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CA生效:中国“裸官”发怵吗
法治周末
中国的反腐,从来都不能指望其他人的帮助。其他人的帮助,不管是引渡还是账户透明,都仅仅是一种技术性措施。任何技术性措施,缺乏基础性制度的支持,最后都会流于形式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蒲晓磊
7月1日,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正式生效,这部在美国国会通过4年后仍然颇受争议的复杂法案,自此进入了真正的执行阶段。
虽然该法案是美国的国内法,但这份法案影响到的不仅仅是美国人。
法案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美国公民海外逃避税行为,但其中的规定对于海外金融机构也有很大的影响:即便是一家完全与美国没有联系的外国金融机构,都有一定的向美国政府披露特定的美国个人或企业账户的义务。
这意味着无论是美国公民、永久居民或者美国企业,还是与美国毫无关联的外国金融机构,都会受到该法案的约束。
美国财政部日前表示,已经与中国政府草签了一份协议。根据协议,中国将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公民金融账户信息,而美国则会将中国公民美国账户信息提供给中国政府。
对于最近刮起强势反腐风暴的中国而言,双方这一合作的更大意义在于,这一协议还被赋予了监管“裸官”的特殊意义——期望通过对我国官员海外账户信息的掌握,来监管“裸官”,助力反腐。
“该协议是以税收情报交换为内容,主要用以税收目的,比如税案的查处与追缴、用于税收方面的刑事案件等方面。但是按照现行国际趋势,这方面的规制正在逐步放宽,情报的使用会逐步超出税收范围。因此,从这点看,这次协议的签订虽然不是针对‘裸官’的信息监控,但也能在一定意义上对‘裸官’起到震慑作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兰兰副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裸官’的腐败更显猖狂”
3亿元房产,每月房租收入逾50万元;妻子和子女都是香港籍——近日,一篇“深圳一村官是‘房哥’和‘裸官’”的网帖引起了轩然大波。
据新华社报道,网帖中的“主角”张建东,是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福民富康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茜坑工作站站长。
网帖称张建东伙同其兄长侵占集体土地,并圈占土地抢建违建9栋楼,房产资产超3亿元,每月仅房租收入就超过50万元,每年偷漏房屋租赁税金和管理费高达300余万元;此外,张建东的妻子为香港公民身份,三个孩子也均为香港身份。
7月4日,深圳市龙华新区宣布,相关部门已对此开展全面调查,这期间停止涉事“村官”的社区综合党委书记、工作站站长职务。
频频见诸于报道的“裸官”一词,最早出现于6年前。
2008年7月,当时安徽省芜湖市政协常委周蓬安率先提出了“裸体官员”的概念。2008年6月被判刑的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在大权独揽之时,于2002年将妻儿移民至加拿大,成为第一个被称为“裸官”的省部级官员。
对于“裸官”的限制,政府也逐渐加以重视。
2010年2月22日,监察部网站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首次提出“要研究加强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
今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之一。
今年5月,中央赴各地巡视组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通报中,作为官方文件,安徽和广东两省在“通报”中均直接采用了“裸官”一词。这是官方文件首次使用来自民间的“裸官”一词。
广东省委6月6日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对中央第八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情况,表示基本完成全省“裸官”任职调整工作,对866名“裸官”作出岗位调整处理,其中市厅级9名、处级134名、科级及以下723名。
但对于我国总体上的“裸官”数量,直到现在也没有一个官方认可的统计数字。2012年3月7日,中纪委副书记、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在当年的“两会”期间首次正面提到“裸官”和财产申报制度:中国有多少“裸官”?恐怕现在还难以拿出统计数据。
不可否认的是,无法得出确切数据的“裸官”,有着难以预防的潜在危害性。
“‘裸官’不一定是腐败分子,但从查处的案件看,‘裸官’的腐败更显猖狂。”在今年6月20日的“廉洁广州建设”定期新闻发布会上,广州市委纪委新闻发言人梅河清表示。
