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议事厅|长三角金融成网后,监管如何破壁
澎湃新闻
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强化市场规则,打造规则统一、监管协同的金融市场”,并强调“防范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传递共振”。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要求,“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跨部门合作,强化央地监管协同”。对中国经济最活跃、金融市场最发达的区域之一——长三角而言,金融监管协同不仅是推进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升区域金融竞争力的关键支撑。
近年来,长三角金融监管协作已取得一定进展,但随着区域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不断加深,金融风险跨区域传导的特征日益明显,监管碎片化与协同不足之间的矛盾也更加突出。如何打破行政边界约束,织密跨区域协同监管网络,构建与一体化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治理体系,已成为长三角必须回应的重要课题。
制度先行,长三角金融监管协同的基础已经形成
近年来,为支持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协同推出了一系列关键文件和具体政策,核心是加强区域监管协同、促进金融改革创新、守住金融安全底线等。
2022年,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宁波五地银保监局印发《长三角地区行内跨省(市)分支机构协同授信业务指引》,支持银行在长三角区域内开展跨省市协同授信,促进信贷资源跨区域配置。2024年5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宁波五地监管局签署《金融监管支持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合作备忘录》。该协议聚焦科技金融、民生服务、绿色转型等重点领域,通过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创新试点、构建信息共享平台等举措,优化长三角地区金融供给结构。
2025年6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强化央地协同共筑安全网”,推动建立完善的上海市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这一机制不仅覆盖上海本地,也为长三角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提供了制度模板,有助于构建跨区域监管合作框架,提升区域金融风险联防联控能力。该方案由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上海市政府及“一行一局一会”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具备向长三角区域延伸的潜力,未来可扩展为区域金融监管协调平台,推动政策标准统一、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
难点不在协同意愿,而在三个接口
尽管长三角金融监管协同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三大突出问题,制约着协同效能的充分发挥。
监管标准碎片化:制度差异形成隐形壁垒
一方面,长三角区域内金融机构与业务准入标准不统一。对比长三角三省一市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在融资担保公司方面,上海市要求“主要发起人企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而江苏省的细则可能对发起人的盈利能力和信用记录有不同侧重的规定。这些具体条款的差异,直接构成了准入和运营的标准不同;在业务范围和杠杆率限制方面,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的放大倍数,即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率,各省市的执行细则可能略有不同。有的省份允许在特定条件下适当提高倍数,而有的则控制得更加严格。这造成了同类机构在不同区域面临不同的展业空间和风险水平。
另一方面,长三角三省一市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存在差异。上海市于2021年出台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而江苏省、浙江省也均有各自的地方金融监管法规。这些法规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7+4”类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条件、经营规范和处罚力度上存在细微但关键的差异,给跨省统一监管和联合执法带来了法律层面的挑战。
信息共享不充分:“信息孤岛”阻碍风险防控
首先长三角区域内金融监管信息平台尚未完全打通。根据官方信息披露,2021年“长三角金融稳定信息共享平台”已初步建成,依托该平台,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定期就区域金融风险情况和重大监管事项进行沟通,但是信息的标准不统一、覆盖机构不全、更新频率不一致等问题依然存在。例如,部分地方性金融机构的风险数据未能实时、全面地接入跨省共享平台,导致对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全面评估存在时滞和盲区。
其次,长三角地区存在明显的“信息孤岛”现象。各城市的金融信用信息被分割在不同部门和地区,缺乏统一的数据共享和分析平台。这增加了风险识别的难度,使得监管协调缺乏充分的数据支撑。长三角三省一市虽各自建设了非法集资监测系统,但平台间标准不一、数据不互通。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十部门协同搭建“天罗地网”系统,江苏省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系统于2018年上线,但安徽省统一平台建设进程较慢,导致四省市金融监管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均难以有效对接。
第三,长三角地区金融风险跨区域传导加剧,缺乏必要的风险隔离机制。长三角部分地区存在跨区域金融犯罪,如不法贷款中介、非法职业代理等“黑灰产”活动,给区域金融稳定带来挑战。长三角地区缺失异地授信与风险隔离机制。例如,上海某银行为浙江一家制造业企业提供了大额跨省授信。当该浙江企业因经营不善出现严重流动性风险时,由于其主要资产和经营地在浙江,上海的银行在风险预警、资产查封和处置等方面面临重重障碍,需要协调浙江当地的法院、工商等部门,过程漫长且效率低下,暴露了跨区域风险处置协同机制的缺失。
执法协同效率低:异地执行难问题突出
