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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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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三月

中国证券报

上市公司声明

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本预案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相关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上市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释  义

在本预案(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预案(摘要)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本预案(摘要)披露的部分交易金额及股份比例与实际交易金额及实际股份比例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本预案(摘要)所披露财务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合并报表口径财务数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预案(摘要)中涉及的交易规模尚未确定,标的公司的财务数据、评估数据尚未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提醒投资者谨慎使用。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将在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之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本次重组涉及的交易规模及相关协议主要内容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预案(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重组方案概述

(一)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新禹投资、涪陵能源、嘉兴宝亨、两江集团、长江电力、长兴水利、渝物兴物流、东升铝业、宁波培元、西藏源瀚、淄博正杰、周泽勇、重庆金罗盘、杨军、刘长美、周淋、谭明东、鲁争鸣、三盛刀锯、吴正伟、倪守祥、颜中述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如有)收购其持有的联合能源88.55%股权。

上市公司拟向三峡电能、两江集团、聚恒能源、中涪南热电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如有)收购其持有的长兴电力100%股权(长兴电力持有联合能源10.95%股权)。

(二)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如有)购买资产的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万元,预计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普通股不超过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即198,601,100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普通股的发行期首日。

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认购方因公司发生配股、派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约定。

本次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如有)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如有)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若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及其用途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标的资产预估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由于标的资产相关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工作正在推进中,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预估作价暂未确定。

三、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对价支付方式

本次重组收购联合能源88.55%股权的交易对方包括新禹投资、涪陵能源、嘉兴宝亨、两江集团、长江电力、长兴水利、渝物兴物流、东升铝业、宁波培元、西藏源瀚、淄博正杰、周泽勇、重庆金罗盘、杨军、刘长美、周淋、谭明东、鲁争鸣、三盛刀锯、吴正伟、倪守祥、颜中述。

本次重组收购长兴电力100%股权的交易对方包括三峡电能、两江集团、聚恒能源、中涪南热电。

本次交易拟采用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现金(如有)支付交易对价,由于标的资产相关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工作正在推进中,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预估作价暂未确定,具体支付金额及比例将于标的资产评估作价完成后,由各方协商确定。

四、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由于标的公司相关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工作正在推进中,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预估作价暂未确定。

以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初步测算,标的公司最近一期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比例均达到50%以上,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联合能源涉及的交易对方长江电力,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标的公司长兴电力涉及的交易对方三峡电能,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长江电力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相关法规,认定长江电力、三峡电能为公司的关联方。

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基于当前关联交易情况已回避表决,也未曾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2019年3月14日,长江电力全资子公司长电资本与新华发电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建立一致行动关系,新华发电成为长电资本的一致行动人,新华发电及其推荐的董事(如有)在行使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董事权利时,与长电资本保持意思一致。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签署生效后,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4.48%股份,该持股比例超过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水利部综合事业局通过新华水利、水利部综管中心、中国水务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长江电力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并计划于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时,上市公司已经与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沟通确认,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对长江电力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无异议,同意配合长江电力于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因此,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长江电力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及治理安排,长江电力未对联合能源、长兴电力等企业实施控制(参见重组预案之“第四章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一、联合能源”之“(三)产权控制关系”及“第四章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二、长兴电力”之“(三)产权控制关系”)。在上市公司向长江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三峡电能购买资产的交易中,长江电力直接持有联合能源8.05%股权;长江电力控股子公司三峡电能直接持有长兴电力36%股权,通过计算上市公司向长江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三峡电能购买资产对应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等财务指标,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指标进行比较,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市公司数据为2018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联合能源数据为2018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长兴电力数据为2018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上市公司向长江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三峡电能购买资产的上述财务指标均未超过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的100%。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长江电力,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供应、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安装,其中,电力生产、供应是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标的公司联合能源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供应及服务,锰矿开采及电解锰生产加工等业务,其中,电力生产、供应及服务是核心业务。长兴电力主营业务为电力工程建筑安装、智慧电力运维、售电等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长江电力,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供应、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安装、锰矿开采及电解锰生产加工等业务,其中,电力生产、供应仍是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及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预计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本预案(摘要)中涉及的交易规模及发行股份数量尚未确定,标的公司的财务数据、评估数据尚未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上市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结合标的资产经审计、评估后的数据及发行股份数量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价及发行股份数量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资产的预估值尚未确定,因此,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支付的对价及发行股份的具体数量也暂未确定。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由于标的资产相关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工作正在推进中,因此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预估作价暂未确定。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

