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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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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融钰集团”)董事会于2019年9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2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就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进行核实,根据相关各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对问询函中有关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披露如下:

一、请说明你公司与上海海笙、宁波海淘车是否存在商业往来,并说明相关商业往来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金额、期限、合作目的、截至回函日相关交易的发生金额、对你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的影响及会计处理,并请你公司自查说明相关商业往来是否达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规定的披露标准、是否应履行审议程序、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交易事项及其进展。

经自查,公司子公司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博胜”)与宁波海淘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淘车”)子公司宁波梅山海淘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山海淘车”)存在商业往来,具体内容如下:

上述合作协议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交易事项及进展。除此之外,公司已收到上海海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笙”)与公司不存在商业往来的确认回函、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海笙不存在商业往来的确认回函及公司其它子公司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智容科技有限公司、融钰信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辰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融钰华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海笙、宁波海淘车之间不存在商业往来的确认回函。

二、请自查说明上海海笙、宁波海淘车是否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是否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是否与你公司存在持股关系。

1、经公司自查,公司第一大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马正学、李勇、刘丹、韩光、于雷与上海海笙、宁波海淘车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2、董事长尹宏伟先生持有上海海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40%股份,并在上海海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担任监事职位,董事长尹宏伟先生与上海海笙存在关联关系,尹宏伟先生与上海海笙不存在利益安排的情况。

3、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林明军先生持有宁波海淘车科技有限公司32.22%股份,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职位,公司全资子公司融钰博胜与宁波海淘车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如上关系,宁波海淘车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安排的情况。

4、根据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下发的最近一期全体股东名册及宁波海淘车与上海海笙的回函,宁波海淘车与上海海笙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

三、请核实前述《还款承诺书》中涉及的债务代偿事项是否属实。如是,请说明上述债务代偿事项的发生原因、是否属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构成对外担保、是否涉嫌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是否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请你公司律师、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否,请予以澄清。

1、目前公司经向上海海笙、宁波海淘车发函询问,双方确认对《还款承诺书》事宜并不知情。

2、公司发函询问了原公章管理负责人,并对公章用印记录进行了自查,公司未发现关于签署《还款承诺书》相关文件的内部审批流程及公章使用记录。

因此,根据公司目前自查取得的相关信息来看,《还款承诺书》事宜不属实。

四、请你公司自查并说明截至回函日你公司存在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项,并以列表形式详细说明相关财务资助、对外担保的额度、发生金额、期限、财务资助方或担保对象,以及相关事项是否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回函日,公司存在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相关情况如下:

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单位:万元

2、对外担保事项

单位:万元

截至本回函日,公司存在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项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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