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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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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近日,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起诉状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签发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具体说明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一: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公司

第三人:韩越、李艳娟

2、案件审理:福田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一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包括高伟、韩越、李艳娟。其中高伟为董事长,韩越、李艳娟为公司委派的董事。

原告称: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一董事韩越授权李艳娟召开董事会,当日,李艳娟以韩越及其本人名义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崔文根,以微信通知的形式向被告一副总经理杨学强发出《关于召开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但该通知并未送达被告一董事长高伟;李艳娟以韩越及其本人名义于2018年10月27日召开临时董事会,并作出了《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根据《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34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但出席被告一本次董事会的仅有公司委派的两名董事,即韩越、李艳娟:高伟作为被告一的董事长并没有出席本次董事会,其在2018年11月6日也向该两名董事发出通知确认本次董事会决议无效。因此,被告一本次董事会到会董事人数没有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即便韩越、李艳娟已作出同意的表决,本次董事会决议也因为决议方式明显违反《公司章程》,应当归于无效。

对此,公司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董秘崔文根已于2018年10月17日,以微信通知的形式向被告一董事长高伟发出会议通知。

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一于2018年10月27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传票、应诉通知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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