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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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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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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及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8 月,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海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300.00万元。后交建集团反诉金额2,765.17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判决交建集团向佳海公司支付工程款2,767.08万元及利息。现交建集团已履行判决,本案结案。

(二)与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7年7月,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构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15.46万元。一审判决驳回钢构公司全部诉求。钢构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12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民终728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结案。

(三)与陶礼钦再审申请案

2017年3月,案外人陶礼钦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与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波公司”)(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调解书,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12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5民再69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调解书。陶礼钦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民再92号民事判决:1.撤销重庆市五中院(2017)渝05民再69号民事判决;2.维持重庆市五中院(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三、四、五、六项;3.变更调解书第二项为三建公司与兰波公司确认施工合同关系中仅欠三建公司工程款(不含安装工程款)1,595.00万元、履约保证金1,200.00万元、违约金2,150.00万元,共计4,945.00万元,兰波公司就本施工合同不再欠三建公司其他任何款项。其中2,250.00万元在兰波公司未如期支付的情况下,不再另行支付利息和违约金;4.驳回上诉人陶礼钦的其他上诉请求。本案结案。

(四)与江晓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5月,江晓天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75.98万元。一审判决住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和鉴定费。住建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3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5民终214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鉴定费由住建公司和江晓天各自承担30.00万元;3.驳回江晓天其余诉求。本案结案。

(五)与重庆天腾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1月,重庆天腾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腾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后九龙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15.15万元。2019年3月,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92民初1334号民事调解书:1.七建公司应向天腾公司支付款项990.00万元(包含货款本金、加价款、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等),已付款项490.00万元,尚欠500.00万元未支付;2.七建公司于解除保全之日起2日内支付;3.七建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协议书等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双方债务就此结清。现七建公司已履行完毕调解书中的所有义务,本案结案。

(六)与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6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城投”)诉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70.04万元。2019年1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202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阜阳城投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1,336.28万元,驳回其他诉求。阜阳城投不服该判决,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七)与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

2017年8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投公司”)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143.18万元。2019年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1.成都高投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4,573.28万元;2.支付贷款利息26.26万元;3.支付工程补偿款337.74万元;4.驳回其余诉求。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八)与重庆业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8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业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晋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236.45万元。2019年3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业晋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2,877.05万元,驳回其余诉求。本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九)与盘县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11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盘县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龙公司”)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004.02万元。2019年3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民初295号民事判决:1.嘉龙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338.54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2.06万元,并继续算至随本清;3.退还保证金200.00万元及利息;4.本公司在338.54万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驳回其余诉求。本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与重庆西彭铝产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8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西彭铝产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铝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610.67万元。诉讼期间,本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截止2018年9月3日的违约金1,514.44万元。2019年3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7民初18014号民事判决:1.西铝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983.94万元;2.驳回其他诉求。本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十一)与重庆利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年1月,重庆利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群劳务”)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诉至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849.90万元。2019年2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19民初63号民事判决:1.城建集团向利群劳务给付工程款1,912.4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退还保证金200.00万元;3.驳回其余诉求。城建集团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十二)与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置业”)诉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00.88万元。8月泰合置业提起反诉,涉案金额1,996.00万元。一审判决泰和置业向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494.30万元及利息。二建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8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3民终1705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顺庆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尚在重审中。

(十三)与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6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化工学院”),涉案金额12,186.83万元。2018年8月化工学院提出仲裁反请求,11月化工学院提出变更申请,涉案金额1,250.6万元。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十四)与重庆市引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引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领地产”)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618.00万元。2019年1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3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1.双方继续履行案涉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2.引领地产分期支付应付工程款5,878.59万元、损失1,415.50万元及履约保证金400.00万元;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由法院依法判决。为此,2019年2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四建公司就案涉工程拍卖、变卖的价款,在5,878.59万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除三峡银行武隆支行抵押权之外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十五)与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合房产”)诉至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474.04万元。诉讼期间东合房产提出反诉申请,涉案金额1,494.21万元。一审判决东合房产向四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返还履约保证金等共计1,605.97万元。东合房产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民终1168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东合房产向四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382.97万元并分段计息,第二项东合房产返还履约保证金220.00万元并计息;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3.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四建公司向东合房产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4.驳回四建公司、东合房产其他诉求。

