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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提示】2026年8月技术快讯

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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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技术快讯》的内容主要涉及:

会计快讯,重点关注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最新进展。

审计快讯,重点关注中国审计准则、国际审计准则和香港审计准则、美国PCAOB准则等的最新进展。

监管法规快讯,重点关注中国大陆、香港和美国有关监管法规要求的最新进展。

其他快讯,重点关注世界其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审计及监管法规等方面的最新进展。

会计

中国会计准则(PRC GAAP)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印发

日前,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下称《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准则》主要修订如下:一是优化利润表结构。二是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三是明确财务报表信息汇总与分解等原则。四是完善“重要性”的定义。

其中,《准则》将企业利润表中的当期损益划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并新增“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持续经营利润”等合计项目,以便于更加清晰有效地区分企业利润来源、分析企业财务业绩,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结构性。对于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需将一般企业分类为投资或筹资类别的有关损益归入经营类别,以充分体现其主营业务特点。

财政部就《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8号》征求意见

近日,财政部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8号(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8月31日。

《征求意见稿》包括6个问题,主要涉及职务科技成果的会计处理、公立医院事业收入的会计处理、保障性住房的范围、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处理等。其中,《征求意见稿》要求医院在“事业收入”科目下增设“其他事业收入”明细科目,在“事业预算收入”科目下增设“其他事业预算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医院开展医疗和科研教学活动之外的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同时,对保障性住房的核算范围进行了重申,明确规定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持有的,面向本级政府或本单位职工提供的租赁、配售型住房,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202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实施〈202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26〕67号)。通知明确,根据预算管理的需要,在《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基础上,制定了《202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随通知发布了三个附件,包括《202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2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方案》以及《202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最新资讯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26年8月工作计划

IASB在2026年8月更新了其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准则制定项目

  • 现金流量表及相关事项 — 预计将于2027年发布征求意见稿。

  • 摊余成本计量 — 预计将于2027年发布征求意见稿。

  • 企业合并——披露、商誉及减值 — 预计将于2026年第四季度决定项目方向。

  • 权益法 — 预计将于2027年上半年发布修订终稿。

  • 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 — 预计将于2027年下半年发布修订终稿。

  • 风险缓释会计 — 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30日。

维护项目

  • 准备——针对性改进 — 预计将于2027年上半年发布修订终稿。

  • 《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合并豁免 — 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9日。

  •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IAS 12)中关于非所得税费用或所得税收益的税款或其他费用的列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和披露》(IFRS 18)) — 预计将于2026年第四季度发布征求意见稿。

研究项目

  • 无形资产 — 预计将于2026年10月决定项目方向。

  •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的实施后审议 — 预计将于2026年11月(原为2026年第四季度)发布项目总结和反馈声明。

  •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套期会计的实施后审议 — 预计将于2026年9月发布信息征询函。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的最新资讯

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发布《会员手册》更新第348号

香港会计师公会于2026年7月31日发布《会员手册》更新第348号。本次更新涉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0号——管制资产和管制负债》的发布。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0号》规定了因管制协议而产生的管制资产、管制负债、管制收入和管制费用的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要求。该准则主要影响受费率管制行业的主体,例如公用事业、能源和交通运输行业,这些行业的收费金额和时间由监管机构决定。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0号》取代了《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管制递延账户》,适用于自202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允许提前采用。

美国会计准则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就增强现金等价物披露及明确某些数字资产现金等价物评估的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FASB于2026年8月18日发布了一项会计准则更新征求意见稿,旨在明确当前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如何适用于某些数字资产(如稳定币),并提高对现金等价物重要组成部分的透明度。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19日。

审计

中国内地

财政部发布《2025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生成会计信息的基本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对于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保障作用。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指导企业规范执行会计准则,促进会计信息质量持续提升,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向各地财政厅(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单位全面征集2025年度准则实施情况和问题,组织开展上市公司2025年年报分析,并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工作协同,持续收集2025年度监管中发现的准则实施问题,在此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全面汇总梳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典型问题,形成了《2025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

总体来看,随着准则实施指导和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2025年企业会计准则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平稳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持续提升,有效发挥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但是,仍有企业存在对准则部分内容的理解和掌握不到位、会计判断和会计处理有偏差、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

本报告对典型实施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提炼,并根据准则规定作出针对性分析和正确做法讲解,旨在引导企业等有关主体准确把握和规范执行准则要求,进一步提升准则实施效果。企业应当对照《分析报告》仔细检视是否存在类似的会计处理错误或偏差,对检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切实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分析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列入审计工作关注重点,更加精准地识别和应对审计风险,针对性予以防范控制,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26年)》

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以下简称2026年正式稿或正式稿),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注册会计师法》全文于2026年8月10日公布,全文由现行的7章46条扩展为8章60条。本次修法在保持现行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不变的基础上,聚焦加强党的领导、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完善监管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着力解决审计造假等突出问题。

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二十五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财会〔2024〕27号)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要求,2025年,按照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财会监督深化年”主题活动的部署安排,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财政部监督评价局,组织相关人员与财政部监管局组建检查组,对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地方财政部门,对本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并于2026年8月31日对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北注协发布《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2026年出具IPO企业审计报告信息(第五期)》

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沪深北交易所共有36家IPO企业发行上市。其中,上证主板2家,深证主板5家,创业板4家,科创板4家,北证21家。

在本期36家IPO企业中,北京地区5家会计师事务所共为9家IPO企业出具了审计报告(详见附表),占该月发行上市总数的25%。其中,上证主板1家,深证主板2家,创业板1家,科创板1家,北证4家。