1、定价基准日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普通股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普通股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系上市公司以积极促成本次交易为原则,在综合比较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盈利能力及股票估值水平、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的基础上,与标的公司股东经协商确定。

本次购买资产的普通股发行价格选为7.4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三峡水利股票交易均价的90%。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最终发行价格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发行对象

本次普通股的发行对象为全部交易对方,包括合计持有联合能源88.55%股权的新禹投资、涪陵能源、嘉兴宝亨、两江集团、长江电力、长兴水利、渝物兴物流、东升铝业、宁波培元、西藏源瀚、淄博正杰、周泽勇、重庆金罗盘、杨军、刘长美、周淋、谭明东、鲁争鸣、三盛刀锯、吴正伟、倪守祥、颜中述,及合计持有长兴电力100%股权的三峡电能、两江集团、聚恒能源、中涪南热电。

(五)股份锁定期安排

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前述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此外,对于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除长江电力、三峡电能以外的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若自其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标的公司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前述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标的公司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前述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

本次重组结束后,上述全体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的约定。若上述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述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过渡期间损益归属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资产交割完成日(含当日)为过渡期。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框架协议》,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上市公司享有;过渡期间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

上市公司于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六、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情况

(一)发行债券的类型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上市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发行规模与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规模由交易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确定。

本次发行数量=发行规模/票面金额(计算结果舍去小数取整数)。具体发行金额及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批复为准。

(三)票面金额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参照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确定,即转股价格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保持一致,为7.42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另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市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转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关于票面利率、债券期限、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限、转股价格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强制转股条款、担保、评级等事项将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并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六)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全部或部分交易对方,具体发行对象由交易各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确定。

(七)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对方,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限售期安排。

若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则自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回购行为)。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前述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除长江电力、三峡电能以外的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自其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资产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前述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资产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前述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

本次重组结束后,上述交易对方取得的前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的,其通过转股取得的普通股亦遵守前述限售期约定。上述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的股份而享有的公司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约定。

若上述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述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可转债转股股份来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及/或上市公司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及转股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P

其中:Q为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V为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债券余额,上市公司将按照上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过渡期间损益归属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资产交割完成日(含当日)为过渡期。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框架协议》,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上市公司享有;过渡期间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

上市公司于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七、募集配套资金

(一)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如有)购买资产的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万元,预计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普通股不超过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即198,601,100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普通股的发行期首日。将待本次重组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认购方因公司发生配股、派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约定。

本次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如有)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如有)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若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及其用途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拟用于支付收购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具体金额尚待协商确定)、标的公司在建项目、补充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其中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25%或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若配套募集资金金额不足以满足上述用途需要,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资金自筹等方式补足差额部分。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的资金择机先行用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八、业绩补偿承诺安排

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的财务数据、评估数据尚未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本次重组涉及的业绩承诺安排将在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之后进行具体约定,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本次重组涉及的交易规模及业绩补偿承诺相关协议主要内容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九、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主营业务和盈利能力的预计变化情况

1、对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供应、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安装,其中,电力生产、供应是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标的公司联合能源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供应及服务,锰矿开采及电解锰生产加工等业务,其中,电力生产、供应及服务是核心业务。长兴电力主营业务为电力工程建筑安装、智慧电力运维、售电等业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供应、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安装、锰矿开采及电解锰生产加工等业务,其中,电力生产、供应仍是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收入规模进一步扩大,上市公司的行业地位得到巩固,整体价值得到有效提升,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由于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最终完成,目前仅根据现有财务资料和业务资料,在宏观经济环境基本保持不变、经营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等假设条件下,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进行了上述初步分析。上市公司将在本预案(摘要)出具后尽快完成审计、评估工作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做出决议,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影响。

(二)股权结构的预计变化情况

本预案(摘要)中涉及的交易规模尚未确定,标的公司的财务数据、评估数据尚未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的情况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十、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重组预案(摘要)已经获得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

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2、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3、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

6、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能否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以及能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备案、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一、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十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三峡资本、长电资本、新华发电出具的说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原则性同意本次重组。

十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针对本次重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四、待补充披露的信息提示