(十六)与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蓥晟公司”),涉案金额1,186.34万元。仲裁审理期间,蓥晟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1.撤销双方签订的4份协议;2.返还超付工程款947.02万元(以鉴定为准),并支付超付工程款利息暂计47.35万元随本清;3.承担仲裁费用。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十七)与任卫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7月,任卫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00.00万元。2019年3月,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8民初14490号民事调解书:1.七建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前向任卫华支付工程款193.93万元;2.莱美药业退还任卫华质保金402.67万元;3.任卫华放弃其他诉求。

(十八)与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一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4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极公司”)、重庆一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帆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694.46万元。一审判决解除八建公司与无极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无极公司向八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6,170.98万元及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1,9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八建公司在工程款16,170.98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帆公司对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极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1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民终596号民事裁定:因无极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上诉人无极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2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一帆公司公告送达(2018)渝民终596号民事裁定书,公告期60天。截止目前,公告期已届满,一审判决已生效。

(十九)与陈舸、邱艳借款合同纠纷

2018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陈舸、邱艳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29.61万元。2019年3月,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5民初15871号调解书:1.截至2019年3月4日陈舸尚欠九建公司借款本金792.11万元及利息;2.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陈舸负担;3.前述款项分三次支付。

(二十)与周建华其他合同纠纷

2019年1月,周建华因其他合同纠纷,将冉显寿、黄晓平、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重庆市武隆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隆投资公司”)、重庆市武隆区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丰公司”)诉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诉讼期间,周建华变更诉讼请求为:1.住建公司与冉显寿共同支付工程劳务结算款1,984.55万元,资金利息暂计175.24万元、随本清;2.住建公司与冉显寿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3.武隆投资公司与利丰公司对第1项诉求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黄晓平对第1项诉求承担补充连带责任;5.原告在第1项诉求金额内,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6.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变更后涉案金额为2,209.79万元。

(二十一)与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8月,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厦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第三人郭继林诉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737.58万元。2019年3月,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81民初12295号民事调解书:1.住建公司就江阴锦绣天成工程、无锡世界城工程尚欠郭继林除江阴锦绣天成工程未付质保金外的工程款按550.00万元计算,郭继林已将此款债权转让给兴厦公司,由住建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前直接向兴厦公司支付;2.住建公司、兴厦公司、郭继林之间就江阴锦绣天成工程、无锡世界城工程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二十二)与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10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渝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远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和鑫公司”)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113.10万元。一审判决睿和鑫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款等合计1,382.57万元。渝远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4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民终118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四、八项,即睿和鑫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80.00万元并计付违约金、退还质保金107.26万元、驳回睿和鑫公司的反诉请求;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五、六、七项;3.睿和鑫公司向渝远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87.54万元、截止2015年10月19日的违约金17.33万元,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时止;4.睿和鑫公司分两期向渝远公司支付工程款771.34万元和228.21万元;5.睿和鑫公司支付律师费2万元;6.驳回渝远公司其他诉求。

二、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与重庆素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素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100.00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900.00万元(以鉴定为准)及利息暂计200.0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称本公司将案涉工程交由其实施,但本公司差欠其剩余工程款项,故诉至法院。

(二)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二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城集团”),涉案金额4,010.00万元。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000.00万元(以鉴定为准)及逾期付款利息、利随本清、暂计10.00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2月,市政二公司与北城集团就北城集团承接的渝开发·缘香缇项目签订《施工承包协议》。协议签订后,市政二公司完成了案涉工程一组团全部工程内容和二组团部分工程内容,但北城集团差欠工程款未支付。故市政二公司依据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

