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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纠纷案落定:农发行根河支行向湖北银行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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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郝亚娟 张荣旺 上海报道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申3698号)显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银行”)与某信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根河支行”)同业纠纷一案迎来了终审判决。

《中国经营报》了解到,在此案件中,湖北银行作为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认购了某信托发起设立的单一信托计划,农发行根河支行作为第三方担保,对湖北银行购买的前述信托产品本金和预期收益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作为单一资金信托受托人的某信托又作为贷款人与满洲里实业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将(委托人)湖北银行交付的信托资金4000万元发放给借款人。

2015年1月23日,该信托计划到期之后,《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融资人并未有还款动作,导致信托计划的本息逾期。在追回本息的过程中,原先潜藏在合同签署中的细节渐渐显露。农发行根河支行就出具的《担保函》提出两点异议,一方面是时任农发行根河支行负责人私刻印章签署了《担保函》;另一方面则是农发行根河支行方面认为银行的分支行机构不具有担保资格,且金融机构不能对外提供担保。

在这一案件中,农发行根河支行的责任厘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最终,法院判决《担保函》有效,农发行根河支行对实际融资人不能清偿部分向湖北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并已进入执行程序。

主动管理争议

2013年1月23日湖北银行与某信托签订了SCXT2012(DXD)字第129号-1《XX满洲里都市绿洲生态酒店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湖北银行作为单一信托的委托人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自有资金)认购某信托推荐的信托产品。最终由于实际融资人经营困难未能还款,该信托计划中的当事人某信托、湖北银行、农发行根河支行开始“扯皮”。

据了解, 一审判决免除某信托责任。一审判决书认为,湖北银行和某信托之间存在明确、有效的《信托合同》,该合同是解释合同责任、信托责任的首要文本。湖北银行未能证实某信托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处理信托财产存在过失,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其关于案涉信托并非事务管理类信托,某信托应向其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随后,湖北银行提起上诉,表示不服从一审中的部分判决。湖北银行认为,本案所涉信托为某信托主动发起并管理的信托产品,其作为信托管理人在信托产品中享有的权利应当为保障投资人的预期利益而行使,其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权利即是对信托投资人的义务。

综合来看,湖北银行与某信托争议的焦点在于,某信托是否为主动管理人。湖北银行认为,某信托为该信托的主动管理人,那么某信托应负责项目的前期尽调以及贷后检查。

记者向多位业内人士了解到,此前银信合作业务很多,通常是银行找好融资人,委托信托发放信托贷款,信托公司在其中是“通道角色”;如果融资人还款困难导致信托违约,通常是信托管理人采用原装返还的方式将全部债权转移至委托人。“在这个项目中,某信托已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委托人发送信托产品的相关情况,不应承担责任。”某信托公司业务人员向记者分析。

最终,二审判决认为,涉案信托属于事务管理类信托,某信托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不负有项目设立前的尽职调查或对申请贷款资料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

“萝卜章”+“违规担保”

在该案件中,湖北银行认购了某信托发起的单一信托计划,而农发行根河支行对湖北银行在信托合同下的本金及收益提供担保。

2013年1月23日,农发行根河支行出具《担保函》自愿对湖北银行购买的前述信托产品全额收回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承担保证责任,并约定了违约金。

2014年7月30日农发行根河支行向湖北银行出具《补充说明》载明:2013年1月23日我行向贵行出具了担保函,为贵行向某信托购买的信托产品全额收回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承担担保责任。上述担保函所担保的主债权范围涵盖该信托产品项下《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以及相关合同所确定的贵行应当享有的全部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

在信托成立2年后,也就是2015年1月25日,信托产品本金及收益无法兑付,湖北银行向农发行根河支行要求其履行《担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那么,农发行根河支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查阅裁判文书发现,农发行根河支行对此“并不认账”,并牵出了“萝卜章”的故事。农发行根河支行方面认为,一方面,时任农发行根河支行负责人的王铎在《担保函》上签名以及擅自使用农发行根河支行公章的行为是个人犯罪行为,鉴于此,该行为是无效代理。同时,农发行根河支行强调,其本身是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担保的主体资格。综上,建立在“员工私刻印章”和“违规为同业提供担保”的《担保函》是否有效?农发行根河支行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议不休。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担保函》、《补充说明》无效且农发行根河支行仅对满洲里实业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赔偿责任错误。

而二审判决书显示,本案件中,《担保函》与《补充说明》均由农发行根河支行的行长王铎出示,且《担保书》上所盖公章真实有效。考虑到王铎特殊身份,相对一般人,尤其是银行工作人员而言,足以形成授权真实的形式外观,那么王铎出示授权书并签章足以对包括银行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履职人员内心产生该业务已经内部审批。而且,湖北银行在面签面核过程中,没有违反常规的违规违纪行为。因此,农发行根河支行以上述规定主张湖北银行对保证合同无效具有过错,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因此,二审给出以下判决:农发行根河支行对满洲里市实业公司债务(范围以本判决第一项债务金额为限)不能清偿部分向湖北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农发行根河支行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满洲里市实业公司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农发行根河支行就二审的判决又提起上诉,最新裁判文书显示,农发行根河支行的上诉申请已被驳回。

那么,这起同业合作纠纷案最终如何解决?湖北银行的委托人权益如何实现?记者就该案件涉及信托产品的偿付情况及后续处理方案,向湖北银行发送采访函。对此,湖北银行方面回复:“我行与农发行根河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12月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确认‘农发行根河支行对满洲里实业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农发行根河支行再审申请。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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