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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专门增加航空安保内容 机上打架辱骂空姐重则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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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上打架辱骂空姐重则刑罚

信息时报讯 8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下称民航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14种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其中包括:在航空器内违规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吸烟,强占座位、行李架,堵塞、强占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等行为。

净空区禁止放气球烟花

民航法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该法修订主要围绕完善民航业发展机制、加强航空安全管理、放松经济性管制、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通用航空发展、运输凭证现代化、修改运输责任制度等方面,对78个法律条文进行了修订或删除,新增24条。

限于民航法制定时的客观环境,现行民航法有些重要的安全管理内容未做规定。为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安全发展的一般原则,明确安全生产各环节的主体责任,规定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发生。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完善机场净空保护制度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禁止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等活动。

在明确危险品运输许可的同时,征求意见稿对相关义务主体提出了要求,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危险品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禁止违反规定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进行托运。

专门增加航空安保内容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关乎公众利益,是民用航空活动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征求意见稿专门增加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一章,共10条,明确了安全保卫工作原则、机构职责、安全检查、安全保卫方案、非法干扰行为等原则性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安检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有权对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进行安全检查。机长、空中警察、机组其他成员和旅客、有关承运人、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按照本法规定履行安全保卫职责,在必要限度内采取适当措施而造成损失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14种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见附表)。实施上述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无法处罚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金额可以增加到五万元以内。据法制网

14种行为属于危及航空安全秩序

1.劫机;

2.扣留人质;

3.强行闯入飞机、机场,冲闯飞机驾驶舱,强行拦截飞机;

4.非法将武器、危险装置或者材料带入飞机、机场或者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5.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散布影响飞机及旅客、机组人员或者公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6.违反规定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

7.在飞机内使用火种、吸烟;

8.强占飞机座位、行李架,堵塞、强占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

9.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飞机设备,强行打开飞行中飞机应急舱门的;

10.妨碍机组人员、安检员履行职责或者煽动旅客妨碍机组人员、安检员履行职责的;

11.在飞机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12.破坏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及用于空中交通管制设备设施的;

13.辱骂、殴打机组人员、安检员、机场地面服务工作人员的;

14.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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