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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主业发展,山东出台新规规范省属企业债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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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主业发展,山东出台新规规范省属企业债券发行

《办法》从明确批准权限和程序、建立债券融资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建立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多个方面做出了十八项新规定,用于加强对省属企业债券发行事项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省属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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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齐鲁壹点 张玉岩

5月24日,山东省国资委出台《山东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从明确批准权限和程序、建立债券融资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建立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多个方面做出了十八项新规定,用于加强对省属企业债券发行事项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省属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债券发行要聚焦主业

《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此办法中所指的债券,主要包括省属企业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其他债券融资工具等短期债券类产品(以下简称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期限一年以上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中长期债券类产品(以下简称中长期债券)。

《办法》中强调了债券发行的原则,首先就是聚焦主业发展。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企业发展规划,重点保障提升主业,支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促进省属企业做强做大。

另外,要优化债务结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同时要严格风险管控,稳妥有序降杠杆,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

国有独资发行中长期债券,需省国资委审批

那么山东省属企业发行债券由谁来审批呢?

根据《办法》,山东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由省国资委审批;省属国有全资、控股或参股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由省国资委及其他股东出具股东意见,或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发行短期债券,由省属企业董事会决定;资产负债率超过省国资委确定的管控线的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短期债券,因资金周转等原因确需发行的,由省国资委审批或出具股东意见。

资产负债率超过省国资委确定的警戒线的省属企业,其权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各类债券,因资金周转等原因确需发行的,由省属企业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并向省国资委备案。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必须用于置换有息负债,不得用于项目建设和基金投资,不得推高资产负债率。

省属企业应当将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列入筹资预算管理,债券发行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初制定的筹资预算目标。

省国资委进行监督可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省属国企应当建立债券融资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分别在债券注册发行、兑付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发行、兑付情况报告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应当结合经营、财务、投资等工作,加强对权属企业债券融资行为的管理,合理把控债券融资规模和节奏,规划好各期债券发行和兑付衔接,防止发生债券兑付违约。债券存续期内,对于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债券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债券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采取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省属企业债券发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包括债券发行的决策程序、融资成本、募集资金使用、债券兑付、风险防控以及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影响等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省属企业整改落实。

省属企业发行债券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应发现未发现兑付风险、发现风险隐瞒不报和发现风险不积极采取措施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原标题:聚焦主业发展,山东出台新规规范省属企业债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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