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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大佬两会建言:允许股份行成立债转股子公司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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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辛继召 深圳报道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继续受到“两会”代表的关注,其中呆账核销税前抵扣等尤受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表示,商业银行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持续开展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及时消化风险。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因当前处置不良资产有关税收政策滞后、导致处置成本上升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及时修订和完善商业银行不良处置的相关税收政策,降低商业银行的处置成本,鼓励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处置力度,从而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自2013年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及不良贷款余额持续出现双升,至2016年下半年增速方有所放缓。不良贷款率从2013年末的1%升至2016年三季度1.76%的峰值后,在四季度微幅回落至1.74%,不良贷款余额则从2013年末的5921亿元持续升至2016年末的15122亿元。

全国政协委员,兴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高建平也建议称,从去年市场化债转股启动以来,仅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获准成立专司债转股的子公司。建议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比照国有银行,成立专司债转股的子公司,并赋予其金融牌照。

对于正在试点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南粤银行董事长韩春剑建议,进一步扩大两项试点范围,除国有大行外,增加中小银行、包括城商行的试点资格。

不良资产处置税费成本较高

马蔚华表示,建议完善商业银行的不良处置税收政策,使其与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政策相匹配。具体包括:一是及时调整关于中小企业贷款(含零售小微企业)核销的税前扣除政策。建议税务部门及时调整对中小企业核销损失的税前扣除政策,缩小税会处理差异,促使税会核销条件及标准趋于一致。二是明确不良贷款债权收益权转让形成损失的抵扣政策。建议对不良贷款债权收益权转让形成的损失与债权转让形成损失的税前扣除政策一样。三是降低商业银行以物抵债时的缴税负担。建议对在取得以物抵债资产时,由银行被迫承担的应由债务人缴纳的税金进行一定的减免。

高建平也表示,建议税务部门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扩大呆账核销税前列支的范围,减少商业银行税负;减免商业银行在抵债接收及处置过程中的税费,或将商业银行抵债过程中缴纳税费的地方部分以奖励形式予以返还,鼓励商业银行积极采用以资抵债手段处置不良资产。

商业银行不良处置主要采取核销、转让、重组、以物抵债以及自主清收等方式,快速处置以核销和转让手段为主,当无法实现现金受偿时,也采取以物抵债方式。在采用核销和转让处置中,商业银行往往会面临较大的损失,该部分的损失由拨备抵补。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通过核销、转让等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形成的损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按25%税率计算抵减企业所得税。

“在资产处置形成损失后,申报税前抵扣却因为我国税收政策的滞后性而无法顺利实现,变相增加了处置成本。同时,商业银行在加大诉讼清收力度、推动司法强制执行过程中,大量实物或者权利资产在按照司法惯例降价处置后仍无人问津,出现了法律或仲裁机构征求银行以物抵债意见时,确因以物抵债资产过户清税的规定,银行需要双重缴税和被迫承担债务人应缴纳税金造成税负过重,银行主动放弃债权的情况。”马蔚华表示。

马蔚华表示,目前,财政部已经放宽了中小企业贷款会计核销条件,而税收法规在贷款逾期时间、中小企业贷款认定标准、单户贷款余额规模、贷款追索要求等方面仍较为严格,较财政部的规定存在更多限制,从而导致存在大量贷款会计已核销但税收尚无法扣除。

另外,不良资产债权收益权转让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的一种重要手段,但由于现行税收政策的不明确,基于债权所有权本身并未实现转移这一特点,在目前税收实操中,往往无法申报税前扣除。

“在经济下行期,资产价格处于下降通道,资产处置风险较大,因为高额的刚性税负,银行出于盈利性考虑,往往会放弃以物抵债。”马蔚华表示,建议当商业银行采取以物抵债处置方式化解不良时,充分考虑到银行被迫替债务人缴纳税金承接资产的税收负担问题,对该部分税金进行一定的减免,鼓励银行更加主动、积极地盘活不良资产。

建议允许股份行成立债转股子公司

“在市场化债转股方面,建议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比照国有银行,成立专司债转股的子公司,并赋予其金融牌照,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高建平建议称。

从去年市场化债转股启动以来,仅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获准成立专司债转股的子公司,推进的速度和力度远低于市场预期。

高建平表示,按照现行规定,非诉讼阶段商业银行不能申请债务人财产登记查询,影响商业银行对授信风险的识别、防范和处置。个别地区金融生态环境退化,银行维权难度加大。比如:地方政府以批量裁定企业破产重整来达到地区金融资产质量管控目标,在推进过程中不顾市场原则、采取行政化手段进行干预,将银行是否同意破产重组方案与财政存款等业务相挂钩等。

因此,他建议着力推动覆盖全社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实施信用审查和信用淘汰制度;健全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征信和信息共享披露制度,加强重大失信信息录入征信系统的工作力度,通过网络推进信息共享和信息披露,健全失信制裁和社会联防机制。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经历了十余年的金融体制改革和持续快速增长后,中国的主要商业银行均已成长为成熟的市场主体,近三年化解和处置不良资产2万多亿元,均是依靠自身利润积累进行消化,通过市场手段来完成。“建议进一步放开核销自主权,赋予银行自主核销的权利,在资产准确分类、拔备充足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核销政策,自主核销。”高建平表示。

此外,马蔚华亦表示,按照现行政策,个人贷款(包括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得批量转让。这限制了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手段和渠道,从而影响了商业银行发展小微业务的能力。为此,建议允许商业银行将零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进行批量转让,放开批量转让受让主体限制,允许不同风险偏好的市场参与者、具备处置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参与零售不良资产处置。

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也备受关注。韩春剑表示,目前银行业整体面临的资产质量压力仍较大,资产质量持续大幅下滑导致商业银行经营稳定性受到较大冲击,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会成为系统性风险产生的导火索。因此,如何处置不良贷款,化解不良贷款潜在风险,已成为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保持稳健经营的首要任务。

韩春剑建议,进一步扩大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范围,除国有大行外,增加中小银行、包括城商行的试点资格;建议扩大不良资产批量处置受让主体范围,如允许银行股东参与化解不良资产等;建议降低小微和‘三农’不良贷款核销门槛;建议法院进一步提高不良贷款审判、执行的效率和力度;建议充分发挥债委会的作用,在加大银行资产保全力度的同时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等。

(编辑:曾芳,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zengfang@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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