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至17世纪前期东亚的官商、私商与军商
中国经营报
15至17世纪前期东亚的官商、私商与军商
李伯重
在本文上篇中,我们对近代早期国际贸易商人的成长渊源和生存环境,作了归纳性分析,下篇将通过一些实例,对15至17世纪前半期东亚世界国际贸易中各类代表性商人,即官商、私商与军商的情况,逐一进行扼要讨论。
“东西”通吃看“官商”
“官商”的第一类,即由一个国家政府(或部族政权)派遣、代表该国(或该部族)与外国进行贸易的商人。
这类商人最突出的例子,见于明朝时的东北亚地区朝贡贸易。在15至17世纪前半期的东亚世界,只有中国和朝鲜两国,是统一并且拥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和官僚体系的国家,某种程度上来说,中、朝也是东亚仅有的两个具备“民族国家”初期特征的政经实体。因此之故,两国之间的关系最为正规化,彼此的朝贡贸易有清楚的“国际贸易”特征。从事此项贸易的是外交使团,由国家派遣,各为其主,是典型的“官商”。
而不同政权之间的朝贡贸易中,又以明朝与东北女真人双方的“官商”往来最有特色。明代的女真,是在明朝宗主权监护之下的半独立地方政权,双方的商业往来也算是朝贡贸易。拥有特殊身份的女真商人才能够从事这项贸易,成员多由得到进京朝贡资格的女真各部首领组成。他们既是部族首领,又是明朝设置的地方官,还必须拥有明朝授予的敕书,才能获得参与朝贡行程与马市贸易的特权。
这种身份决定了他们所从事的商业活动与政治权力之间,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也是官商,即由部族政权派遣,并代表其从事与明朝贸易的商人。
“官商”的第二类,即虽非一国政府(或部族政权) 派遣并代表该国(或该政权),但得到本国政府(或政权)授权和支持进行国际贸易的商人。
这类商人在中亚(即西域)各国(或地方政权)与明朝的贸易中非常活跃。明朝和西域各国(或政权)的朝贡贸易有四个特点:(1)使团人数众多,少则几十人,多则三四百人;(2)进贡的方物(土特产)数量大,少则几十、几百匹马驼,多则三千,甚至六千匹马;(3)明朝中央政府回赐的物品也数额可观,赏赐钞锭数由二万、三万至六万余两,一次赐绢多达一千余匹;(4)朝贡贸易持续时间长,几乎与明朝二百多年统治相始终。这种朝贡贸易,是名副其实由官方主导的经贸行为。
大多数情况下,从事此项朝贡贸易的商人,是一些与西域各国(或地方政权)统治者有密切关系的商人家族。典型例子之一,是15世纪后期至16世纪初活跃于丝绸之路上的写亦虎仙家族。写亦虎仙为哈密回回首领,曾充当使臣,周旋于哈密与明朝、吐鲁番之间。明弘治十年(1497年),哈密地方统治者派遣写亦虎仙等人为使臣,向明朝进贡。他们一行人到北京后,明廷礼部悯其流寓之穷,计其驼马方物价值,给赐缎绢五千余匹。写亦虎仙熟知明廷给赐规则,对礼部薄减衣服彩缎做法不满,在赏赐已毕、买卖达成之后,仍辗转延住,奏讨不已。
作为哈密的使臣,写亦虎仙不是以加强哈密与明朝的联系为使命,而是以追求财富为首要目的,充分凸显他的商人天性。这也是丝绸之路上贸易家族的重要特征。写亦虎仙家族通过参与朝贡贸易,在甘州、肃州等地积累了大量财富。
这类贸易家族,与明朝政府、西域地方政权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写亦虎仙是哈密卫故都督佥事赛亦撒隆之侄,也是哈密人火辛哈即的女婿,他的女儿则嫁给了吐鲁番速檀(苏丹)阿黑麻的使臣火者马黑木。其岳父火辛哈即也把另一女儿嫁给了阿黑麻的亲信牙木兰;牙木兰又以妹嫁火辛哈即的侄儿亦思马因。这种“亲上加亲”的关系,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家族网络。当时西域的国际贸易,大多是通过类似家族网络运作的。
值得注意的是,写亦虎仙既充当哈密统治者的使臣与明朝交涉,得到明朝的赏赐和官职,同时又充当明朝驻甘肃疆吏彭泽的使臣,被派往敌对的吐鲁番进行交涉。其纷繁复杂的的头衔与经历表明:
在明朝的朝贡贸易体制下,唯有充当使臣才能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他虽是哈密回回首领,却利用哈密地方统治者忠顺王和都督奄克孛剌的名义,出使明朝进贡,反过来又以明朝使臣身份出使吐鲁番,多方发财致富,“官商”本色,发挥得淋漓尽致。
“市通则寇转为商,市禁则商转为寇”
“私商”的第一类,即采取日常经营方式,和平地参与国际贸易的普通商人,15至17世纪前半期东亚世界国际贸易中的私商,以福建海商为最典型。
早在半个世纪以前,我的恩师傅衣凌先生(厦门大学教授,明清经济史专家)就对明代福建海商作了开拓性的研究。他指出:明代初年,福建海商受到贡舶贸易的支配,仅作被动的、消极的经济活动。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到了成化(1465~1487年)、弘治(1488~1505年)两朝,他们才和从前不一样了,日渐积极地直接投身海上贸易,以自由商人的姿态出现,并大大地扩展了其活动范围。
嘉靖年间(1522~1566年),东南民间造巨船下海通番已蔚然成风,沿海社会经济出现了很大变化,引起明朝政府严重关注,《明实录》中有许多相关的记载。但这些“自由商人”不仅得不到官府的支持,反而受到严厉限制和打击,处境相当艰难。
海上贸易需要投入较大的资本:海船的建造和维修,耗费不少银子;出海雇用众多船员水手,必须提供生活用品并支付工钱;停泊各港口时不能不支付各种费用,再加海上营生高风险,船主也要预留足够保证金,以应付不时之需。
