是金融消费行为,当前无法批准,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的,依法批准的只有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小贷公司作为专业放贷机构,我们国家千呼万唤的《放贷人条例》一直没有出来。那些职业放贷人是没有法律地位,没有法律保障的。现在中国有成千上万的职业放贷人,在这个文件之下必须要明确,他们从事的是非法投资业务,这是要明确的,主体不失格,不是小贷公司,不是银行,放贷工作只能偶发,不能长期连续经营。

对于放贷行为的约束,今天讨论的很热烈,比如利率多高是个约束的内容。约束的行为机制是我们要探讨的。法律角度来说,你是一种民法规范还是行政规范,来约束这种行为的。刚才说到的民间借贷,它不能变成一种经营性行为,一旦变成经营性行为,必须由有关机关批准,当是一次民家借贷行为时,借一次款出去,被认为是一种民间借贷,如果反复放那就不是民间借贷,而是经营性行为,那么民间借贷行为就不适用民法了,我们就要把这块划出去。这时候行政规范就起非常大的作用。民法有一条在我们国家运行了很多年,很多人以为已经失效了,其实依然运行到现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大家要关注。如果出现的法律行为出现的损失、纠纷,我们该怎么办呢?中国已经出现大量网贷投资人的维权,在各地进行维权,主张权利。

如果按照现在这个通知的精神,他们是不能来主张权利的,现在很多消费者、投资者说,你是把它定性为非法集资,所以,就断了我来维权的基础,按照这个文件精神,也许你设计的平台不是非法集资的平台,出现损失也不能来主张维权,因为你的行为不是一种金融消费行为,不能适用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主张的那些要求。这就是我们要高度清晰地理解监管层和有关政策执法的意图。

在这种条件之下,以后我们的网贷公司,以前可以说做网贷,现在根本不能说是网贷,如果不是经过批准的网络小贷公司,P2P平台完全只能做助贷,辅助性的工作,一定要严守布控资金的规则。明确这个信贷规则对我们来说特别重要,就是你不能做贷款这个核心业务,你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数据资源提供相应的服务。在这个过程中,那些所谓消费者享受的是你的信息服务,不是你的金融服务,这点就区别开了,那些消费者是信息消费者,而不是金融消费者,他不能以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来主张权益,而是以信息消费者来主张权益,这就为我们今后解决这些纠纷提供了法律解决机制。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再来看,因为放贷行为只有专业的依法批准的机构,任何个人不是合格的所谓放贷人,如果你直接从事这个工作,今后风险很大,并且没有法律保障。如果你从事放贷,成立个公司也是不行的,只有成立经过批准的小贷公司,才能从事经营性放贷业务。这样就让我们今后产生非常大的难题,普通老百姓以后存款越积越高,中国(储蓄)堰塞湖已经很大了,以后投资往哪里走,给我们机构提出一个需要解决的痛点难题。

我们以后主张权益,怎么去解决?维权一定要小心陷阱,不仅对政府来说,你制造了麻烦,对平台形成了威胁,更重要的是,你自己可能面临很多越出法律边界就变成违法的可能性。所以,我们当前所谓网贷投资者的放贷活动以及后续所谓主张维权活动等等,都因为这个文件精神要做重新的梳理,重新的定位。这里,金融素养,还要加上法律素养,才能成为合格的投资人。现在中国允许你合法投资的渠道,是你去做证券投资,每个人可以去开户,合法地从事证券投资;银行的理财,客户的时候还要经过审查或考核,这就是对于放贷行为的定性和法律处理通道。

我们以后出现纠纷,规范可以从两条路解决出借人、网贷债权人的损害,一是走法律程序,诉讼是最合理的,当然,在很多地方立不上案,因为法院已经立案“爆炸”,不接受,不受理,但目前这是合法通道;二是进行仲裁或调解,当然,这要看你合同里是否有仲裁条款,如果没有仲裁条款那就可能不能走仲裁。当前,中国应该大力发展金融纠纷的调解,因为法院确实完成不了那么大的任务;同时,也在大力发展仲裁。

因为它不是金融消费,也不一定叫做金融仲裁,我们互联网法院有的地方是不接受网贷投资者诉讼的,我们就走普通民事仲裁和民事纠纷调解,这些方式可能更合适。这里就提出非常重要的问题,今后中国出现大规模群体性投资人损失之后,怎么能够保证他们有一种解决的机制,目前是堵的办法可能无法把这种民怨解决掉。西方国家是采用集体诉讼,允许一些机构来代理这么多人一起打官司,比如某机构有1万投资者受损失,这些投资者都授权给他,他代理有动力了;要是一个人去打,这1万元就法什么动力。如果允许集体诉讼,那么代理维权或代理解决纠纷,在某种意义上是为政府在分忧,解决这些民心疏解的问题,也为这些投资者走解决机制。既然你认为放贷行为不是金融消费行为,今后就会积累出大量的问题出来。对这些问题,我们要提前谋划,给他们集体诉讼的机会。现在我们的集体诉讼在这块还依然没有很好的通过,今后需要加强。

这是放贷行为是否是金融消费行为,与大家做的分享。谢谢大家!

主持人姜芳芳:刚才感谢黄教授,非常专业,我作为主持人用比较白话的形式和大家说一下,他核心是三个观点:

第一,咱们放贷人不行,以后个人放贷这个事情就不要想了,必须以机构的形式来放,因为非存放贷也是放贷机构的条例,不是放贷个人的条例。

第二,在这当中,P2P投资人要小心,一不小心有可能就违法,没有放贷的基础。

第三,你投下去了,出现了分析,国家还是有一定的保障,你通过仲裁或集体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现在对整个小贷行业是个利好,传统小贷,经常在市场上遇到各种各样不持牌的机构说我也在做小贷,把市场弄得鱼龙混杂,大家对市场怨声载道,当中有许多不持牌的机构做这个事情,以后按照法律,这些都是违法的,应该受到打击。

下面我们进入最后一位小米金融的曹总和我们分享他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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