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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

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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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与旧版相比,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增加了6项防伪标识,在逆光下可以看到若干处隐形的防伪标识。IC 供图

深圳晚报讯 (记者 周倩) 今后,新生儿“出生证”的管理像身份证一样了,《出生医学证明》要由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不得私自收费或变相收费,而且“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记者从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出生医学证明》免费办理。

在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内(以下简称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该机构直接签发;在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外(以下简称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所在辖区承担辖区妇幼保健工作职能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新生儿姓名应使用规范汉字,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如需在国内登记户口的,需使用规范中文名字。签发机构不得重复或交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确保一个新生儿只有一份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签发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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