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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华航空未按约定信息披露 公司及高管被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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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10月15日,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因未按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的约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财务负责人被海南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经查,海南证监局发现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均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在2017年年报“负债情况”部分中披露“报告期末借款总额1249.21亿元,上年末借款总额788.78亿元”。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2017年新增借款460.43亿元,占2016年末净资产的64.47%,但公司年报未披露2017年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的相关信息。

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证发〔2015〕50号)第4.9条的规定,违反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孙栋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新华航空上述债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海南证监局表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及财务负责人孙栋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海南证监局提交详细的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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