美国法案的初衷
对于“裸官”潜在危害的担忧,结合当前高压的反腐态势,中美签约互换公民账户信息的这一举措,在我国也被赋予了震慑“裸官”和助力反腐的期待。
尽管有这样的期待,并不是这个法案实施的主要目的。
“美国实施这个法案的初衷,就是要打击海外逃避税行为,以增加税收。”兰兰对记者表示。
为了防止美国公民和居民滥用海外离岸地逃避税,2010年3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
根据该法案规定,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凡三年累计经常往来美国超过183天以上,只要个人或企业银行账户超过5万美元或25万美元、保单现金价值超过14万美元,就符合查核的门槛,该法案实施后,绿卡持有者如果隐瞒了过去的收入,将面临交纳最高税率可达39.6%的普通收入税与高达20%的长期资本利得税。
虽然《海外账户纳税法案》最终针对的对象是美国个人或企业,但实际上主要约束的是为这些个人和企业提供海外账户的外国金融机构。根据法案要求,美国本土以外的金融机构,今后需要像美国本土金融机构一样,向美国税务机构报告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美国客户账户信息,而非金融外国实体也应当披露,其美国的投资者是否拥有超过10%以上的权益。那些没有在美国政府注册、未能披露或者说明以上这些信息的外国机构,都将被美国政府征收30%的预提税。
6月初的时候,美国财政部曾发表声明称,大约7.7万家在美国注册的美国及国外银行和金融机构将适用于这部新的纳税法案,另外还有大概70个国家已经和美国财政部签署了实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的相关协议。
震慑“裸官”力量有限
事实上,这一用于防止逃避税行为的法案,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震慑“裸官”。
兰兰表示,这一法案对于清查我国的“裸官”确实有一定的作用。
兰兰介绍,这个协议并不是用来直接反贪的,按照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相关规定,也是以税收情报交换为目的。税收情报交换有保密义务,涉及到公民权利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其主要用于税收目的,比如税案的查处与追缴,作为税收方面刑事案件的直接证据等,而一般不得用于其他非税目的。“但是按照现在的国际趋势,为了打击全球范围实施的经济犯罪,对于这样的规定已经逐渐放宽,慢慢会超出税收范围。因此,从这一点来看,中美互换公民账户信息,对于震慑‘裸官’确实有一定程度的作用。”
美国权威反腐专家安德鲁?魏德曼认为,中国和美国税务当局以及反腐败机构之间的强大合作,将会加强双边的执法机制和威慑力,“找出谁把钱存在了什么银行,这无疑对于抓捕贪官来说是重要的手段”。
但兰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强调,这一协议的签订对于震慑“裸官”和助力反腐而言,所起到的作用很有限。
首先,协议并未涉及到税收以外的内容。
瑞士银行家协会公共关系主管施密格尔表示,必须将广义的银行保密法与以税收为目的的分享信息区别对待,“这只要求共享和税收有关的信息,其他权威部门和第三方都无权接触这些信息”。
兰兰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目前双边税收情报交换的目的只能用于税收征管,不得用于反腐、反洗钱等。“如果需要用于非税收的其他途径,还是要有其他相关的协定作支撑。”
魏德曼也认为,还需要配备其他的法律才能实现反腐诉求,例如增加要求公布官员财产以及家庭成员收入来源的报告的规定等。
其次,信息共享仅限于中国公民。
根据协议内容,美方承诺提交的账户对象为“协议签署国的居民所持有的美国金融账户”,也就是说,如果“裸官”的家属已经入了美国籍,或持绿卡长期在国外居住,并不属于要公开的账户对象。只有当公民身份是中国居民,且在美国金融机构内有资金时,我国才会得到美国的通报。
再次,“裸官”的账户信息可能并非其全部资产。
兰兰表示,此次协议规定对于资产信息的查询,只是体现在账目上,至于其他的房产等方面的资产,这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裸官”将资产用于购买房地产等途径,这样的信息并不能在账户上体现出来。
“其实,中国的反腐,从来都不能指望其他人的帮助。其他人的帮助,不管是引渡还是账户透明,都仅仅是一种技术性措施。任何技术性措施,缺乏基础性制度的支持,最后都会流于形式。”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刘远举更是毫不讳言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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