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智能投顾监管规定:ASIC监管沙箱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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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
五、ASIC的监管沙箱框架
Fintech有利于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增强金融服务的便捷性,从而更有效地满足市场参与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需求。但技术的快速发展通常也会对现有的监管框架带来一定挑战。上文有述,ASIC于2015年3月设立了创新中心并先后推出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创建监管沙箱框架。
根据REP523,监管沙箱框架是指,对于数字化投顾等初创Fintech企业,ASIC为其提供AFS牌照申请及组织竞争力义务履行方面的额外指导,及限定期限内的AFS牌照豁免政策。具体包括三项内容:责任管理人评估标准的补充指导,小规模、高度自动化机构的责任管理人指定相关政策修订,及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授予全行业AFS持牌豁免的许可。
下文结合CP260和REP508,将监管沙箱框架总结如下:
(一)责任管理人评估补充指导
1.组织竞争力与责任管理人
ASIC在RG105中提到[27],持牌机构一般性义务的第5项“保持提供金融服务的竞争力”,具体是指AFS持牌机构应当在组织层面上,具备维持提供其牌照所涵盖金融服务的竞争能力,故简称为组织竞争力义务。
对于持牌机构而言,其指定的责任管理人(Responsible manager)对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负有直接责任。ASIC认为,可通过评估责任管理人资质来判断该义务的履行情况。
2.自由裁量权的补充示例
RG105列示了证明责任管理人具备适当知识和技能的五种选择。其中选项1-4对于责任管理人的资格标准、评估认证、学历证书和工作经验等均有明确标准,部分责任管理人可能无法完全符合;而选项5[28]则相对较为灵活,ASIC可基于机构申请材料与承诺书,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鉴于多数Fintech企业由于资源有限可能倾向于选项5,2016年12月,ASIC更新了RG105,对其中责任管理人评估标准的选项5提供了额外指导和示例。此举可提高相关机构确认责任管理人资质和申请AFS牌照的效率。
(二)责任管理人相关政策修订
ASIC认为,“小规模、高度自动化”Fintech企业责任管理人不一定需要参与全部日常决策,为此,对RG105中此类机构责任管理人的指定与职责界定等相关政策进行了修订。
1.“小规模、高度自动化”企业
RG105规定,具备“小规模、高度自动化”特征的企业(简称特定企业),可以指定合规的第三方作为责任管理人,该第三方为其提供足够的知识和技能支持且不需要参与全部日常决策,但应另外配备一名责任经理参与日常管理。
其中,“小规模”是指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客户数量少于1000人;“高度自动化”是指在客户输入所需资料后,机构能够以连贯一致方式提供金融服务,即在其日常金融服务中,不提供或仅提供极其有限的人工介入进行辅助。
2.指定第三方责任管理人
特定企业若选择指定第三方作为责任管理人,且该第三方不参与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第三方符合RG105对于责任管理人资质审查的五项标准之一;
(2)第三方是持牌机构在知识和技能方面所依赖的关键人(key person);
(3)拟持牌机构须与第三方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该第三方需对与其相关的流程和系统签字授权(sign-off),并对基于该流程或系统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负责。此外,第三方必须视需求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业务审查与签字确认;
(4)持牌机构应仅提供有限的金融服务;
(5)须另外指定一名责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并确保第三方在需要时应参与服务提供或就此提供咨询。
3.有限的金融服务
上文提到,若指定第三方作为责任管理人且不参与日常经营,持牌机构仅可提供有限的金融服务。就数字化投顾而言,是指就有限的金融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包括:
(1)流动性良好的金融产品,如澳大利亚市场发行或上市的证券、简单管理投资计划等;
(2)非现金付款设施;
(3)该产品所属行业受其他机构审慎监管,如存款、退休金及保险合约产品等。
(三)监管沙箱豁免
关于AFS牌照豁免,除本文第二部分所述情形外,为帮助包括数字化投顾等在内的初创Fintech企业解决普遍面临的展业阻碍,ASIC还推出了“监管沙箱豁免(regulatory sandbox exemption)”政策。
结合REP508与RG257,下文对监管沙箱豁免的一般规定,及其中与数字化投顾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总结:
1.政策内涵与目的
监管沙箱豁免[29]是,指获得ASIC的许可后,符合条件的初创Fintech企业在正式获得AFS牌照之前的规定期限内(目前为12个月),对特定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测试。
该措施旨在缓解初创Fintech企业普遍面临的展业障碍,帮助其在付出大量的时间与资金成本取得AFS牌照前,验证并完善自身的商业模式与服务概念,并争取到更多的融资机会,以支持其后续继续合规开展业务。
2.豁免适用条件
机构申请ASIC监管沙箱豁免许可,应未被禁止提供金融服务,非AFS持牌机构及其授权代表,也非持牌机构的关联机构。此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控制提供服务的客户数量与单个客户头寸上限;
(2)建立适当的补偿机制,购买最低保障的PI保险;
(3)保证遵守客户利益最大化原则及相关义务。
3.限定业务范围
针对数字化投顾业务,获得ASIC监管沙箱豁免的机构,仅可就特定类别产品提供金融产品建议服务,具体包括:
(1)澳大利亚市场发行或上市的证券;
(2)澳大利亚政府发行或拟发行的证券;
(3)简单管理投资计划;
(4)存款产品;
(5)部分一般保险产品;
(6)存款保险机构发行的支付类产品。
[27] RG105:“If you are an AFS licensee, you must maintain the competence toprovide the financial services covered by your AFS licence: s912A(1)(e) of the CorporationsAct. We refer to this obligation as the ‘organisational competence obligation’.This is because this obligation requires you to be competent at theorganisational level.”.
[28] Option 5of RG105 c section: Other demonstration of knowledge andskills
[29] REP508: ”we consulted on three distinct proposals to addressspecific barriers faced by new innovative businesses:……(c) providing aconditional, industry-wide licensing exemption to allow six months of limitedservice testing and concept validation (also referred to as the ‘regulatorysandbox exemption’).”;
RG257: “We have provided conditional relief to allow fintechbusinesses to test certain products and services for 12 months without holdinga licence under either the Corporations Act or the National Credit Act.”。
【本文由广发基金杨涓整理、撰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财部杨哲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