(三)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证金)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二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城集团,涉案金额1,377.65万元。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1)退还履约保证金1,167.65万元;(2)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万元;(3)支付因逾期退还保证金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暂计10.00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2月,市政二公司与北城集团就北城集团承接的渝开发·缘香缇项目签订《施工承包协议》,市政二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现市政二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一组团全部工程内容,另经北城集团与案涉工程建设单位协商,二组团工程不再交由市政二公司实施。因北城集团未及时退回前述保证金,故市政二公司依据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

(四)与王江、李志华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合同纠纷,将王江、李志华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24.53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王江、李志华支付借款本金848.01万元及利息101.76万元,滞纳金暂计274.76万元、随本息清;(2)李志华承担连带责任;(3)王江、李志华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6年10月,王江作为借款方、李志华作为担保方与七建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同日,王江向七建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李志华向七建公司出具《担保函》。七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但王江、李志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七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比如县齐鑫实业有限公司、魏万林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比如县齐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鑫公司”)、魏万林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515.51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1)支付2,070.08万元;(2)支付违约金、加价款及资金占用费至付清时止,暂计2,445.43万元;(3)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九建公司与魏万林签订物资供应合同,约定由九建公司向魏万林承包的比如县秀娜苑A区供应物资。合同签订后,九建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魏万林未付款。2018年11月,九建公司与魏万林、齐鑫公司签订《还款协议》,齐鑫公司自愿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经九建公司多次催收,魏万林与齐鑫公司仍拒绝支付,故九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六)与南江县宏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南江县宏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诉至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34.99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解除施工合同;(2)宏业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72.15万元及资金利息448.72万元;(3)宏业公司赔偿人工费损失214.94万元、机械设备闲置费损失17.8万元、材料费损失81.38万元;(4)九建公司就上述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5)宏业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3年4月,九建公司与宏业公司签订南江县宏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130万吨/年冶金辅料球团生产线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九建公司按约进场施工。2013年7月,宏业公司突然要求九建公司暂停施工并送达《暂停钢结构施工的通知》。时至今日,宏业公司未通知九建公司复工,也未明确是否退场,给九建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九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七)与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杰公司”)诉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080.00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款项2,000.00万元及利息80.00万元,利随本清;(2)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8年2月,十一建公司与亿杰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亿杰公司尚欠十一建公司工程款5,150.00万元,分4次支付。按约亿杰公司应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第2笔工程款2,000.00万元,但经十一建公司多次催告,亿杰公司至今未付,故十一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八)与四川凯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四川凯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源公司”)诉至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146.17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凯立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669.87万元及利息476.30万元(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利随本清)并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4年3月,住建公司与凯立源公司就凯立·现代城1-5#楼及其相邻地下室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书》,并于2015年7月达成《补充协议》。现案涉工程已办理结算,凯立源公司尚欠工程款未支付,故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九)与重庆申天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申天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天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黎勇、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达公司”)、重庆仙桃数据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桃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965.29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黎勇、住建公司、世纪达公司支付工程款1,965.29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仙桃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3)四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月,仙桃公司与住建公司就重庆仙桃数据谷商务办公楼工程一期三标段签订《施工合同文件》。2015年6月,住建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幕墙工程分包给申天运公司。申天运公司诉称,2017年3月幕墙工程完工,其至今未收到工程款项,故诉至法院。

(十)与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300.00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800.00万元(以鉴定为准)及利息暂计500.0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称三建公司将昭巧路两个工段交由其具体实施,其完成了施工内容,但三建公司差欠其剩余工程款项,故诉至法院。

(十一)与中国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中国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建设贵州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涉案金额1,644.97万元。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1)解除《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2)支付货款1,403.00万元;(3)支付违约金240.11万元,随本清;(4)承担仲裁费、保全费0.50万元及保险费1.36万元。

事实和理由:

西部建设贵州公司称,2017年6月三建公司与其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随后其按约供应了混凝土,但三建公司差欠货款未付,故向仲裁委提出申请。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将减少2019年利润总额40.06万元(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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