本预案(摘要)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预案(摘要)中涉及交易规模尚未具体确定,最终确定的具体情况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预案(摘要)中标的公司的财务数据、评估数据尚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将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且评估报告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提请投资者关注。

十五、本次重组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预案(摘要)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执行关联交易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其实施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内部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议案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由公司非关联股东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上市公司将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方式行使表决权。

此外,上市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锁定期安排

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回购行为)。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前述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此外,对于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若自其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资产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前述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资产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前述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重组结束后,上述全体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公司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的约定。若上述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述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重组结束后,上述交易对方取得的前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的,其通过转股取得的普通股亦遵守前述限售期约定。上述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的股份而享有的公司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约定。

(四)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承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到指定网站(www.sse.com.cn)浏览本预案(摘要)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

十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中信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开展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业务资格。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交易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本次重组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根据《128号文》的相关规定,经上市公司自查,在剔除大盘、行业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A股股价在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波动未超过20.00%,未达到《128号文》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尽管上市公司停牌前股价未发生异常波动,且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积极主动进行内幕信息管理,本次预案公告后交易相关方将出具股票买卖的自查报告。但受限于查询范围和核查手段的有限性,仍然无法避免自查范围以外相关人员涉嫌内幕交易的风险。如相关方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本次重组将存在因此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方案调整或取消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且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求的评估备案及交易程序。因此,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交易规模、标的资产范围存在不确定风险,可能导致本次重组方案发生调整或取消。

若因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事项的原因造成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则实际交易方案可能较本预案(摘要)中披露的交易方案发生变化,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多项条件后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国资委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予以审核备案、本次交易的相关资产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等。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审批、核准或同意,以及获得相关审批、核准或同意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标的公司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评估工作未完成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等数据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可能与本预案(摘要)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一)行业政策风险

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随着国家电力行业供给侧改革的推进,销售电价呈下调趋势,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电力销售业务收入有所下降。

(二)管理风险

随着标的公司业务的不断整合和规模的扩张,将使标的公司面临着管理模式、人才储备、技术创新及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挑战。如果标的公司管理水平和人才储备不能适应业务整合及规模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标的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将难以保证标的公司安全和高效地运营,使标的公司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

(三)发电业务经营风险

水力发电受所在区域的降雨量及降雨时段分布影响较大,尽管标的公司水电站所在流域降雨量充沛,但也存在降雨时段分布的不确定性和季节性波动,从而导致自发电量不能满足电网用电需求,标的公司需通过外购电力保证电网运行,相对于自发电,外购电成本较高,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存在不利影响。

(四)环保风险

联合能源涉及锰矿开采及电解锰生产加工业务。在锰矿开采及利用、冶炼以及电解锰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粉尘、噪声、废气和废水等。

尽管联合能源积极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持续提升企业整体的环保水平,完善环保管理制度。但随着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趋突出,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更加重视,未来可能会出台更严格的法律法规来提高相关行业的环保水平,联合能源将可能面临标准更高的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面对不断提升的环保要求,提醒投资者关注联合能源可能面临的环保支出增加、环保处罚等相关的环保风险。

(五)安全生产风险

联合能源涉及锰矿开采及电解锰生产加工业务。该业务可能因操作不当等因素诱发安全事故,在锰矿开采及利用、冶炼以及电解锰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均存在安全生产风险。

尽管标的公司已积累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但不能完全排除因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导致标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可能性。

三、其他风险

(一)宏观经济风险

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发电与售电,下游客户主要为重庆地区工业企业,工业企业的发展受到国民经济需求和国家宏观政策(如宏观经济政策、环保政策等)的较大影响。未来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可能致使工业企业客户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使其用电量出现收缩和调整,进而间接影响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其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股票的价格波动是股票市场的正常现象。为此,提醒投资者应当具有风险意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三)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

上市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给上市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3月 22 日

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交易对方            

重庆长电联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对方    重庆新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涪陵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宝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长兴水利水电有限公司

                                        重庆渝物兴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庆市东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培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西藏源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正杰经贸有限公司                                  周泽勇

                                        重庆金罗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周淋

                                        刘长美                                                杨军

                                        谭明东                                                鲁争鸣

                                        东莞市三盛刀锯有限公司                                倪守祥

                                        吴正伟                                                颜中述

重庆两江长兴电力有限公司交易对方        三峡电能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聚恒能源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涪南热电有限公司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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