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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静案”投资者起诉民生证券 赔款难追回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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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难追回 “许静案”投资者起诉民生证券

易妍君

继一审判决后,“许静案”又有新动向。虽然法院判定许静等人赔偿投资者共计3.7亿元,但投资人从法院获悉,许静等相关账户及其他资产已“没有可执行的任何东西”。因此,“我们准备走民事诉讼程序,起诉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该案部分投资者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另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已有投资者向民生证券和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营业部正式提起诉讼,该诉讼已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确定5月22日预开庭。”投资者告诉记者。

由此,围绕“投资者通过向民生证券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是否能追回损失?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是否能同步进行?”等一系列话题,“许静案”再次引起业内外人士关注。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金融律师潘卫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许静诈骗案”牵扯两个难点问题,一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交叉的问题;二是有关“表见代理”的认定,这本身就是《合同法》中典型的疑难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

从投资人提供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来看,许静等涉案人员的诈骗事实、合同诈骗事实已被厘清。

具体而言,许静被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其中,有关合同诈骗事实,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9月开始,许静虚构民生证券投资理财、新三板投资理财、炒股等投资项目,使用私刻的公司印章和客户签订虚假合同,骗取20名投资人近3.1亿元。

一审判决结果显示,山西省太原市中院责令许静等人退赔投资人违法所得。同时,法院认为,“关于被害人诉讼代表人所提民生证券应与许静共同承担责任,将诈骗被害人的钱款全额退回的意见,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各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如果后续上诉或终审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仍与一审相符合,即基于“许静个人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中,没有涉及到民生证券任何刑事责任”的前提下,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追偿损失能否实现,民生证券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以许静虚构的新三板投资理财项目为例,记者从投资人处获取了一份许静于2015年3月与投资人签订的《基金委托理财协议》。该协议显示,甲方是投资者,乙方是许静,丙方是民生证券,并盖有民生证券公章。协议称,甲方与乙方共同出资用于乙方认购丙方所成立的新三板投资基金,此基金为股权投资类固定收益产品。该协议还对甲乙丙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做出说明。

潘卫平向记者分析,涉案《基金委托理财协议》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民事法律关系,即:投资人与许某的委托理财(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民生证券对债务人许某的保证担保关系。前者是主合同,后者是从合同。由此,产生“两个焦点问题:第一,许某等用民生证券假公章(详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晋01刑初61号)订立的‘保证从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其二,若构成表见代理,民生证券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

潘卫平律师认为,关于焦点一,结合本案基本事实:许某彼时为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营业部总经理,投资人在公司办公室签订相关协议等情况,符合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可以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即民生证券是保证人。

至于焦点二,潘卫平进一步解释,本案中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主合同应当无效(或可撤销),因而从合同也依法无效。但主合同、从合同均无效并不导致担保人免责的法律后果,担保人(民生证券)是否承担责任,还要分析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原因,明确债务人(许某)、担保人(民生证券)、债权人(投资人)的过错,并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他强调,许静案中,民生证券应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如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等)。至于民生证券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依据《合同法》及法理,应当属于一种特殊的缔约过失责任。

需要提及的是,根据相关法律,如果民事立案之后,刑事案件仍未终结,法院可能提出两个方案:一是先中止刑事案件,再进行民事案件审理,待民事案件审理结果可以作为刑审案件的认定事实;二是,如果刑事案件终结之后,追赃回来的钱不够,再提起民事诉讼。

不过,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锡峰则认为,民事诉讼无须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杨锡峰分析,许静刑事案件虽与民事诉讼有牵连,但许静身份明确、签名真实,且系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合同相对人起诉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单位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诉讼与许静涉及刑事案件系不同法律关系,故民事诉讼无须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

对于投资人所反映的“许静案”有关细节,以及投资人提起民事诉讼等情况是否合理,记者联系民生证券方面进行求证,公司有关人士委婉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不过,根据投资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记者注意到,针对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诉讼,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营业部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驳回起诉或中止案件审理。与此同时,民生证券及其太原长风街营业部还向法院申请追加许静作为本案被告。

多数资金流向未披露

事实上,另一方面,目前投资人较为关注涉案资金的流向。上述一审判决书显示,许静供述,“收取客户的钱自己花了”,“收取客户资金主要用于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还包括购买房产、轿车等。

同时,审计显示她消费了3000多万元,“主要是我自己使用和买礼品送给客户使用”。也就是说,相较于其骗取的近3.7亿元而言,大多数资金的流向并未明确披露。

杨锡峰表示,投资人追偿过程中,资金去向是很核心的事实。资金流向属于有力的直接证据,也涉及民生证券是否要承担责任。杨锡峰希望“公检法相关部门公开资金去向,以方便投资人采取法律措施,追回损失”。

“即使未查明资金流向,投资者同样有理由起诉民生证券,至于可获得哪种程度的赔偿,则取决于法院如何认定。”杨锡峰强调。

与关注资金流向相对应的是,“许静案”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截至目前仍有争议。

“许静案”中,投资人是直接将投资款项转账至许静个人账户。而许静的父母、亲朋好友均在投资人之列。

“把钱打进许静的个人账户,纯粹是我们出于对民生证券、许静的信任。”上述投资人如是告诉记者。另据记者了解,部分投资人与许静并非只有一次合作,“前期(投资)的本息(回款)很正常。”“我们这些客户都是(许静)长期培养的。”他表示,如果不经过多方面考察,(我们这些)投资人是不可能投资的。

上述判决书还显示,民生证券副总裁张德江表示,民生证券公司未开展过所谓的“新三板投资理财业务”,我公司从事的“新三板”业务与许静的“新三板基金理财业务”不同,许静开展的“新三板基金理财业务”是许静的个人行为。

对于民生证券的这种说法,杨锡峰并不认同。在他看来,许静作为民生证券任命、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营业部的负责人,以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营业部的名义与众多委托人签订与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营业部相关的合同,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民生证券的公章,其行为应是职务行为。

另外,综合诸多行为细节,“很难相信(相关投资理财)仅仅是许静个人行为而不是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营业部的单位行为。故而,理财合同应约束民生证券。” 杨锡峰表示。

潘卫平从两方面判断,民生证券需要负有一定责任。一方面,民生证券选任许静出任地方营业部总经理,疏忽其个人的道德风险;其后出现担保合同假章事件,是公司疏于监管,导致这种担保合同无效甚至欺诈行为发生。“即使不承担担保责任,民生证券也要承担一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事实上,业内人士认为,“许静案”中,投资人自身也存在诸多疏忽,该案给广大投资人带来了惨痛的经验教训。

潘卫平提醒投资人,在进行投资行为时,不仅要考虑投资风险,对于投资项目标的和签约对象,同样需要谨慎对待。“一定要留个心眼,起码要知道钱投进去,有什么保障,这个保障是否真实?”

另外,他建议,关于防范证券机构从业人员道德风险,不妨参照律师执业防范风险的方法,设计类似的制度保障。比如,在国内,每个执业律师都要购买执业保险,执业过程中,由于道德风险或各类风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由律师事务所购买的执业保险进行赔偿。

“尽管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有很多禁止性规范和职业道德约束,但也可以尝试从保险制度方面进行制度设计,更充分地保障投资者权益。” 潘卫平建议。

责任编辑:李坚 SF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