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节阵容缩水,宣传到场5位知名歌手,现场只来了2位,我想退票却被拒,这属于欺诈吗?
CCTV今日说法
斥资540元打卡音乐节
被宣传海报里豪华阵容吸引住了
结果到场歌手大打折扣
一腔欢喜落空 退票屡屡碰壁
这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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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半个月前在网上购买了一场音乐节的门票,票价为540元。音乐节的宣传海报上明确写着会有5位知名歌手参演,结果现场却只到了2位,主办方事后并未做出任何公开说明。我想要申请退票却被拒绝,主办方仅以“艺人档期冲突”为由搪塞。请问主办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我是否有权申请退票?
A1:
你好,主办方的行为构成违约,你有权要求退票。至于是否构成欺诈,则需要看主办方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等情形。
首先,你与主办方之间已成立了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若缺席的歌手属于宣传页面或是购票界面的突出展示对象,或该歌手属于演出的核心看点,应视为构成对合同实质要件的变更。若未征得购票者同意擅自变更则构成违约,使购票者观看五位歌手演出的目的不能实现,对此,你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具体退款金额一般会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退回预付款。你提前支付门票的行为属于预付款消费,若主办方未能按约定提供演出,应退还你全部费用。此外,若有证据证明主办方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演出情况、提供虚假宣传的行为,则可能构成欺诈。你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三倍票价的赔偿。
结合以上规定,若无法协商,你可以收集购票记录、宣传海报截图、沟通记录等证据,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主办方退款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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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我去年租了一个房子,和房东签了一年的合同。合同上写明,租约到期时,如果房屋设施没有人为损坏,押金应全额退还。现在我合同到期要退租了,我和房东一起检查了房子。房东指出客厅的木质地板有几处明显的划痕,沙发套也有一个小裂口。他认为这些都属于人为损坏,要求扣除押金。我该怎么办?
A2:
你好,房东是否有权扣除押金,要看合同中对于人为损坏有没有做具体约定。
若合同中对于人为损坏的范围有具体的约定,比如你提到的木质地板的划痕,有约定具体的划痕长度、深度、划痕条数等具体细节,以及沙发套的裂口损坏的具体细节,以及出现这些人为损坏后是按照原价维修赔偿还是直接从押金中扣除等约定。那么房东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押金或扣除合适金额就并无不当。
若合同中对于人为损坏没有做具体约定。则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因正常使用租赁物产生的合理损耗,租客无需赔偿。“人为损坏”则指因过错、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日常居住、家具移动产生的地板表面划痕,通常属于合理磨损范围;一般情况下沙发长期使用后,在接缝处出现小裂口或开线,亦常见于自然老化损耗。对此房东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是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用利器划刻)造成不当行为所导致的这些家具损坏。
你可以尝试与房东协商押金扣除的问题。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但房东多扣除押金,或合同并无明确约定,协商后房东依然扣除押金,你可以整理好入住时和退租时的房屋状态照片视频对比、押金支付凭证、与房东沟通的全部记录等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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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在一家连锁餐饮店充值了2000元会员卡,消费过几次后,该店突然关门装修,并单方面通知会员卡只能在其旗下另一家较远的分店使用。我不愿前往,要求退还卡内余额,对方以“集团内部可通用”为由拒绝退卡。请问商家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服务地点?我能否要求退还剩余金额?
A3:
你好,商家无权单方面变更服务地点。商家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你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剩余金额。
你遇到的是预付费消费纠纷,也就是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商家将服务地点从你方便的门店变更为较远的分店,无疑增加了你的时间与交通成本,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明显不便”。因此,你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剩余金额。
你可以通过短信或者微信向商家发送一份书面通知,表明对方单方面变更服务地址的行为已经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明显不便”,你明确要求解除该预付费服务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剩余款项。如对方拒绝退款,你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或者直接拨打12345市长热线投诉。如上述方式均无法达到退款目的,你还可以准备好会员卡、充值记录、消费记录截图以及你与商家就此事沟通的全部聊天记录,向商家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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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我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个人卖家购买一部二手手机,约定手机无维修史、功能全好,支付2800元。收货后检测发现手机曾更换非原装屏幕,摄像头存在故障无法正常对焦,与卖家描述严重不符。我要求退货退款,卖家以“二手商品难免有瑕疵,售出概不退换”拒绝,平台称个人交易仅提供信息对接,不承担售后责任。我能要求赔偿吗?
A4:
你好,可以要求卖家退赔,平台是否有责任需根据情况分析。
如果该个人卖家在平台长期大量售卖二手手机,则实际上构成商家经营行为,你符合消费者身份。卖家承诺“无维修史、功能全好”,但实际交付的手机不仅更换了非原装屏幕,摄像头还存在故障,这远超过了二手商品的合理使用痕迹程度,属于虚假宣传和故意隐瞒重大瑕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至于卖家所谓的售出概不退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这种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因此,你可以找卖家要求退赔。
建议你整理卖家承诺内容及商品描述页面、手机有维修史和硬件故障的检测报告,以及购买凭证等,打包上传平台,申诉坚持要卖家退赔。如果平台处理不力,你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热线投诉或者提起诉讼。但需注意,如果卖家只是偶尔出售闲置物品的个人,法律上可能仅支持你退货退款,不支持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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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我的包裹放在快递站,工作人员为方便整理,把一大批尚未领取的包裹堆放在户外通道。当天突降大雨,雨水将部分包裹淋湿,我购买的一件电子产品因此受潮损坏。快递站称“天气突变不算责任”“可以走售后”,拒绝赔偿。商家则表示是物流环节造成损坏,需要快递承担责任。我该找谁?
A5:
你好,根据法律规定,网购商品签收前的毁损风险应当由商家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根据描述,你网购的商品是在快递站发生的毁损,你并未签收,商家暂未履行完毕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此时出现的货物损失风险仍应当由商家承担,你应向商家索赔。快递运输是商家委托的、与你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针对商家的推诿,你可以明确告知其法律规定,要求其履行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即补发货物;若商家仍拒绝,你可以先通过网购平台客服求助,平台作为交易的监督者,有职责调查情况并运用法律规定和平台规则作出处理。若你对平台处理仍不满意,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收货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商家主体信息、订单信息、付款记录和快递进度、与客服的沟通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