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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飞论债】ABS的制度软肋在“信息披露”——中国债市观察第1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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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的制度软肋在“信息披露”

——中国债市观察第172期

摘要

我们整理分析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ABS信息披露要求,信贷ABS推行早,覆盖类别较全;而企业ABS中个人消费贷款、信托受益权等占比高的类别未尚未出台信息披露指南。

信贷ABS信批指引标准化程度高,条款差异体现在基础资产定义及入池标准、机构历史数据披露和针对性信息披露。而企业ABS产品条款差异程度大,标准化程度偏低。且绝大多数为私募发行,原始权益人和发行机构信息披露的动力较低。企业ABS产品信息规范性和质量低于信贷ABS,导致风险管控困难、二级流动性偏低。

未来完善信批制度应同时采用以下三种措施:逐步填补两市场ABS重要品种信批指南的空白;ABS产品信批格式和指标标准化;进行统一数据采集并建立权威ABS数据库。

本月微小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更新之际,我们整理分析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ABS信息披露要求。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起始于2015年5月,除企业贷款外主要品种均出台了指引;而交易所市场较晚,个人消费贷款、信托受益权、CMBS、类REITs等占比高的类别未指定信息披露原则。

比较信批要求,信贷ABS信批指引对指标进行了细化规定并设计配套表格,标准化程度高,条款相似程度较高。条款差异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基础资产定义及入池标准、机构历史数据披露和针对性信息披露。针对性信息披露把握基础资产类型的核心风险点,如微小企业贷款要披露贷款用途、实际控制人情况、贷款涉及的诉讼和担保;不良资产要披露抵押物特征、回收率预测、定价估值信息;个人消费贷要披露资产期限特征、借款人特征、入池资产贷款用途、持续购买情况;棚改项目要披露抵押物抵质押情况、还款来源分布、借款人行业分布。

而企业ABS指南由于基础资产特点不同,条款差异程度大,且未给出信息披露的顺序和配套表格体系,标准化程度偏低。另一方面,企业ABS信批相比信贷ABS对重大信息披露事项规定更为具体,并增加了评级意见及参考因素、现金流压力测试、原始权益人信用分析等内容,但对细化指标未做规定。

企业ABS绝大多数为私募发行,原始权益人和发行机构信息披露的动力较低,叠加上述因素,导致企业ABS产品信息规范性和质量低于信贷ABS,主要表现为数据更新频率偏低,指标要求较为笼统。可能导致的结果一是投资者存续期风险管理乏力和信用质量难以把控,预警滞后,遭受损失可能性增加;二是存续期信批质量不高的产品难以定价,二级市场流动性偏低。信批制度已成为现阶段限制ABS市场发展的“软肋”。

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透明是其拥有公信力的基础,对发行规模和交易活跃度影响重大。未来完善信批制度应采用以下三种措施,由监管机构推进:逐步填补两市场ABS重要品种信批指南的空白;ABS产品信批格式和指标标准化;进行统一数据采集并建立权威ABS数据库,以便于横向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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