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海螺和海蟹)核查处置情况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2月23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天津市蓟州区帅东海鲜店(段立民)于2022年8月11日经营的海螺和海蟹。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蓟州区经营企业食品抽检的检测报告(抽样单编号:DC22120119111035275和DC22120119111035276),涉及蓟州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被抽检基本情况
天津市蓟州区帅东海鲜店(段立民)于2022年8月11日经营的海螺和海蟹。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9月6日对天津市蓟州区帅东海鲜店(段立民)启动核查处置,采取现场核查进行调查,督促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查明,天津市蓟州区帅东海鲜店(段立民)共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海螺4.15kg、海蟹3.4kg,至执法人员检查全部销售。由于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给抽检单位,故无需召回涉案产品。
天津市蓟州区帅东海鲜店(段立民)经营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07.4元;3、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507.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蓟市监处罚〔2022〕122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督促企业排查不合格问题原因,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公章)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