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颖遇害案审判还要等多久
法治周末
章莹颖遇害案审判还要等多久
2017-11-14 21:08 作者: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徐伟刚 来源:法治周末
111.png
资料图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徐伟刚
11月13日,距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失联已经过去了5个多月,尽管嫌犯克里斯滕森早已被抓获并被控绑架致死罪,但章莹颖的遗体始终未被找到。而赴美寻找女儿的章家人无奈决定先回国,等案情有所进展时再赴美国。
检方寻求死刑 辩方申请延期
2017年4月,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前往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交流学习。然而,6月9日,她在前往当地一家租房机构签订租约的过程中与外界失去联系。得知失联消息的章莹颖家人赴美,FBI也介入调查。6月29日,在对克里斯滕森的监听过程中其承认了绑架章莹颖的事实,警方随即对其进行了逮捕。
6月30日,警方宣布章莹颖遇害。联邦大陪审团于7月12日对被告人克里斯滕森以绑架罪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指控,法庭将庭审时间定在了2017年9月,但克里斯滕森始终拒绝供述章莹颖的下落。
审前听证中,法官同意了控辩双方的动议,将庭审时间延后至2018年2月27日,而联邦大陪审团也对克里斯滕森追加起诉罪名以绑架致死和伪证罪起诉,克里斯滕森出庭时拒不认罪。法官拒绝了辩方律师的保释请求,克里斯滕森现被羁押。
近日,辩方第二次提出申请,请求法庭将庭审时间再推迟至2018年10月,联邦检察官则准备前往华盛顿寻求司法部长塞辛斯同意以死刑起诉克里斯滕森。
当前,本案的案情越发扑朔迷离,尽管官方宣布章莹颖已经遇害,但其下落始终不明。而从诉讼程序上看,本案也进展到了一个决定诉讼走向的关键阶段。
美国的司法系统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本案发生在伊利诺伊州,却由联邦地区法院而非伊利诺伊州法院审理的原因在于伊利诺伊州于2011年废除了死刑。在联邦法院起诉克里斯滕森,就可以根据联邦刑法第1201条绑架致死罪寻求对其判处死刑。
美国司法部2001年对有关议定书修改后规定,联邦检察官可以在没有死刑的州提出死刑控告。因此本案向联邦法院起诉,也反映出检方在对被告人寻求最严厉的制裁。但同时,1988年《毒枭法案》通过后,美国司法部规定,94个联邦司法分区的美国检察官在以死刑起诉前需经过司法部长的批准。
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进行的刑事诉讼,基本流程主要包括:初始阶段、审前阶段、审判阶段和量刑阶段,死刑案件还存在直接上诉阶段。
初始阶段,联邦法院要确立对该案的管辖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必须与整个国家而非特定的州有联系;其次,必须涉及违反国会通过的刑事法律的行为。本案中,由于被害人为中国公民,案件涉及国际影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联邦刑法,因此联邦地区法院有权审理本案。
审前阶段,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5条,被告人要初次到庭,被告知被指控的罪行以及所享有的权利,控辩双方可提出审前动议,法院安排审前会议讨论并决定被告人将被保释或羁押。
审判阶段,进行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若其认罪,法院无须对事实进行审理,可直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若其不认罪,则进行陪审团的挑选,正式审判。
死刑案件在判决后会进入直接上诉程序。所谓“直接上诉”,指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上诉自动启动,无须本人提出。联邦死刑案件需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但是被告人有权放弃上诉。
而本案目前所处的阶段正是审前程序结束后,审判程序开始时。
辩方律师为何两次申请延期审理
本案中,辩方律师先后两次申请延期审理,看似颇为耐人寻味,但笔者认为可谓“事出有因”。第一次申请提出时间是法官宣布庭审时间为9月12日之后。根据美国联邦刑法规定,绑架罪属于联邦重罪,原定庭审时间距案发仅三个月,在如此短时间内要求辩方做好辩护准备是不合理的,同时检方也无法收集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罪名成立。
因此,第一次延期审理的请求控辩双方均表示同意,也得到了法官的准许,将庭审时间延后至了2018年2月27日。