长三角三省一市在地方性法规、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上存在差异,导致跨区域执法时出现法规冲突、程序不衔接、处罚尺度不一等问题,影响协同执法效率与公信力。
一是,监管与政法机关协作机制不畅。金融监管与法院、公安协作机制不健全。当前长三角跨区域金融监管与政法机关协作主要集中于审判环节,在如何联动公检法三方共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方面,缺乏制度化安排与操作细则。在跨区域金融犯罪案件中,行刑衔接机制不畅,金融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标准、程序不统一,导致部分案件无法及时立案或追责。
二是,市县级监管机构缺失或职责比较分散。长三角部分市县级政府未设立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监管职责分散至发展改革委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造成监管职责不清、跨区域对接困难。
三是,跨区域金融犯罪打击难度大。随着长三角车险业务增长,保险欺诈行为呈现团伙化、职业化趋势,黑灰产团伙利用区域监管差异,跨省寻找薄弱环节作案,但跨区域金融消保体系尚未建立,打击难度大。
另外,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年度报告,其在审理涉及长三角其他省市企业的金融案件后,作出的判决在异地执行时,平均执行周期和成本均显著高于本地案件。这反映了金融司法判决的异地执行难,在跨省司法协作、财产查控联动等方面仍需深化协同,影响了金融债权的实现效率。
寻求最大公约数,应从“三张网”做起
推进长三角金融监管协同,不宜一上来就追求“大一统”。更可行的路径,是先织好三张网。
第一张是规则对照网。在长三角金融监管协同立法的进程中,应该循序渐进、由易到难,首先通过发布指南、标准等方式,建立互认机制,最后实现监管标准的统一。
首先,长三角三省一市立法部门应该同步把“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列入立法规划,编制《长三角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标准一致性指南》《长三角地方金融组织准入标准》等。建议长三角地区建立长三角金融监管标准协调委员会,由三省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金融法院等机构联合成立,作为常设协调机构。推动对“7+4”类机构的股东资质、高管任职资格等实行“一地认证,区域通用”。
其次,应该统一长三角金融监管统一指标和关键风险监管指标。重点统一如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小贷公司融资杠杆率、典当行折当率等。可设定一个统一的基准区间,允许各地在区间内根据实际情况微调,但需向委员会备案说明。建议由上海牵头起草长三角金融监管互认机制文件,苏浙皖三省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地方特色附则。最后,应该制定长三角金融业务负面清单。该清单应该明确列出在长三角区域内一律禁止开展的金融业务和活动。对于清单之外的创新业务,按照“属地监管为主,信息共享为辅”的原则开展,鼓励良性竞争和创新。
第二张是风险数据网。建议建立授信、风险资产处置和非法产业打击三道异地防火墙,以隔离跨区域风险传导。在异地授信方面,应该划定授信金额或比例,凡跨省授信超过1亿元或者借款人净资产30%的须由出借地、投向地两家监管局在平台双向授信确认,平台自动比对借款人在两地的法院被执行、税务欠缴、民间借贷纠纷数据,触发红色预警即冻结额度;在异地风险资产处置方面,应该依托长三角金融或互联网法院,建立“网上查封、异地执行”一体化系统,实现股权、动产、应收账款线上冻结和线下执行,并每周在平台公示资产处置进度;在打击异地非法产业方面,应该建立非法贷款中介共享黑名单,限制四地银行接收其推荐客户。
面对非法职业代理,由长三角公安统一收网,并在平台同步推送,警示消费者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此外,建议完善和升级“长三角金融稳定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数据的迭代。一是,应该要求接入平台的各类机构按照统一的数据格式、定义和报送频率上传数据,特别是风险指标数据;二是,应该将区域内所有持牌的地方金融组织、部分重要的类金融机构,以及相关的司法、税务、工商信息逐步纳入平台;三是,应该利用大数据和AI模型,建立跨区域、跨市场的风险数据库和预警模型。
第三张是联合处置网。首先,推广上海金融法院模式,发布联合司法指引,破解异地执行难。以上海金融法院为龙头,联合南京、杭州、合肥等地的金融审判庭或专门法庭,构建长三角金融审判一体化协作机制。就金融借款、担保、票据、证券等常见纠纷的法律适用、证据规则和裁判尺度发布联合指引,最大限度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建立金融案件执行协作网,实现三省一市人民法院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网络化、一键查控。
其次,加强长三角地区金融监管联合执法人才队伍建设。在地方性监管政策解读、专项业务培训等方面,应该形成常态化的三省一市联合培训机制,从而统一基层监管人员和金融机构从业者对异地监管政策的理解。建议建立“长三角金融监管联合执法队”人员常驻队伍,实行统一指挥、混合编组、异地用权。对跨省重大案件,可直接以“长三角金融监管联合执法队”名义出具处罚告知书,就地调查、就地听证、就地送达,处罚结果四地互认。
最后,夯实长三角地区基层监管力量。推动在长三角所有地级市及经济发达的县市统一设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明确其编制、职责和经费,确保基层监管“有人负责、有能力负责”,打通跨区域协作的“最后一公里”。
【作者崔琪涌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中国知识体系构建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源系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崇明产业转型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金廖系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城市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课题“长三角地区小微制造企业的空间经济关系与协同发展研究“(20YJC790182)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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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议事厅”专栏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基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研究中心和澎湃研究所共同发起。解读长三角一体化最新政策,提供一线调研报告,呈现务实政策建议。
来源:崔琪涌 张源 何金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