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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允许做市库存股回售转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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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允许做市库存股回售转售

中国证券报 

1月25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信息表示,近期,全国股转公司修订完善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简称《做市业务管理规定》),允许做市商与挂牌公司股东就做市库存股进行回售、转售约定。新修订的《做市业务管理规定》于2019年1月25日发布,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全国股转公司新闻发言人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本次《做市业务管理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新增做市库存股回售、转售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允许做市商与挂牌公司股东就做市库存股回售、转售进行约定;二是对做市库存股回售、转售行为进行规范,禁止出现因库存股回售或转售安排导致影响做市商独立性的情形,并要求有回售、转售安排的做市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该新闻发言人表示,做市转让是新三板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做市制度实施四年以来,在市场流动性提供、股票价格发现等方面成效显著。此次允许做市库存股进行回售、转售,旨在进一步优化新三板市场交易机制,更好发挥做市商组织交易和提供流动性的作用。做市库存股回售、转售,也能够降低做市商做市库存股处置风险,提升做市商做市积极性,对完善做市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做市库存股回售约定,是指做市商在协议受让挂牌公司股东股份时,在完成该笔股份过户前与该股东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将不超过受让数量的股份回售给该股东的协议安排。做市库存股转售约定,是指做市商在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份时,在完成股份登记前与挂牌公司股东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将不超过认购数量的股份转售给该股东的协议安排。” 该新闻发言人解释。

该新闻发言人强调:“做市库存股回售、转售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如下事项:一是做市商在做市前和做市过程中以协议受让或定向发行认购方式补充的做市库存股,均可以约定回售、转售条款,但约定回售、转售的对象只能是挂牌公司股东,不能是挂牌公司;二是做市商单次约定的回售或转售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受让或认购的股份数量;三是做市商申请为股票做市前获取的库存股,回售或转售数量不得超过申请为股票做市时的初始库存股数量;四是做市商应当自回售或转售协议签署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公告,回售或转售安排变更或终止的,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公告。”

“为了避免做市库存股回售转售约定对做市商报价的审慎性、独立性造成削弱,增加市场风险,全国股转公司通过以下两个方面的制度安排进行防范,”该新闻发言人谈到,“一是明确要求做市商不得存在对做市后的申报或成交价格、数量、金额进行承诺等可能影响做市报价的情形,以减少市场操纵的动机;二是通过及时、透明的信息披露,充分向市场揭示风险,便于投资者根据协议内容中的相关信息自主判断投资风险,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全国股转公司将持续强化做市方式下的交易行为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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