傅衣凌先生认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能具备如此财力者,不是地主便是官僚,因此这种私商基本上都是地方上的豪门大姓。当然也有普通商人集资造船,合伙经营,类似故事在明代小说如《初刻拍案惊奇》中,多有反映,可见相当普遍。私商大多是凭借自己的关系网买卖货物,不过,如同前面谈到的那样,当时的海上贸易尚未有国际安全机制,商船出海,往往要寻求拥有强大武力的海上武装集团的保护,乃至直接受武装集团的控制。
“私商”的第二类应运而生,即自身装备不俗武力、平日“亦商亦盗”。15至17世纪前半期东亚世界的国际贸易,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彼此竞争的商人,或者为了自卫,或者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与形形色色的武装集团互为依托。故海上国际贸易中,对“海商”与“海盗”很难做出明确的区分。
谈到15至17世纪前半期东亚世界的海盗,大家都会想到肆虐东亚海域的倭寇。我要问的是:当时东亚海域中的“倭寇”和海商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依照学界较新的看法,“倭寇”包括“前期倭寇”和“后期倭寇”。前期倭寇活跃于14世纪至明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当年发生倭寇入侵浙东之战,烧杀甚烈,激发地方民众反抗而被迫退走),成员基本上是号称为“西日本恶党”的日本人;而后期倭寇(日本通常称为“嘉靖大倭寇”)是嘉靖三十一年以后活动的海盗,其成员不仅有日本人,也有中国人,甚至中国人可能还占多数。
倭寇的大头目往往是中国人,最有名的就是许栋(许二)、汪直(亦作王直)、李旦(李光头)等。对这些人的经历进行仔细分析,可以看到:首先,他们不是单纯的海盗,而是海商,之所以被称为“海盗”,是因为明朝的海禁政策,让他们的海上贸易难以继续,因此与明政府发生冲突。例如汪直本是徽商出身,后来参加许栋的海上走私集团。浙江巡抚朱纨发兵攻剿许栋集团,许栋兄弟逃亡,汪直收其余众,自己成了海商武装集团的首领。
其次,他们的贸易范围广阔,大体上覆盖了东亚海域,从事的是真正的国际贸易。例如许栋与弟许三先在马六甲建立起交易网,然后与留在明朝国境内的许四、许一等合伙走私。汪直南下广东,造巨舰贩运硝黄、丝绵等抵日本、东南亚各地,他本人也“历市西洋诸国”,在阿瑜陀耶(泰国古王朝)、马六甲和中国之间往来,由此结识了才抵达东南亚不久的葡萄牙人。
嘉靖二十年(1541年),汪直和三名葡萄牙人带领上百名番商,从暹罗乘船北航双屿港(属浙江舟山),结果被暴风雨冲飘到日本九州以南的种子岛,与日商建立了贸易关系。
正如通晓倭寇情形的万历时人谢杰所言:“寇与商同是人,市通则寇转为商,市禁则商转为寇。”在近代早期国际贸易中,这种亦商亦盗的海商,乃是正常的角色。
“三大商”命运浮沉
以上四类商人,都是15至17世纪中前半期东亚世界国际贸易中的骨干,发挥了各自的重要影响。不过,由于身份、角色不同,成败、浮沉不一,他们的历史地位和后人评价,也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两种类型的“官商”,随着时间推移,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都趋于下降。明代奉行的朝贡贸易是一种官方贸易,自始至终处于明朝国家的严格控制之下。只有朝贡国(或者朝贡政权)的官商,才能参与。朝贡贸易是明朝笼络其他国家的一种手段,偏重政治效应。从事这种贸易的官商,由于是特定国家(或者政权)的代表,其活动完全取决于各自国家(或者政权)之间的政治关系,不可能真正做生意。同时,朝贡贸易本身并不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因此也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贸易性质。
明朝在朝贡贸易中实行“厚往薄来”的政策,长期下来成为一项沉重的财政负担,同时贡使团中的商人也经常违法经营,明朝政府不得不限制从事此类商人的人数。隆庆元年(1567年)开放海禁,与朝贡贸易密切相关的官商,逐渐走向衰败。
其次,两种类型的“私商”,在15至17世纪东亚世界国际贸易中不断发展。经过“海盗商人”的长期抗争,隆庆开禁之后,普通私商逐渐成为海上国际贸易的主流。傅衣凌先生认为,虽然“其中颇有很多地方是封建的商业经营”,但“这一种形式可说是福建海商最正常的发展路线,脱离政府的束缚,而成为一种自由商人”。这种私商,也可以说是近代商人的前身。
再次,本文上篇已提及的“军商”,都是雄心勃勃要在那个混沌世界中建立一种国际贸易“新秩序”的武装商人集团。荷兰东印度公司虽然有母国作为有力后盾,但荷兰毕竟只是一个小国,国力有限,不足以让东印度公司挑起在东亚世界呼风唤雨的重任。郑芝龙祖孙三代的郑氏集团实力极盛时,看似接近上述目标,然而背后不仅缺乏明朝官方强力支持,相反还受到强势入关的清廷持续的包围打击,也无法担负预想中的历史使命。(相关文章见本期E2版《荷郑之争 “军商”斗法》)。
本专题作者李伯重为北京大学人文讲席教授,主要内容是作者日前在北京大学文研院举办的“海洋与传统中国”论坛上发布的主题演讲,由本报记者谭洪安根据现场记录及相关研究文本整理而成,已获授权发布,标题为编者所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