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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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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9年3月18日,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新增银行授信以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以及为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决议公告和议案详细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司 “ 2019-010 号 ”公告。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北康欣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湖北康欣”)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武汉广发银行”)、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武汉富邦华一”)申请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控股子公司湖北天欣木结构房制造有限公司向无锡财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以上担保没有超过公司此前预计的担保额度。

二、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

1.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2.债务人:湖北康欣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为武汉广发银行与湖北康欣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担保,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伍仟万元人民币。

4.担保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在主合同(编号:[2019]武银综授额字第000027号)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广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

1.债权人: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2.债务人:湖北康欣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为武汉富邦华一与湖北康欣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连带责任保证,最高债权本金额:叁仟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任何时候应向债权人偿付的主合同(编号为1905-790553151-02)项下任何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杂费及其他费用)、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等)和其他损失。

5.担保期间:主合同项下每一笔融资到期之日、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票据到期日或类似债务履行期限(统称为“债务履行期限”)到期日后两年止。

(三)

1.债权人:无锡财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债务人:湖北天欣木结构房制造有限公司

3.公司为无锡财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天欣木结构房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权额:叁仟肆佰万元人民币。

4.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湖北天欣木结构房制造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无锡财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财通[2019]租赁字第026号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成本、租赁利息(包括利息及罚息)、咨询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公证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资产处置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差旅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5.担保期限至2024年5月19日。

截止公告日,2019年度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仅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3.21亿元,未超过公司此前预计的担保额度。

特此公告。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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