辩方第二次申请,笔者认为原因有二。一方面,10月3日,联邦大陪审团决定对克里斯滕森追加起诉罪名以绑架致死和伪证罪起诉,对辩方而言这无疑是重大变化。根据美国联邦刑法,大陪审团原起诉的绑架罪视情节属于一级至三级重罪不等,被告人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很小。
而追加罪名后的绑架致死罪则属于一级重罪,一旦罪名成立,被告人克里斯滕森的判决结果只有两个:终身监禁或死刑,且检方也明确表示寻求以死刑起诉克里斯滕森。在刑事辩护中,普通刑事案件与死刑案件辩护律师需要的准备时间是差别很大的。
另一方面,克里斯滕森的辩护律师于9月1日解除了与其的代理关系,法院根据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指派了一位有4次死刑辩护经验的律师。新的辩护律师介入案件不久,对案情和证据了解有限,与被告人也尚未完全建立起信任和默契。
尽管如此,其他各方对第二次延期审理的请求则持反对意见。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表示:反对辩方延期审理的动议,克里斯滕森没有继续要求延期审理的正当理由。但检方也表示,如果司法部长同意以死刑起诉,案件可能会延期审理,检方最终将根据司法部长的意见在2018年2月初决定是否以死刑起诉。
而对章莹颖父母来说,自案发至今已有五个多月,女儿生死未卜、下落不明,诉讼程序却一拖再拖,他们惟愿能找到女儿,严惩凶手。继续延期审理将是对他们身心的又一打击。
本案援助律师王志东称,法官将于未来两三个星期决定是否批准延期审理,但是即便排了新日期,由于各种原因重新排期的可能性仍然很大。
控辩双方都需要更多的时间准备
在正式法庭审理前,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一方面,检方申请死刑起诉能否得到司法部长同意;另一方面,辩方申请延期审理能否得到法官批准。随后,将进行陪审团的挑选。
美国的死刑案件采用两段式审理程序,第一阶段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第二阶段则对被确定有罪的被告人量刑。死刑案件陪审团与普通刑事案件不同,陪审团不仅有权决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可适用死刑的罪行,还有权决定其应当被判死刑还是监禁刑。
陪审团选定后,将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举证、质证和辩论,陪审团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裁决,法官最后宣判。此后则是直接上诉程序,若被告人最终被确定有罪,则根据判处的刑罚交付执行。
本案最终发展方向目前仍难下定论,但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刑事司法程序及本案案情,可以对后续进展进行预测。
首先,章莹颖的下落。根据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及保持沉默的权利。由于克里斯滕森始终拒绝交代章莹颖的下落,就使得找到章莹颖需要通过其他线索。
笔者认为,虽然官方已经宣布章莹颖遇害,但从绑架犯罪的通常意图来看,犯罪分子通常是为了索取赎金、供其奴役等,因此章莹颖仍有生还可能。但是自案发至今已有数月,被告人又一直处于羁押状态,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害人的生命也在流逝。警方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到寻找被害人的下落上,一方面出于对生命的珍视,另一方面章莹颖的生死对克里斯滕森最终的定罪量刑也有着决定性影响。
其次,检方申请死刑起诉能否得到司法部长同意。美国司法部发布的联邦死刑调查数据显示,1988年至2000年期间司法部长对联邦检察官提交的死刑控诉申请的批准率在90%以上。本案中,联邦检察官也称有信心让司法部批准以死刑起诉。
再次,辩方申请延期审理能否获批。如上所述,如果司法部批准以死刑起诉,那么延期审理的可能性还是不小的,因为辩方需要更多时间准备辩护,检方也需要收集更多证据达到死刑的证明标准。
最后,被告人克里斯滕森被判有罪乃至死刑的可能性。在美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所谓排除合理怀疑,一般认为是指被告人罪行属实的可能性在95%左右。而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则更要严格适用此证明标准。
由于刑事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检方,因此检方要有充足证据说服陪审团和法官绑架致死罪名成立且罪该处死。但是目前章莹颖下落不明,致死就无从谈起。而辩方主张章莹颖失联后仍有目击者看到其出现,她的个人账号也曾登录过,坚持无罪辩护。
此外,由于本案涉及国际影响,法院在对案件的处理上势必更加谨慎,再加上统计资料显示美国死刑案件平均诉讼周期都在近30个月以上。这些因素都使得本案未来走向和最终结局仍处于迷雾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