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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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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中国证券报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意向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释  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拟由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73,336万股,且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用于焦炭气化制60万吨/年烯烃项目及偿还银行借款。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宝丰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党彦宝(亦为董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4、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东毅国际(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聚汇信、智信合达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五)博润天成、盛达润丰、易达隆盛、银海嘉汇、新余宝璐、银安信通、时间创业、博聚广汇、智德汇、瑞德恒通、智合汇承诺

1、若发行人于2018年7月26日(含)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其成为公司股东之日(2017年7月26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在2018年7月26日及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为避免疑问,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指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核准后正式刊登招股书之日。

2、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六)党彦峰(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七)樊世荣、张长利(自然人股东)承诺

1、若发行人于2018年7月26日(含)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其成为公司股东之日(2017年7月26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在2018年7月26日及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为避免疑问,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指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核准后正式刊登招股书之日。

2、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八)刘元管、高建军、卢军、雍武、周凤玲、陈兆元、王敏、计永锋、吴剑峰、马元坤(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4、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九)夏云、柳怀宝、何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下转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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