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湖州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湖州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融钰集团”)于2018年12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湖州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因融钰集团与湖州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嘉恒”)签订《湖州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或“原合同”)后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就终止《借款合同》事宜协商一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因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向湖州嘉恒贷款人民币26,700万元,贷款利率为9.5%/年,贷款期限3个月(自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起算,贷款发放日以贷款人银行转账凭证为准),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宏伟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湖州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2)。现因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情况发生变化,经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终止该《借款合同》。
二、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2018年12月20日融钰集团与湖州嘉恒签署了编号为(2018)业务字第201812001号的《借款合同》,融钰集团向湖州嘉恒借款金额人民币267,000,000元(大写:贰亿陆仟柒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原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起算。现双方签订原合同后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就终止原合同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终止协议:
1、双方均同意终止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原合同;
2、原合同终止后双方均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包括支付借款利息、违约金等;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不得就原合同及本终止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主张任何权利,包括提起诉讼、仲裁等;
4、如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5、本终止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借款人执贰份,贷款人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三、终止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因原合同尚未实际履行,上述终止协议的签署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借款合同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