截至2026年7月31日,沪深北交易所共有85家IPO企业发行上市。其中,上证主板8家,深证主板8家,创业板11家,科创板13家,北证45家。

在85家IPO企业中,北京地区7家会计师事务所共为27家IPO企业出具了审计报告,占发行上市总数的31.76%。其中,上证主板4家,深证主板3家,创业板4家,科创板6家,北证10家。

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无企业宣布暂缓发行上市。

国际

IAASB就审计证据和风险应对相关审计准则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发布了《国际审计准则第330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ISA 330)、《国际审计准则第500号——审计证据》(ISA 500)、《国际审计准则第520号——分析程序》(ISA 520)等三项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围绕审计证据、应对重大错报风险两大核心领域作出重要修订,在进一步完善原则导向、风险导向审计框架的同时,指导注册会计师恰当应对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中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带来的挑战。

中注协积极参与国际审计准则制定工作,鼓励各方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以使国际审计准则更好满足我国利益相关方需要,并为完善国际审计准则贡献中国智慧。请于2026年10月20日前将反馈意见发送至standards@cicpa.org.cn。反馈意见请针对征求意见稿所列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中注协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IAASB反馈意见。

监管法规

资本市场

两交所就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安排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关于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出《关于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均为8月22日。

《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QDII LOF应当终止上市,并设置过渡期安排。二是明确连续六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一千万元的LOF应当终止上市。三是明确终止上市程序。四是加强风险提示。《征求意见稿》指出,QDII LOF存在或可能存在标的资产投资受限,阶段性呈现高溢价风险。考虑部分产品持有人数量较多,拟设置过渡期,明确QDII LOF应当于2027年12月31日前终止上市。

三部门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

日前,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公告》,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限售股包括《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

日前,证监会制定了《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四部分十二条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推动从依赖主体信用向基于项目情况转变,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强化房地产领域准入、信息披露、资金监管,稳妥防范化解处置房地产相关风险,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二是支持合理融资。支持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再融资以及综合运用发行股份、定向可转债、现金等工具收购涉房资产。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力度,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用于符合政策要求的房地产项目,鼓励发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ABS)。支持依托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城市更新等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或作为REITs扩募资产,稳慎推进商业不动产REITs发展。支持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三是优化监管。优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证券的准入监管,突出“基于项目”融资特点;优化信息披露监管,重点关注执行会计准则情况;严格募集资金持续监管和穿透式监管;严防严打发行人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挪用募集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系统性、团伙性造假的惩戒力度。

四是防范化解风险。落实“四早”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领域涉资本市场风险预研预判机制,加强股债基监管联动。平稳有序做好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市监管,畅通多元化退市渠道。配合地方政府推动房地产违约债券处置出清,丰富多元化房地产债券风险处置机制。

国企监管

国家发改委就《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发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9月20日。

《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更好契合对外投资发展实际。进一步落实各类投资者的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完善服务和保护措施,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二是更好保护对外投资权益。落实《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关于对外投资保护的系列条款,完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设置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三是更好防范应对境外风险。完善境外再投资报告等制度,面向少数金额大、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项目设置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金融监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完善审慎监管制度体系,提升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2026年8月20日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提升保险业经营韧性、健全审慎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措施。《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结合各方面意见和行业测试结果进行了完善,提出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和原则,规范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政策和程序,设立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树立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加强资产负债协调联动,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维护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办法》推动保险公司拉长考核评价周期,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优势,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2026年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

《通知》内容包括:

一是在更大范围内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惠及更多经营主体。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建池门槛可进一步降低,持续释放政策红利。

二是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成员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允许跨国公司自主决定归集比例,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集团层面统筹调配、成员企业层面灵活使用,鼓励优先使用本币开展业务。

三是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进行业务备案登记,部分变更登记交由合作银行办理,减少企业“脚底成本”。同时,明确业务办理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决策部署,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满足行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运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6年8月28日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于2026年7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加强党的领导、改进股东治理、提升治理主体运行有效性、强化内部治理、加强和改进监管、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等方面,提出9部分22条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到2029年,基本形成权责边界清晰、激励约束相容、风险管理严格、运转规范高效的金融机构治理机制,金融体系内在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质效明显提升。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化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在国有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党建入章”、“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等要求,支持非公有制金融机构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

《实施意见》提出,健全防范大股东违规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的治理机制,加强对股权和关联交易的穿透式监管,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责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内控合规体系。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升监管精准性、有效性和前瞻性。健全金融法治,加强央地协同,培育和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构建良好金融生态。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6年8月17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自8月1日起施行。

《通知》内容包括:

一是扩大贴息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的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纳入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支持范围,中央财政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2年的贴息支持;将信用卡专项分期、消费分期、预借现金分期等新发生信用卡各类分期业务纳入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范围,贴息比例为年化1个百分点。

二是增加经办机构。将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经办机构范围扩大至21家全国性银行和金融监管评级3A及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营银行、外资银行。

三是适当提高额度。单户在单家经办机构可享受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的贷款规模上限提高至每年7500万元。

其他

中证协制发《证券公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则》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出《证券公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则》(下称《规则》),自2027年2月5日起施行。

《规则》共六章四十四条,其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胜任条件。

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业务人员从事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忠实客户利益原则,禁止控制操作客户账户或代客操作管理。

三是加强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全流程管理。

四是强化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风险合规管理。证券公司应将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集中度管理、偏离度管理、交易监测和内部检查提出明确要求。

五是提升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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